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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检察院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结案

潮阳检察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3-08-09

近日,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潮阳区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杰多次通过网络非法收购绿鬣蜥、黑栉尾蜥和避役属变色龙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12只,且在饲养过程中导致其中的4只变色龙死亡,当场查获的8只野生动物已由公安机关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的鉴定和评估,被告人张某杰非法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2017年版),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张某杰的前述行为不仅触犯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20年6月24日,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潮阳区检察院依法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张某杰赔付6000元的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潮阳区法院依法就附带民事部分主持了庭前调解,被告张某杰态度良好,我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同时,潮阳区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案的办理,不仅有力地惩处违法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有效的救济;更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损害者敲响警钟,增强公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检察官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乃至政治价值。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破坏,还需要承担侵害社会公益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接触、食用野生动物也会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请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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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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