【广发宏观周君芝】DCEP或有运行机制
广发证券资深宏观分析师 周君芝博士
报告摘要
2016年以来央行集中申请多项DCEP有关专利,央行数字货币研发进程加快。我们不妨以这些专利描绘的技术为出发点,大致描绘出央行数字货币运行机制的或有框架轮廓。
第一,DCEP可能的微观结构与运行模式。
1)DCEP在微观设计上或为一串记录特定信息的字符串。
2)DCEP的数字钱包设计及相应的支付流程介绍。
3)DCEP或采用中心化(央行)架构设计。
第二,商业银行在DCEP货币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1)DCEP或采用银行账户绑定数字钱包的二元模式。
2)二元模式或支持两种支付方式。
3)DCEP系统或独立于传统支付体系。
第三,双层运营下DCEP的发行、交易和回笼。
1)DCEP或采用“央行-商业银行”这一传统双层运营框架。
2)DCEP发行或模仿法币的发行流程,沿用扩表和非扩表两种模式。
3)DCEP为交易媒介的金融同业业务和实体交易支付,在记账方法或和现金及超额准备金为媒介的交易行为差不多,然而在具体的实现流程上有较大差异。
第四,DCEP对传统货币运行机制的改造。
1)发行环节,DCEP或可降低发行成本并模糊超额准备金及现金发行边界。
2)交易环节,DCEP或有助于央行获得货币流转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并对既有电子支付体系形成有益补充。
3)加载新功能方面,DCEP或可实现定向使用和其他复杂功能。
附录:
1)中国支付体系的业务流程
2)DCEP的双离线支付功能
3)央行数字货币专利统计
目录
正文
前言
探讨DCEP未来或有哪些影响,两个务实的问题绕不过去。第一,DCEP具体如何运行?第二,与传统机制相比,DCEP的货币投放、交易和回笼有和何差异?
央行2014年启动数字货币研发工作,2016年以来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1]、数字货币研究所 [2]等机构单位或公司申请了多项专利。截止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上直接可查询获得的央行数字货币相关专利已达83项 [3](详见附录)。为了细腻描述央行数字货币或有运行机制,本文从已公开发布的专利和学术文献资料入手,通过归纳相关信息来提炼央行数字货币运行机制的关键要点。
本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前三部分重点描述DCEP的具体运行机制,第四部分对比分析DCEP体系与传统货币运行机制的差异。其中文章第一部分重点关心DCEP的微观技术基础,主要是静态分析DCEP的微观数据结构、交易支付机制及央行中心化地位的框架构建。文章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央行数字货币和传统电子支付兼容的二元模式。文章第三部分阐述“央行-商行”双层运营下DCEP发行、交易和回笼的具体实现机制。文章第四部分主要从货币发行、交易信息获取和可否加载交易之外的信息这三个角度来对比DCEP体系与传统体系下货币派生机制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阅读专利文本和学术文献,不能保证百分百无偏差地理解原文内涵,我们尽可能从相对客观的视角来描绘央行数字货币未来或有运行机制的轮廓。另外,央行和相关机构仍然在研究和完善数字货币的具体实现技术,不能断言哪些技术一定会被采纳并在现实中推进。依照央行官员的发言,目前理论上可以存在、并且央行也鼓励发展不同技术来实现数字货币兑换。央行一开始不会预设技术路径,而是交由市场竞争选优[4]。我们不妨将目前专利中给出的方案作为一个起点,来大致理解央行数字货币运行大抵如何运行。
一、DCEP运行的微观基础设计
央行数字货币最终会以什么样的形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目前看来,它的使用界面很可能就像一个普通手机APP,而这个APP中存放的特殊字符串就是数字货币DCEP。
(一)DCEP的微观字段结构
DCEP的微观载体就是一串记录特定信息的字符串。我们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理解央行数字货币,它不具备具体实物形态,而是加载了特定格式的数字信息。所谓交易完成,关键就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持有者由A(支付货币的一方)改为B(接受货币的一方)。为了准确记录交易,DCEP至少记录货币面值、持币所有者、交易时间等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央行之外的任何主体均无权、也无法编辑DCEP交易信息。换言之,DCEP支付过程中交易双方只能对央行发送请求,要求央行修改交易信息,但无法自己变更交易信息。此外,DCEP交易结果的确权(可简化理解为交易结果——货币所有者的确认)也必须经由央行。
DCEP记录的信息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信息,记录的是实现货币交易流转所需的必要信息。例如纸币,为了便利交易,会记录货币发行者和货币面值。DCEP基本信息中亦包含面额和货币发行者。除此二者外,每一枚DCEP都被标记了独一无二的“货币标识”,这一点与纸币的编号类似。不同于普通纸币,DCEP的支付最终需要央行来记录并确权交易,所以DCEP还必须记录货币所有者信息。除了基本信息之外,DCEP记录的另一类信息可归纳为“额外”信息。所谓额外信息,是指并非交易必须涉及的信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央行可以选择是否要在DCEP上加载。例如央行可以通过增设“用途”字段,控制资金流向规定的用途[5]。
(二)点对点交易和钱包设置
DCEP交易支付可以说是需要央行介入的点对点支付。支付数字货币的过程大体就是“持币者打开数字钱包-->发送数字货币给央行-->央行根据货币面值修改持币所有者并确权-->交易完成”。前文所述,央行数字货币就是一串加在特定格式和信息的字符串,所以发送数字货币实际上需要先发送字符串给央行。数字货币支付成功完成之后,交易双方数字钱包里面的货币总量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私人数字货币支付遵循典型的点对点交易模式,与之略有不同的是,离线支付过程中数字货币可以实现点对点支付(离线支付详见附录),但最终主流的央行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必须经由央行,或途径央行授权的分支确权组织[6],并不能单独靠居民之间完成交易。
数字钱包是一个数字标记。如前所述,央行数字货币是一串加在特定格式和信息的字符串,而数字钱包本质上是一个代表所有者信息的标记。回想实物形态的钱包拥有两个实用功能,一用来“存放”实物货币;二可以报告个人持币总量。数字钱包也同样可以实现这两个实用功能。“存放”数字货币和报告货币数量,具体实现机制上就是央行调用数据库,对目前登记在案的所有数字货币进行“清点”,按所有者标记信息(假设钱包地址为A)搜索,并将所有者标记为A的货币面额进行加总,反馈所得总额数据,即为数字钱包里面所有的货币总额[7]。
数字钱包具备两类接入端口。按照目前公布的专利和文献资料来看,未来央行数字货币可以采用网络支付、卡机支付等多重支付方式,这就意味着每个数字钱包至少可以利用两类不同的端口调入使用,一个是银行账户调用,通常用于日常大额交易(具体实现机制详见后文细述);另一个是钱包APP,用于实现偶尔碰到的小额离线支付[8]。
(三)DCEP的中心化架构设计
区别于私人数字货币的关键在于,DCEP采用中心化(央行)架构设计。私人数字货币往往由交易主体自己记录交易信息。与之不同,DCEP的所有交易流水均由央行记录。不仅如此,央行还记录每一笔DCEP的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全过程。当然每一笔DCEP的权属也由央行记录和确权登记。而金融属性上DCEP记为央行负债。可见央行不仅对DCEP的信用做出背书,并确保DCEP支付交易的可信度,这就是央行在DCEP体系中扮演的“中心”角色的两点内容所在。
中心化架构的货币验真,目前央行提供两种技术可供选择。既然央行负责登记交易并对数字货币进行信用背书,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央行如何确保数字货币的真实性?为了赋予央行数字货币不可伪造、不可篡改、不可抵赖、保护隐私、保护交易安全等特点,结合目前发布的专利与文献资料,央行提到两种供用户校验DCEP真伪的范式。一、在数字货币字串中设置安全属性字段,通过增设安全属性字段,用于验证数字货币的真伪[9]。二、不另设字段,将货币字串整体加密,保证授权范围之外者无法看到数字货币字串内容[10]。同时,为必要的操作方提供权限范围,不同权限方仅可以在权限范围内解密相应内容。最新的论著显示,央行似乎采用了第二种方式[11]。
二、“电子支付”和“数字货币”二元模式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不被通道化或边缘化,成为所谓“狭义银行”,央行设计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将银行账户与数字货币钱包相互绑定[12]。二元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主要角色可以总结为两点:一、管理传统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同事管理数字钱包。只不过两者管理思路不同,账户管理本质上是负债管理,而数字钱包管理的逻辑类似于受托管理与银行账户挂钩的客户保险箱[13]。二、负责数字货币和银行存款之间的兑换。整个过程银行取现及去银行存款逻辑类似。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数字货币系统中商业银行还承担其他哪些角色,有赖于未来进一步信息的明确。
(一)银行账户基础上绑定数字钱包
传统电子账户和数字钱包的差异。第一点差异,两者交易记录的基础逻辑不同。传统电子支付记录交易信息是基于银行账户,说白了就是当A将银行存款转给B时,传统电子支付系统(例如大额支付系统)通过修改交易双方银行账户额度来记录交易信息。DCEP支付体系记录交易信息是基于货币流转,说白了就是数字货币本身就是一份清单,上面记录了历史上这枚货币在什么时候经由哪些交易者[14]。具体实现机制上是由央行处理交易双方提出的DCEP交易请求,响应请求更改货币所有者权属或面额[15]。第二点差异,两者的匿名程度有区别。传统电子支付下银行账户必须实名登记(所谓持身份证开户),而DCEP支付体系中的数字钱包地址并直接展示实名,可以使用虚拟名称[16]。
二元模式运行的技术基础。所谓电子支付和数字货币二元并行模式,即在银行账户基础上绑定数字钱包。绑定在银行账户之上的数字钱包可以理解为托管在银行的保险箱[17]。为了实现银行有效托管数字钱包,具体的技术设计上是在银行账户信息中嵌入钱包地址,而在钱包地址中对应嵌入账户标识。
二元模式的便利之处在于两点。一、用户可以随时获得账户与钱包的绑定信息。例如查询银行账户时,可以看到对应的数字钱包地址,反过来亦如此[18]。二、可通过银行账户调用数字货币钱包,将数字货币取出到自己的客户端APP中[19],或是直接将其中存放的数字货币用于支付[20]。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已发专利,似乎技术尚不支持通过数字货币钱包调用银行账户从而实现银行账户转账。之所以支持银行账户调用数字钱包支付,但数字钱包不能调用银行账户转账,我们的理解是为了降低银行存款大幅流向数字钱包这种银行“脱媒”现象,降低数字货币对对现有银行体系的扰动。
(二)二元模式支持两种支付方式
二元模式有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两种模式。一、直接支付。持币者直接进入数字货币钱包端口(例如手机数字货币APP或者PC端口[21]),将数字货币支付请求发送给央行,央行数字货币系统进行后续处理。[22]二、间接支付。持币者先进入银行账户,因为银行账户已与数字钱包绑定,所以持币者可借用银行账户调用数字货币钱包 。直接支付模式中需要数字钱包[23]APP、网络端口等条件满足;而间接支付模式中调用的是银行账户,逻辑上用户无需接触数字货币端口也依然可以进行DCEP支付。
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具体支付实现机制独立于传统电子支付体系[24]。值得注意的是,间接模式只是在端口接入方面兼容了银行账户,衔接传统电子支付习惯,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具体实现过程独立于原有电子支付系统(例如大额实时支付、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等)。央行数字货币体系的核心操作在于三点,与基于账户的电子支付体系完全不同。一、央行发行登记子系统作废旧币,生成新币;二、由确权链更新旧币与新币的权属;三、用户通过访问央行数字货币信息中心来确定数字钱包内含的货币总量[25]。
二元模式中一个重要的技术要点在于商业银行如何打开数字钱包。使用数字货币客户端支付时,输入钱包密码即可;使用银行账户调用数字货币支付时,需要输入银行账户密码,随后银行可定位到银行账户绑定的数字钱包。银行打开数字钱包进行DCEP的三个关键步骤[26]。首先,银行将付款方发来的支付请求中的用户银行账户、发送方钱包地址、接收方钱包地址、用户数字签名等信息复制一份,放到等待发送给央行的数字货币转移请求报文中。其次,调出用户数字签名,并附上账户行自己的数字签名,使用两个数字签名对数字货币钱包进行授权访问。这一过程体现了商业银行数字货币钱包的“保管箱”特性,即账户行未经委托人允许不能擅自打开钱包。最后,打开数字钱包后,银行可成功调出数字钱包中存放的数字货币字串集,将字串集附加在转移请求报文后,将报文发送给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登记子系统进行转移即可。
(三)二元模式的两点设计出发点
我们认为兼容电子支付和数字货币的二元模式或具备两点优势。
一、能够在保护账户隐私的同时实名交易数字货币。为了保证匿名性,私人数字货的账户是数字钱包地址,往往是虚拟账户名称,而不是真实身份。不仅如此,私人数字货币要求所有交易者共同记账,每个交易者不仅能够计算得到自己拥有的数字货币总量,同时也可以通过计算得到其他交易账户下的数字货币总量。可见私人数字货币一则不支持实名支付,二则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中无法保护账户余额隐私。DCEP二元模式中央行进行中心化记录交易,并且只有央行的确权中心可以提供查询数字货币钱包余额服务,即个人数字货币钱包余额只有央行和自己可见,第三方不可见。此外,用户可以通过银行账户调用数字货币钱包,银行账户是实名账户(银行开户需要身份证),也就是说,双方都知道对方实名情况下也可以交易数字货币。
二、数字货币钱包存放在商业银行,可解决私人数字货币无人保管的问题。私人数字货币常常为人诟病的一点是其存放安全。例如,在安全方面有两个致命缺陷。一、去中心化的记账体系对用户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用户丢失了钱包密钥,所持货币便永远失去,无法找回[27]。二、私人部门提供了数字货币交易所等公共服务,由于其安全体系通常不似现有商用体系完善,常常遭受黑客攻击,以致私人数字货币丢失。将数字货币钱包托管在商业银行,能较好地利用现有银行体系内的IT和安全保护系统,保证用户资金安全[28]。
三、双层运营下DCEP的发行、交易和回笼
一个完整的货币流转涉及三个关键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在交易中流转和退出流通领域,分别对应货币发行、交易流转和货币回笼三个步骤。其中货币发行和回笼是逆过程,两者核心逻辑一样,只是方向相反。而按交易主体区分,货币的交易流转主要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同业行为以及,实体主体之间的货币流转。
(一)DCEP的发行和回笼进程
DCEP的发行就是央行将数字货币投放给商业银行,按既有信息推断DCEP发行有扩表和非扩表两种模式[29]。
扩表发行是指央行用数字货币向商业银行购买资产或者融出资金。扩表发行中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扩张,其中总资产端记录外汇、国债等资产增加,或者对商业银行债权增加;负债端记录数字货币增加。
非扩表发行是指央行用数字货币换取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央票等其他央行负债。非扩表发行中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不变,只不过负债结构调整,准备金或央票等负债科目减记,数字货币增记。
DCEP发行过程大致内含三个步骤,整个过程与传统模式中的超额准备金投放或现钞发行大体一样。以下发行流程以非扩表发行为例进行分析。
第一步,银行申请额度。商业银行向央行发送一笔请求,要求央行投放相应额度的数字货币。请求报文中一般需写明申请总金额,申请人等信息。央行还可要求商业银行在申请报文中附列其他申请明细,例如申请资金用途等[30]。
第二步,生成新数字货币。央行会计核算测试系统(ACS)接收到申请行请求,根据发行方式相应记录央行资产负债表细分科目行为,例如扣减等额准备金,随后通知数字货币发行库生产新的数字货币,或发送已生产但尚未分配的数字货币。发行动作中的“生成”新货币,实际上就是央行根据申请要求,将相应额度的数字货币,其所有者确权登记为申请银行所有。当然同时修改记录数字货币中的时间和用途等其他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与商业银行同步确权链信息,以备后续交易者进行确权核查[31]。
第三步,新货币存入银行业务库。央行将加密字串附加在应答报文之后,发送给申请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解密之后即获得了央行投放的数字货币,并可将其存放在商业银行业务库中。
(二)DCEP为媒介的交易支付
传统金融同业业务中交易媒介是记账形式存在的超额准备金。DCEP推广以后,金融同业业务行为可以数字货币为媒介。我们倾向于认为DCEP为交易媒介的金融同业业务,在记账规则及具体流程上和传统模式并无太大差异。
记账规则方面,DCEP和超额准备金一样,记录在商业银行资产端。当银行A对B融出一笔数字货币,则银行A的资产端数字货币减记,资产端同业拆出增记。与之对应,银行B资产端数字货币增记,负债端同业拆入增记同等额度。
业务流程方面,仍以同业拆借为例,假设银行B向银行A提出一笔拆借要约,银行A将银行库中的数字货币转移给银行B,整个过程涉及三个具体步骤。第一步,数字货币交易过程即为A发送一串字符串给央行(内含数字货币接受方为B,本次转移的数字货币额度等信息)。第二步,央行接受信息后,在DCEP登记发行子系统中作废旧币,生成新币,修改A发送字符串的金额及数字货币所有者信息,并做确权登记,在确权链上更新旧币与新币的权属。第三步,将生成的新币发送给接收银行B的业务库。最终A完成向B转移央行数字货币,整个数字货币交易流转过程结束[32]。
DCEP为媒介的实体之间交易支付,记账方法和现金为媒介的交易行为差不多,然而在具体的实现流程上有较大差异。
记账规则方面,除央行之外,央行数字货币记录在任何一个部门的资产端。支付DCEP的前提在于从银行取出央行数字货币。取DCEP的过程就与普通的去银行“取现”过程一样。取现过程中实体部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银行存款减记,央行数字货币增记。与之对应,银行负债端的实体存款减少,资产端的央行数字货币减记同等额度。实体部门C向D购买任何一项资产,例如房子,那么C资产端的数字货币减记,资产端增记固定资产,实体部门D做资产端的结构反向记录,数字货币增记,固定资产减记。
业务流程方面,实体部门之间以DCEP为媒介开展交易大体涉及三个步骤。以实体部门C对D支付DCEP为例,第一步,C的数字货币客户端向其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发送数字货币钱包支付请求。请求中写明发送方与接收方钱包地址,同时包括了发起方的数字签名。第二步,开户行收到支付请求后,生成数字货币转移请求,向央行发出更改所有者的申请。如前文所述,开户行的转移请求中必须附上数字货币字串,所以开户行在发送转移请求前必须打开受托数字货币钱包。第三步,收到转移请求后,央行在数字货币发行登记子系统中作废旧币,生成新币。分别对旧币和新币变更确权信息,将旧币标记为不可用,新币登记新的所有者。与此同时,央行还在确权链中记录这笔交易的流向。
四、DCEP对传统货币运行机制的改造
客观对比央行数字货币系统和传统货币运行机制,有三点差异值得关注。
第一,货币发行环节,DCEP降低发行成本并模糊超额准备金及现金发行边界。
1)DCEP发行的边际成本大幅下降。纸币硬币制作成本显然高于数字化的DCEP,毕竟现钞需要实实在在的纸张或者金属为原材料。而且在现钞运输过程中需要支付安保费用并且消耗大量时间成本。DCEP发行过程将货币所有者改为商业银行,即基本完成发行。不论是制作成本、运输成本及时间成本相对现钞发行几乎可以忽略。
2)DCEP系统中超额准备金投放和现金发行界限模糊。传统模式中超额准备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之间交易,而实体部门交易只能用现金。由于电子化的信息表达结构,DCEP与超额准备金非常接近,我们认为未来DCEP不仅可以作为货币,也可以成为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和现金的边界将模糊。
第二,货币交易环节,DCEP替代M0后央行可获得现金交易信息。
1)提高央行对货币派生全生命周期信息的掌握。传统基于银行账户的电子支付体系中央行可利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获取银行间大小额支付信息,包括银行间以超额准备金为基础的同业支付信息。但现金支付向来是黑箱,任谁无法得知现金支付的交易双方、交易时间等具体信息。DCEP旨在替代M0,并且央行记录每一笔DCEP的交易信息。虽然在DCEP支付过程中可控匿名,但在必要时候央行可访问认证中心调取数字钱包地址对应的真实用户身份。利用DCEP信息技术,央行可以填补现金交易信息空白,至此央行可以获得较为全面的货币派生全生命信息。
2)和传统电子支付形成互补。DCEP交易记录是典型的“通证”记账,而传统电子支付是基于账本记账。相较而言,“通证”记账可支持多点并发结算,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小额零散的零售支付交易记录提供了便利性。此外,若要追踪特定款项流向,需要“拆解”双方的账户,分析传统银行账户涉及的多笔交易,不利于保护账户隐私。然而DCEP的每一笔交易均可追溯,因而能弥补既有电子支付在相关领域的不足。
第三,加载新功能方面,DCEP微观字段结构中设置了应用扩展和可编程字段,可实现原本传统支付体系无法实现的定向控制和其他复杂的自动功能。
1)定向使用功能。央行数字货币内含了应用扩展和可编程字段,在这两块字段中可以增加各种条件判断变量,例如数字货币持有者是否为小微企业等[33]。央行可进一步观察DCEP交易是否满足条件变量,从而控制数字货币流向。举一个例子,若央行想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将资金投向实体企业,则可在数字货币的应用扩展字段增设“货币投放最迟时点” [34]要求。其后DCEP流转过程中,央行可检查数字货币离开商业银行的时间点,从而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在最迟时点前进行信贷投放,并以此激励商业银行及时将DCEP投放给实体企业。
2)其他自动功能。在DCEP体系中加载智能合约代码,或直接在数字货币的可编程字段中直接嵌入代码,央行可动态补充更多的交易行为信息。例如民政部门支付扶贫基金,为了确保基金到位,央行在可编程字段加设“自动添加当前持有人代码” [35]。以后但凡有人收到这笔内嵌了代码的数字货币,每一次支付货币给下家时,央行都会自动执行可编程字段,即将持有人的实名记录下来。这样一来,这笔数字货币流经的所有交易主体,持有人的实际名字都如实记录并反馈给央行或上级民政部门。后续上级部门可进行查验,从而有效追踪扶贫款项是否被不合规挪用。当然,在基金已到位之后,央行也可以接受持币人的申请,随时关闭可编程字段。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智能合约的相关探讨均基于专利给出的可选方案。最终会否在DECP中加载智能合约,加载怎样的智能合约,目前尚不明确。穆长春(2018年)指出,如果央行数字货币加载了超出其货币职能的智能合约,就会使央行数字货币退化成有价票证,降低可使用程度,会对人民币国际化产生不利影响[36]。范一飞(2018年)也指出,加载除法定货币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约,将影响其法偿功能[37]。由此来看,我们推测未来央行可能会加载有利于货币职能的智能合约,但对于超过货币职能的智能合约,大概率将持审慎态度。
风险提示
DCEP进展超预期,DCEP最终实现框架超预期。
附录:
附1-中国支付体系的业务流程
目前我国支付清算体系可分为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其他支付系统。
人民银行支付体系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主要代表,交易金额占比较大。根据央行《2019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季度处理业务2.95亿笔,金额1261.22万亿元。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业务6.81亿笔,金额12.51万亿元。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支付金额占整个支付体系总额的比例达72%。
其他支付系统主要以网联清算平台与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银联)为代表,支付业务的笔数较多。第三季度,网联平台处理业务1085.54亿笔,金额69.01万亿元。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处理业务384.04亿笔,金额44.91万亿元。两个系统支付业务笔数占整个支付体系总量的94%。
一、大额实时与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地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大额系统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只处理贷记支付业务,二是资金全额实时清算。首先,大额系统主要适用于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贷记支付业务。贷记支付指付款方发起的交易支付流程,由于只需保证付款方自己资金充足即可付款,因而可使用大额系统完成实时支付。其次,由于对支付进行实时处理,大额支付不支持等待一定时间后,对将银行之间交易往来进行轧差的操作。
小额支付系统则相反,需要将支付汇总后批量发送,定时或累计一定笔数,在轧差后进行净额清算。小额支付系统在每一场轧差后,计算出每个付款行与收款行之间的交易净额,将净额提交给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结算。与贷记支付之相对的是,借记支付是收款方发起的交易支付,收款方并不清楚付款方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付款方亦无义务即时响应,故通常而言时效性不如贷记支付强。因此,借记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容忍一定程度的时滞。同时,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也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完成。
两个系统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商业银行提交账户之间交易信息,以完成支付结算。银行将居民账户之间的交易信息以报文形式发送给大额与小额支付系统,待轧差或结算后,系统给发起行发送回执,将报文转发给接收行。随后,银行根据此凭证调整银行内账户资金头寸。
二、银联系统与网联系统。
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中,银联作为不同种类的银行卡的共同收单方,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持卡人通过银联卡发起跨行转账业务,中国银联根据每个交易日银联卡跨行业务信息,清分轧差产生以成员机构(经中国银联董事会批准发现银联卡或办理银联卡收单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和银联分公司为单位的多边净额资金清算数据,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大额支付系统进行资金结算,法定节假日的交易合并提交清算。
网联清算平台在央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政策背景下推出。三方支付经历过直连银行与网联模式的更替,账户开设和信息流转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在三方机构直连银行模式下,居民通过三方支付机构虚拟账户完成交易。三方支付机构在同一存管银行内部进行轧差,直接完成结算。在跨行时,通过调整不同存管银行内的资金头寸,绕过央行实现了支付清算功能。在网联模式下,三方支付机构在央行开设了备付金账户,同时需要将交易信息上报网联平台作清分结算。
附2-DCEP的双离线支付功能
如何实现双方均离线环境下的交易支付?只有完成这一步,DCEP才能说完美地复刻了实物货币的全部特性。从相关专利中可知,相比与在线支付的“一气呵成”,双离线支付流程分离为两个阶段,离线支付和收款方联网确权。
双方离线阶段,付款方向收款方购买商品,付款方在客户端APP输入付款金额、收款方标识。收款方的标识可以约定为生产者的手机号。付款方APP在数字货币钱包内选取总金额等于付款金额的数字货币,以近场通信方式(NFC),将手机“碰一碰”,发送数字货币和交易信息给付款方标识所对应的钱包终端。到此步为止,离线支付暂时完成,但货币权属仍有待更新。
在收款方联网以后,生产者终端将数字货币和交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商业银行作为“中转站”,再发送信息给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登记子系统收到数字货币和交易信息,将数字货币的属主信息由消费者更改为生产者。至此,交易支付得到确认。
在联网阶段也需上报交易信息,主要是为了规避“双重支付”问题。例如,在离线支付DCEP时,消费者A对B1支付数字货币U,由于故障,其手机APP内的数字货币U未及时扣除,此时消费者A又对C1支付数字货币U,U即被重复使用。在要求联网验证的情况下,第一笔交易过后,由于央行确权链上记录的数字货币U的属主已经变更为B1,第二笔交易将认证失败。
由于收款方不一定能及时联网确权,仍存在双重支付的可能性。因此在专利中,专利发明人提出设置离线支付的小额限制(小于1000元)和事后追责机制。离线交易只能应用于小额支付场景,并且采用事后追责机制,对个人不良支付交易记录将录入征信系统以作惩戒。
附3-央行数字货币专利统计
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38]以及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发布了相当数量的央行数字货币相关专利,共计83篇[39]。专利申请时间集中于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专利内容涉及数字货币发行回笼、交易支付、钱包设计、信息查询、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数字货币研究所发布专利52篇,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发布22篇,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9篇。
[1]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8年更现名为中钞印制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钞研究院),均隶属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
[2]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址:http://epub.sipo.gov.cn
[4]穆长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提出,“针对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的问题,央行层面应保持技术中性,不预设技术路线,不一定依赖某一种技术路线。目前我们是属于一个赛马状态,几家指定运营机构采取不同的技术路线做DC/EP的研发,谁的路线好,谁最终会被老百姓接受、被市场接受,谁就会跑赢比赛。所以这是市场竞争选优的过程。”(2019年8月10日)。
[5]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定向使用的方法和装置》(2017年)
[6]姚前与陈华,《数字货币经济分析》,第245页(2018年)
[7]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查询数字货币明细信息的方法和装置》,2017年
[8]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专利,《支付数字货币的方法和系统》(2016年)
[9]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的发行方法和系统》(2017年)
[10]姚前,《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原型系统实验研究》(2018年)
[11]姚前教授在2018年文献《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原型系统实验研究》中,只提到了第二种加密方式。
[12]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2016年)
[13]姚前与陈华,《数字货币经济分析》,第239页(2018年)
[14]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处理数字货币的方法和系统》(2017年)
[15]姚前,《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原型系统实验研究》(2018年)
[16]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的支付方法和支付系统》(2017年)
[17]姚前与陈华,《数字货币经济分析》,第228页(2018年)
[18]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的应用钱包与银行钱包进行绑定的方法和系统》(2017年)
[19]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数字货币兑换方法和系统》(2017年)
[20]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数字货币钱包支付的方法和系统》(2017年)
[21]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钱包的绑定方法和绑定系统》(2017年)
[22]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数字货币钱包支付的方法和系统》(2017年)
[23]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通过银行账户访问认证的数字货币钱包支付的方法、系统》(2017年)
[24]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钱包的绑定方法和绑定系统》(2017年)
[25]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查询数字货币明细信息的方法和装置》(2017年)
[26]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数字货币钱包支付的方法和系统》(2017年)
[27]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数字货币兑换方法和系统》(2017年)
[28]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钱包的绑定方法和绑定系统》(2017年)
[29]姚前与陈华,《数字货币经济分析》,第233页(2018年)
[30]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的发行方法和系统》(2017年)
[31]姚前与陈华,《数字货币经济分析》,第244页,(2018年)
[32]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一种银行间使用数字货币进行结算的方法和系统》(2017年)
[33]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基于流向主体条件触发的数字货币管理方法和系统》(2018年)
[34]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基于时点条件触发的数字货币管理方法和系统》(2018年)
[35]数字货币研究所专利,《数字货币定制追踪的方法和系统》(2017年)
[36]穆长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的发言,(2019年8月10日)
[37]范一飞,《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2018年1月25日)
[39]现已更名为中钞印制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钞研究院)。
[40]检索范围是专名称中包括“数字货币”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