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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贤源的博客:香港的法治不是杨恒均解说的那样

2017-02-25 吟风阁


  香港的法治不是杨恒均解说的那样


  从2月19日看到朋友发的香港热点话题以后,我就不断的观察了更多的说法,其中就包括杨恒均先生的《为香港警察喊冤,为香港法治叫好》。坦白地说,其它的言论各有千秋,但那些言论都不像杨恒均先生那样看似“中庸之道”,也不会是以赞美法治和赞扬警察素质串联起来,是立论旗帜鲜明的问题。


  在我看过好朋友转发的第一篇文后,我想到的是香港是英美法系及英美法系下的人普遍如何看这种问题;而次日看到发来的杨恒均先生的文,我的感受就是他煮粥似的,欲说还休的样子,却对“法治”理解和解读有很大的偏差。在我看来,这种现象是不可思议的,法治的现状水平是否能通过赞美警察来实现?警察的执法素质是否必定塑造法治?这是杨恒均先生没有解释清楚的,也是该文含糊煮粥的问题所在。


  香港的政治结构


  在杨先生的文里,他表达的内容可以这样归纳起来,一是香港现实的社会秩序良好,二是这种良好的秩序与法治有关,三是良好的秩序与警察执法有关,四是警察的执法塑造了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


  我对杨恒均先生的一些观点是保留自己的意见,如香港的法治如何产生的、警察执法是法治的结果还是前因?而且,像杨恒均那样把法治的守护神归为警察,我是完全不敢苟同的,这是对法治的曲解,也是不能区分英美法系和法家式管控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家系统)的不同。


  毫无疑问,香港的法治离不开它的政治结构,离不开英国人把英国法体系植入到香港社会,离不开香港最后几任殖民政府强行改造香港政治,离不开香港人的整体素质。


  政治结构来说,虽然我们有非常熟悉的政治语言“一国两制”概念,但“两制”一边――香港特别行政区,它的政府设计其实更像英国政府,就是议会主导了行政,司法超然独立却维护整个社会的平衡,也就是英国式的所谓“三权模式”。这种政治运行模式,它保障了行政权被监督,也体现了行政权在“法律的统治”之下,再由司法实践“法律的统治”。这样,香港的法治,其实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律的统治”――所有人在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统治。


  香港的法治,其渊源是英国人植入的,法源则是英国的,属于判例法,并由某些实在法填补判例的空缺。这种法治,它是“法律的统治”,指整个社会的人们接受“法律”统治,而不是像中国法家那样主张统治者借助法律来统治,也不像欧洲大陆法系那样持“管控论”。所有的人接受“法律的统治”,并由政府实践这套理念,它产生的社会大众思维和社会行为就会不同于“管控论”下的大众思维和社会行为,大家在遇到问题时会不自觉的想到“法律及其法律确立的秩序”。


  而且,由于英国光荣革命后实践洛克的《政府论》思想,因而这个指导思想又塑造了一套思维,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具体地说来,英美法系下发生的公共事务,人们不自觉的、直觉的反应,它是大众监督公权力,考虑如何防备公权力滥用,以保护私权利不被侵害或扩大私权利。因此,这个香港警察的事情,尽管警察表现了情绪,但香港的公众响应者寥寥无几。


  法治的守护神是每个人


  我不认同杨恒均先生把香港警察封为“法治的守护者”,如他在该文中说“法治的第一维护者就是警察――香港警察”。这种法治论,它实际上不是“法律的统治”,而是“依法去执法”,但“依法去执法”是否会产生权力受到约束、限制、监督的那种“法律的统治”,我是不敢轻易下结论的。比如,秦汉后的帝制,统治者也是有“执法”的法律依据。因此,把“法治的守护者归为警察”和“警察依法去执法”说成是香港的法治,我认为这是对香港法治的一种误解误读。


  正如我前面所分析的那样,香港的法治,它是英国人带过来的,是殖民者移植英国自己的一套政治模式,并且强行改造了政府的运作方式,由政府守法、大众的素质提高、整个社会接受“法律的统治”观念和英美法系拥有的平衡性等因素塑造而成。因为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香港人逐渐步入那个思想体系指导的政治社会思维路径,这就是“香港法治”的根本。


  假如香港人的“法治观”不是“法律的统治”,是执法者借用法律来“管制”“统治”,那么香港的大众就会容易表现出“二元对立”的思维,认为执法者是用法律来欺负自己。当然,香港若是“假如”的状态,我相信7名警察就不是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样子,而香港市民也不会是这样的平和心理。比如,这次警察团体虽然有情绪,但他们不是围绕“判决结果是错误的”,却是“判决结果不公平”。法官判决的结果若是错误的,那就是要否定,而“不公平”则是“改为更轻的”。


  法治的守护神是香港的每个人,是每个人是否接受了“法律的统治”,而不是像杨恒均先生所表达的“法治的第一维护者是警察”。假如法治的维护者是警察,而不是已经植入于每个人脑海中的“我们在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统治”,那么香港的市民很快就会变成另外一个模样,就会是“市民被动接受警察的执法,是警察用法律去统治”。因此,“所有人接受法律的统治”是不能替换为“警察用法律去统治”,否则这社会很快就会沦为“丛林秩序”,就会演变成谁有权力谁说了算和谁的权力大谁说了算。


  总结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即英语所表达的“rule   of  law”,它是指所有的人在法律之下并接受法律的统治,也就是法律是帝王。法律才是帝王,那么整个社会的人,不管你是政府内的公职人员,还是普罗大众,都得接受法律的统治,这就不是掌权者用法律去管理、统治普罗大众。


  郭贤源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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