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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之窗】美国为何不禁枪——枪是一种权利

2017-06-14 作者不详 吟风阁


文章来源:人人网  http://blog.renren.com/share/325038617/15036128767


拥枪自卫是天赋人权


枪支在美国的普遍程度,从以下一例中可窥全豹:当《枪支管理法》通过的时候,受到该法禁止的攻击性武器之中,有一种是仿苏式半自动步枪AK47,仅此一种型号,在美国民间当时就已经有100万支。而且最近20年美国校园不断发生恶性枪击事件,见诸世界各大媒体,并引发了一场有关《枪支管理法》的大讨论。看了大量的类似报道,国人一定会想为什么美国允许公民拥有枪支答案在于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斩权利不可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种防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犹太人的详细档案时感到奇怪:这些牺牲者怎么会无力反抗?后来他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搞没收枪支,以致犹太人最后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他家里有好几种大大小小的枪,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请注意,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之中关于枪的行文很有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国的建国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

 

 曾经有一个美国女孩听到中国“文革”中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因为在美国,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案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几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少发生什么强占居所的案件。

 

 那么,对这种代价昂贵、只有潜在意义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惨重代价之后,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这是因为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枪的型号,又如买枪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枪的查一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枪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对于彻底禁枪,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


枪支犯罪是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


美国今晨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枪击案,央视报道时提到,可能会对美国禁枪产生影响。这句话触动了我的大脑,有几句话要说,于是,利用中午时间,整理了一些观点,录于此。

 

美国禁枪,一直是中国人对美国有点“看法”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也一直糊涂着。后来,看到林达的《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第八封信,第一次看到了对这个问题的解释,虽然不够详细,但起码给了我们另一个角度。

 

 我将这些解释进行了归纳。

 

 美国人不认别的,最高、最有权威的东西是《宪法》,而美国的《宪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宪法》文本,一部分是《宪法修正案》。当初通过《宪法》时,有人提出此《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没有明文规定,要求修改(此部分可参看易中天先生《艰难的一跃》一书),但更多的人认为,随便修改《宪法》文本不可取,最后双方变通了一下,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文本进行补充修订,于是有了《宪法修正案》,其法律效力与《宪法》是一样的。

 

 为什么先说这么多废话?因为,对公民持枪的规定就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中:“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武器成了公民权的一部分,要禁枪,就要剥夺公民权,就要修改宪法,所以事就难办了。 那么,为什么美国要把“拥有和携带武器”当做公民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呢?

 

 美国建国者--也就是立宪者(美国是先立宪后建国的)一直对“政府”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为防止政府异化为奴役人民(公民)的怪物,他们在各个方面都做了限制,“枪权”是其中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时候信心大增。

 

 林达在书中举了个例子:林达的一位在美国的犹太裔朋友说,他是出生在美国的,对二战时期纳粹屠杀犹太人不太理解:为什么不反抗?后来,他查阅历史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是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搞没收枪支。接着,犹太人面对武装的党卫队员,就只有束手待毙的份了。他依据自己在美国的生活经验,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这位犹太人看着自己家里大大小小的枪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仔细分析一下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行文,很有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国的建国者们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宪法所做的,只是规定了任何人都无权对这种权利进行侵犯而已。

 

 那么美国人对枪支泛滥如何看待呢?简单地说,是一句话:“这是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

 

 拥有枪支是一种权利,但滥用这种权利,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美国人对此并非没有认识。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一个广场上,曾经有人发起了这样一个活动。让全国所有的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而成为枪下冤魂的亲属,将他们死去的亲人留下的一双鞋子放在这个广场上。那无边无际的鞋看着是那么触目惊心。有的粗犷结实,有的艳丽纤巧,有的稚嫩柔软,诉说着一个个突然中断了的人生。美国人民站在这一双双鞋前面,一切别人对于这块土地上所发生的枪支犯罪的指责、好奇、嘲笑和攻击,都变得很远很轻,只有这一双双鞋所盛着的一个个灵魂是真实和沉重的。因为这痛苦是他们自己的,这代价是他们为自己所选择的自由所支付的。

 

 这种代价值得吗?美国人在讨论了这些问题之后,认为:值得!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多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时防其失控。尤其是看到了纳粹德国和其他一些专制国家所发生的暴政之后,很难再简单地责难美国人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作出的这种选择。这是美国人永远对自己的政府疑虑重重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珍视自由,重视对政府的监督制约的原因之一。

 

代价比较于成功,微不足道?

 

背景与目的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至今唯一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的国家,反对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的呼声并非现在才有。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法律上它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人民有别于政府,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有别于政府军警持有和携带武器;保障自由州有别于保障联邦。两百多年来,民间就是据此一直拥有武器。

 

人们在拓荒中跟野兽和强盗斗争时,已知道持枪的重要。美国独立战争时,民兵和游击战已使各州人民普遍认识到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是公民权和州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捍卫公民权和州权的最后手段,是对产生暴政的威慑和制约,是保卫自由与和平的一道钢铁防线。对农民起义,开国者看法不同。华盛顿认为政府要制止这些骚乱,要建立更强有力的政府。杰弗逊却说"我喜欢不时有一场小暴动","自由之树必须时常以爱国者和专制统治者的鲜血使之更新常青,这是它的天然肥料"。 美国建国初期,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建立一个由少数富裕的精英组成的中央集权的政府,这种主张称为联邦派,一种主张是建立一个由全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受制于地方自治的中央政府,这种主张称为民主派,杰弗逊是主要代表。两派一致的是要防止专制和暴政。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上,民主派的意见在宪法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人提出宪法中应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但遭到反对,表决时以10:0票被否决,结果引起各州人民的不满,有些州拒绝批准这个宪法,有些州则要求补充这个宪法做为批准这个宪法的先决条件,当得到批准这个宪法后补充这个宪法的保证后,这个宪法才获得多数州的批准。这个补充,就是宪法修正案中第1条至第10条,被人们称为人权法案,它体现了各州人民的要求,体现了《独立宣言》的精神,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就是在这种立宪背景下产生的。

 

 权力分立与制衡,是为用权力制约权力。建立联邦,是为使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要求的各州能建立起统一的市场、统一外交政策、统一的国防、统一的财政,形成国家。同时,保证州自治,保证州对联邦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州之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确立联邦权,是为形成统一国家和政府,是为 建立统一市场,是为维护各州的共同利益,是为限制联邦权力。确立州权,是为保证各州之间的平等,是为保证各州的特殊利益,是为了保证州自治,监督和制约中 央政府,防止中央政府滥用权力。确立公民基本权力,是为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自由,保证人民对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各州自治,保证人民自治,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地方政权授予中央政权的权力是有限的,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力,意味着不允许政府垄断武器,反映人民对政府不完全授权。人民授权政府常备军警拥有武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又保留人民持枪的权利,保留人民自保的权利,保留人民监督和政府的权利,从而达到人民利用政府管理社会的同时,人民又管理和制约政府,人民又参加社会管理和政府的目的。

 

 建国之初,杰斐逊提出,要使美国成为民主的根据地。只有相信多数人的人们才可能建立这种国家。只有这种国家,人民只有建立这种性质的国家,才有可能普遍有 持枪的权利。人民普遍有持枪权利,这种国家才有可能长期存在。后人称,华盛顿是美国之父,杰斐逊是美国民主之父,华盛顿使美国独立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新建立的国家,杰斐逊使美国成为一个民主国家,一个新类型的国家。

 

成功与问题

 

 任何管理措施都存在利弊两面,都存在矛盾。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也有两面。

 

 两多百年来,美国没有产生独裁政权,没有产生军人独裁政权,没有产生寡头统治,没有产生精英垄断的政府,没有产生无限权力的政府,没有产生一个无限权力的中央集权。美国已成为世界上教育和文化最发达的、科技和经济最发达的并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的国家,美国已成为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有大量富人捐款办公益事业的国家,美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有吸引力和包容性最大的移民国家,美国已成为近两百年来世界上内战和内乱最少的最稳定的国家,美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开放的流动性最大的国家,美国已成为世界上民主与法治程度最高的国家。

 

 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对保证美国社会的自由、稳定和发展起重大作用。美国曾出现坐在轮椅上不能走动的八十多岁的老太婆拿出轮椅底的手枪击毙进来抢劫的身强力壮的年青的歹徒的典范,曾出现六岁的小孩在他父母被闯进家中抢劫的歹徙打昏在地后拿出手枪击倒歹徙的奇迹。当美国的校园治安不好时,不少父母就赶紧送枪给住校的女儿防身。这仅仅是这种权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积极作用的一种表现。

 

 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同时也给美国社会带来一些问题,在美国出现校园枪击惨案、公司枪击惨案、街头枪击案。这些问题,比较于产生专制政府、军人独裁、国内混战对人民的摧残的问题,微不足道。这些代价,比较于成功,微不足道。


美国已从建国时300多万人口变成现在2亿多人口。如果美国每年真的出现100万起枪击案,死伤100万人,用不了多少年美国人就死光。权衡利弊,不能不说美国的民主派和先人富有远见,这是非常成功的措施。

 

本质与作用

 

 公民应不应有持枪的权利,从根本上讲是相不相信多数人?人民需不需要自保?人民应不应有自保的权利?政府是不是万能?每个进入政府和军警的精英们乃至国家领导人是不是十全十美而且是不是绝对不会变质?政府有没有变质的可能?人民有没有废除、建立、管理、控制和更换政府的权力?民间应不应有武器?民间应不应 有反抗暴政的力量和反抗外来侵略的力量?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依赖广大人民群众还是只依赖极少数人?

 

 如果公民普遍没有持枪的权利,这就等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没有持枪的权利,在这大多数人中,缺乏理智的人和坏人是少数,好人和有头脑的人是多数。禁止公民普遍有持枪的权利,实际上是禁止大多数好人合法地拥有枪支,因为无法完全禁止住少数坏人非法获得枪支,无法做到少数坏人绝对弄不到枪支,也无法做到每个持枪的好人都绝对不会变成坏人。禁止公民普遍有持枪的权利,其结果往往是:守法的人无法合法地拥有和使用枪支,而不守法的人却往往能非法地拥有和使用枪支。

 

 当出现外侵时或突然袭击时,尤其是常备军不能进行有效抵抗或失效时,人民可以迅速组织起来进行抵抗;当人们在生活中突然遇到暴力或威胁而公共安全组织及人员又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时,可以增强人们的自保自卫的信心和能力;当老弱病残者遭到强者侵害时,有助减少强者的优势,增加老弱病残者的反抗能力和信心;在平时的生活中,有助培养人们的自立精神、自助精神、自治精神、反抗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一些中国人在谈到有的弱者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众目睽睽之下遭受抢劫呼救,没人理没人管,围观的人们无动于衷时,常说这种笑话,当时要是有个美国人在场,这种事肯定就有人管。一些中国人喜欢骂"世界警察",结果是有人落水时不少人在岸上看却没一个人跳进去救人,结果是几个没枪的歹徒在一辆车上就能抢几十人。更令人瞩目的是,二次战后,美军占领西德和日本,并帮助其改造成民主的发达的独立的国家。

 

代价与风险

 

 在公民没有持枪权利的一些国家,在政府严格管制枪支的一些国家,也出现不少无辜的人死亡,或死于内战,或死于外侵,或死于暴政,或死于饥饿。美国公民普遍有持枪的权利并非没有枪支管制。美国枪支管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大多数公民有持枪的权利及合法获得和使用的权利,并非为了限制大多数公民的持枪权利,并非为了 使公民持枪权利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并非为了保证少数人对枪支的垄断。历史上各种国家产生内战、产生暴政、产生内乱、产生饥饿、对外侵略,挨人侵略,并不是因为人民或公民普遍有武器或有持枪的权利。

 

民意与社会

 

 从少数人垄断持有常规武器的权利和绝大多数人有持枪权利的利弊的比较来看,从美国社会变化运动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和目前的结果来看,美国公民普遍有持枪的权利,这并不是美国社会的一大缺点而是美国社会的一大优点。

 

 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美国民主制度和社会稳定的最坚实的最广泛的最深层的基石之一,是保卫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的最后的一道防线,是人民自保的防 线,是一道到处时时存在的人民组成的钢铁防线。它是人民自治、地方自治、地方平等的坚强后盾和最坚实的难动摇的基础,它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强后盾和最坚实的 难动摇的基础,它是人民监督、管理和控制政府和军警的坚强后盾,它是防止和抵抗外侵的坚强后盾,它是公民充分自由和平等的表现之一。它有力地有效地保障美 国两百多年来在民主的轨道上稳健地发展,它是美国人自己创造出来的一种竞争优势和无价之宝,是美国社会充满活力和生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份,是美国社会存在 的强大的内在力量之一,是美国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的基础之一,它是美国社会精神文明的结晶之一,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之一,是自由、民主、平等的发展与社会进 步在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它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最彻底的表现,它充分反映美国社会中公众力量的主导作用和基础作用,它充分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人权水平、文明水 平、民主水平、平等程度、开放程度、稳定程度、强大程度。

 

 这个国家是在试验和冒险中发展的,是在多样化和兼容并蓄中发展的,是在相信人民和人民的怀疑中发展,是在挑战和揉和中发展的。

 

 尼克松在水门丑闻中含泪下台,克林顿在性丑闻向国会交待与莱温斯基的隐私,戈尔与小布什竞选矛盾让法院裁决,军队和国家安全部门的丑闻经常曝光。罗斯福向日本宣战,要经国会批准;小布什宣布打塔利班要经国会批准,要打萨达姆要经国会授权。总统、州长、议员竞选要拉票,谁都无法通过欺行霸市独家生意来颠倒是非,任何财团都没有收买大多数人和大多数投票权的能力。多数人要是满意克林顿,戈尔又是个能说会道的帅哥,与小布什竞选就不会旗鼓相 当。不少人们认为佛罗里达州治理出色,认为克林顿执政时的美国经济成就得益于里根执政时期的改革,说撒彻尔夫人是第一代新自由经济的代表,里根是第二代代表,小布什是第三代代表。

 

 这种社会中,有一个开放的制度,没民意基础的措施难产生难长期存在,没有民意基础的人很难上台,宪法和法律不是少数人随心所欲的工具,议员主要任务就是要把人民想要的东西变成切实可行的法律和规章。马萨诸塞州和马里兰州实行最严格的枪支管理法,说明这些州的人民普遍要求严格管理枪支。50个州中42个州缺乏基本的枪支管理法,说明这些州的人民不赞成严格管理枪支,说明美国大多数州、大多数人不赞成严格管理枪支。如果修正案第二条是个错误,如果大多数人反对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人们早已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制定修正法。

 

 不过,如果美国人民放弃这个权利和自由,就等于放弃当自由受到武力攻击时立即用武力保卫自由的权利和自由。当自由受到武力挑战时,人民就要付出惨重的代价。美国的先进性就可能会因此退化和逊色。

 

 美国人已积累两百多年实践经验和阅历,已思考、讨论、争论和权衡了两百多年,有人主张美国人民放弃这个权利,有人主张人民不能过度地相信和依赖政府,因为政府是人组成的,美国人民还是保留这个权利。


几乎无人要求彻底杜绝私有枪支


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枪支泛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在美国,对于枪支问题的辩论,主要集中于如何管理,而不是禁止。这主要因为,在美国开国元勋们看来,个人拥有枪支,是天赋人权,尽管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宪法保障,有民选政府、有独立的立法、司法体制、还有独立的舆论,但这些都还不足以保证一个政府不会变坏。因此,个人拥有枪支武器,是保卫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美国宪法中关于美国公民可以持有枪支的条款:《合众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管理有序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之所需,故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二条修正案》的形成必须被放在200年前美国人不信任常备军的背景中加以理解.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列举了殖民地居民对乔治三世(George III)在美洲土地上驻扎英国军队的不满。 1960年,法学教授海斯(Stuart Hays)首次提出,私人拥有枪支是《第二条修正案》保护的一个特权。海斯还提出,这条修正案建立了公民的“革命权利”("right of revolution"),武装起来的公民可以向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政府发起武装起义。

 

海斯的基本论点是,《第二条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使今后世世代代人继续享有美国革命时期爱国前辈所行使的那种对暴君造反的权利。 海斯的文章与肯尼迪的遇刺加剧了围绕《第二条修正案》的起源及其当代意义的学术辩论,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宪法辩论被支持或反对加强枪支管制法的政治团体所支配。从此以后,这个辩论就成为在主张维护拥有枪支的“宪法权利”的人群与希望管制枪支所有权以及根本否认存在这一“权利”的人群之间的较量。

 

美国主张枪支管制的人各式各样,却几乎没有人要求法律彻底杜绝私有枪支,他们的各种立法建议旨在控制什么人可以买枪、对武器和武器拥有人实行注册、设立更严格的取得手枪的训练标准、以及对公民个人可拥有的武器种类给予限制。

 

警察尤其要求建立最后这项规定,他们常说,犯罪分子经常比警察拥有更好和更致命的武器。他们的观点是,一个真正的猎人是用步枪或猎枪,而不是半自动机关枪。

 

美国关于枪支问题辩论的核心在于以下几点:


持枪权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主张拥有枪支的人说,美国长期享有民主政府和社会,个人权利受到保护,不受政府权威侵犯。正如一个公民有权利表述他/她的思想、有权利具有与众不同的信仰、或在受到犯罪指控时享有某些权利一样,公民个人有权利拥有枪支。


这种个人主义者认为,《第二条修正案》与其他内容一样都是《权利法案》的一部份,如开国元勋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所说:“大目标是,人人武装起来。每一有能力者皆可有一支枪。” 反对派的论点是,持枪的权利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当--而且只有当--人民共同组成民兵时,作为人民整体的权利。


拥枪自卫是天赋人权?


拥枪自卫的支持者认为,美国人历来是实行自我防卫的。在现代社会,人民应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抢劫、强奸、攻击和偷盗。对于现代城市生活而言,犯罪问题与征服边疆的先辈曾面临的危险一样真实。自卫权是《独立宣言》所宣布的生命、自由、幸福的天赋权利的一部份。拥有枪支是一个人用来保护这一天赋权利的手段。


另一派的观点认为,英美法律早已承认,人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和财产不被偷盗。在保护自身、住宅或财产而以武力反抗的自卫权利是基于刑事法,而不是宪法。主张限制枪支的人从未提出要取消个人自卫的能力。


公民有权向政府开战?


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是革命的权利:美国作为一个从反抗合法国王的革命中诞生的国家、一个国民从小就被告之“永保警惕是自由的代价”的国家,《第二条修正案》支持革命权利的论点是不乏诱惑力的。赤手空拳的公民在面对政府权势时无法维护自己的自由;有武装的公民则可以并且将会进行抵抗,就像1776年殖民地的居民所做的那样。


但是,哈佛法学院院长、著名学者庞德(Roscoe Pound)指出了在现代社会运用这个论点的困难。庞德认为,公民不能有向政府开战的合法权利。在今天城市工业化的社会里,一个为能抵制政府压迫而携带有效武器的普遍权利意味着歹徒团伙可以逍遥法外,进而使整个《权利法案》失效。


庞德说,今天,绝大多数美国人依赖已被接受的民主方式--投票、政治利益团体、自由媒体和法院--来影响和约束政府。很少有人赞成或同情那些将美国政府视为暴政进而宣称必须以武力予以抵抗的偏激组织。实际上,内战是美国有《宪法》以来的历史上唯一一次大规模公民反抗,而且今天很少有人会称当时南方有革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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