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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老板获信任 伪造合同行诈骗 ——男子伪造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骗款128万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合同成为权益的忠实伙伴,维护着我们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合法权益。合同本用于防诈,然而谁也没想到,当欲望冲破了诚信的约束,合同反而成为了“有心之人”欺诈的工具。日前,我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曾某辉为偿还债务,利用伪造的印章,假冒公司老板,与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骗取巨额投资款项。



案情简介

曾某辉原系东莞某塑胶有限公司监事,因欠债萌发通过假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骗取他人投资款项的念头。2017年年初,曾某辉在网上找人伪造了该塑胶公司的印章。同年5月22日,曾某辉声称其系该塑胶公司老板,与被害人周甲(化名)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周甲向该公司投资98万元,期限一年,可得分红20万元。同年12月6日,曾某辉以同样的方式与被害人邹乙(化名)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邹乙向该公司投资30万元,期限两年,可得分红18万元。曾某辉将骗取的投资款用于归还其所欠债务及本人的日常开销。后迫于催讨压力,曾某辉归还了周甲22万元投资本金,曾某辉的妻子代其归还邹乙1万元投资本金,其余投资款至案发时尚未归还。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18日,曾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我院经审查认为,曾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故向潮阳区法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11月30日,潮阳区法院对曾某辉进行审判,并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信用风险控制的最后一关就是依法签订合同。现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况十分常见,且部分合同诈骗可能被视为经济纠纷,骗子们得以逍遥法外,设计更大的骗局。此案的被告人假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通过伪造公司印章,骗取他人进行投资,受害者未加识别而上当受骗。检察官在此提醒:在签订合同以前,必须认真核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查清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并查清对方实际的经营情况。签订合同时应该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更要力求表达清晰、完整,绝不能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给骗子钻漏洞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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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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