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有效与境外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
随着中国沿海城市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境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愈加复杂,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包括学术界。但是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学者、法律工作者对于跨境犯罪的关注点都在于如何更有效的打击、控制、预防上,如何替跨境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却很少有人去研究。
鉴于跨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律师在为跨境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要从程序上、辩护思路上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区分开来。特别是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引渡、遣返业务)、调查取证、辩护策略制定、执行程序跟进(被判刑人员移管业务)、同境内外媒体沟通等方面,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国际条约、惯例、法律规定,做到因案制宜,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我们办理过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籍以及港澳台地区等许多境外嫌疑人的跨境犯罪案件,根据实践经验,将对以上几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和总结。
辩护就像抢救,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越早,辩护的效果就会越好。我们知道,律师展开辩护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签署授权委托手续,但是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如何签署刑事授权委托书有很多特殊的困难,让很多律师大为头痛。怎样才能顺利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呢?
这个问题要区分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但是如果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在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就没有规定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了。实践中,我们办理过的境外嫌疑人的案件,均由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不需要再办理公证、认证程序。
在我们国家,嫌疑人一般都关押在看守所,取保候审的很少。所以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嫌疑人的家属来委托律师的。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只需要出示“三证”(律师证、委托书、介绍信)即可,但是很多办案机关、看守所还是额外要求律师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委托人的身份证还比较好处理,一般出示委托人的护照(国外)、回乡证(香港)或者台胞证(台湾)的复印件就可以了。但是亲属关系证明就让很多律师感到很头痛,当你向境外委托人要户口本的时候,他们经常不知道那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向委托人要嫌疑人的出生纸(如欧美人、香港澳门人等),或者户籍誊本(台湾人),如果有些国家没有这类文件,可以叫委托人到该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有时候,来委托律师的是境外嫌疑人的朋友或者所在公司,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嫌疑人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但是如果与嫌疑人的境外近亲属无法联系上怎么办?
邮寄委托书给嫌疑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与律师通信的权利,因此律师可以给嫌疑人写封信,说明朋友或者公司为其委托辩护律师的意图,将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起邮寄到看守所,要求由嫌疑人签名确认之后再寄回给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信件和委托书要使用两种语言书写,中文和嫌疑人使用的外语,方便嫌疑人阅读和看守所查验。律师应保管好信封、信件,以备看守所在初次会见时查验。
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传递委托书
辩护人可以拿着嫌疑人的朋友或者同事签署好的授权委托书去到看守所,向看守所工作人员解释无法联系上嫌疑人境外家属的情况,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传递给嫌疑人本人签名确认委托,经过确认后就可以顺利会见。根据我们的经验经验,部分看守所在知道是境外嫌疑人时会同意帮忙传递,比如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领事官员可以直接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者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请其法律代表。” 这是领事官员以及嫌疑人的重要权利,司法实践中,美国就因为其司法部门在三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中,因为没有告知嫌疑人享有的该条规定的权利,而被该嫌疑人的所在国德国、巴拉圭和墨西哥告上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还对美国的这三起案件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所以领事官员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所以,无论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律,领事官员都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看守所和办案部门不了解上述规定,律师会见时最好携带这些规定,以便向这些部门解释。同时,由于代为委托辩护人可能涉及律师费用的问题,有些领事官员有一定的顾虑,律师可以考虑让领事官员只签署授权委托书,待会见到嫌疑人后再由嫌疑人签署委托合同。
领事官员可以代为转达授权委托书
上述的国际条约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当境外的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之后,其所在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可以进行探视。律师在征得领事官员的同意之后,可以请其在探视嫌疑人的时候传达律师的基本情况,若嫌疑人同意委托,则可以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再由领事官员带出来交给辩护律师。
最后,掌握以上几种方法,快速有效地办好境外嫌疑人的委托手续,不仅能尽快开展辩护工作,还可以体现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性,在业务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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