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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之我为群众办实事】一起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背后蕴涵的“天理 国法 人情”

近日,我院收到了一面从河南省专门寄来的写有“至真至诚显真情,为民解忧暖人心”字样的锦旗,原来这是我院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为了表示感激而寄来的。
























2019年12月8日17时左右,王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乘载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一家四口途经潮阳区谷饶镇仙波虎山道路一下坡路转弯处时,因操作不当、刹不住车,撞上了隔离石墩,坐在车头的小女儿当场死亡,王某甲及其妻子、儿子三人则被送院治疗。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查核实和分析,认定王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主办人在审查中认为,单从法律层面看,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人性化角度,王某甲不仅仅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是该案中另一种层面上的受害人,其本人受了重伤多次入院做手术,小女儿又因自己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本身承受着极大的精神和身体伤痛,同时其仍需照顾家庭,若检察机关单纯追求法律效果对王某甲提起公诉,以法院判刑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会对这个不幸的家庭造成更为严重的打击。






为此,承办检察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情,经研究分析认为,鉴于王某甲没有犯罪前科,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最终以本案属过失轻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相对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官也对王某甲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其在平时的驾驶行为中要操作规范,并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常见多发,都是“天大的案件”。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王某甲案件的依法办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院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少捕慎诉、提高办案质效的积极落实,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助推器"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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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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