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用途限定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用途限定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专利无效宣告案
作者:苗文俊、周美华
本案看点: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若该用途限定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产品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该用途限定在判断是否给出结合启示时不予考虑。
涉案专利号:ZL201120206654.1
专利名称: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
案件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号:第 38116 号
2. 涉案专利方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包括设置在同步电动机内的定子总成(1),定子总成上设置有接线凸台(11),接线凸台(11)上设置有电极(12),接线凸台(11)外侧还连接有护罩(2),其特征是接线凸台(11)上轴向设置有凹部(14),凹部(14)沿轴向方向插接有接线插头(3)。其接线结构如图1和图2所示。
现有技术中同步电动机定子接线结构的护罩与接线凸台的连接部分没有定位固定结构,而且110型电源接线端子与导线需另外焊接,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装配效率,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涉案专利旨在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装配快捷、制作成本低的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以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涉案专利定子总成的接线凸台先与护罩固定连接,接线插头再插进接线凸台的凹部,即可与电极的接线端连接,接线插头还与护罩固定连接,产品安全可靠,装配简便快捷,生产效率高,废品率低,而且还具有结构更合理、制作成本低的特点,特别适合企业的大批量生产。
图1 装配有护罩的 “同步电动机 定子的接线结构”示意图
3. 主要证据
证据2为德国专利文献DE10045471A1及其中文译文;证据7为授权公告号为CN2015906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爪极式同步微型电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爪极式同步微型电机包括设置在带爪极的机壳6内的定子总成3,定子总成上设置有接线凸台3.1,接线凸台3.1上设置有接线柱3.4,接线凸台3.1外侧还设置有护罩4,接线凸台3.1中设置有开口槽3.6,接线头3.2位于开口槽3.6中,导线5通过接线端子8与接线头3.2相接,护罩4上设置有装配孔4.2,定位块7镶嵌在装配孔中,定位块7上设置有两个以上相互隔断的第一插孔7.1,接线端子8及导线5的端部穿过第一插孔7.1后与接线头3.2相接。定位块7的另一侧设置有限位槽7.3。当接线端子8与接线头3.2连接后,弹片8.1可勾挂在限位槽7.3中,防止接线端子8与接线头3.2之间出现松动。
证据2公开了一种异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包括设置在异步电动机内的定子,公开了定子上设置有插头底座121,插头底座121外侧还连接有围绕单点接触125的插头框架126,由于该插头框架126与插头底座121连接,并插置于插头底座121的外围将单点接触125围绕在插头框架126所形成的框形空间内,因此,插头框架1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护罩,插头底座121轴向设置有接触室120,接触室120沿轴向、径向或沿切线插入方向延伸,同时证据2【0012】段公开了接触室形成用于与外部电机电源连接的插座,使用连接插头形成一个一级插入区域。
4. 案件焦点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线凸台上轴向设置有凹部,凹部沿轴向方向插接接线插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定子总成的接线凸台和护罩固定连接同时,轴向插接接线插头,从而实现便捷可靠的电连接。
而在关于证据2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问题上,双方存在争议,其中具体的争议体现在关于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一种同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中的“同步电动机”这一用途限定是否对权利要求的定子接线结构产生具体的限定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同步电机和异步电机的工作原理存在区别,异步电机的定子不能用于同步电机,证据2是异步感应电机,其定子结构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插接方式来解决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同步电机和异步电机只是转速是否同步的区别,其接线的插接方式不存在区别,异步电机定子的接线方式也可以转用至同步电机。涉案专利保护的是接线结构,同步电机和异步电机只是转子上有差异,该差异不影响内部绕组跟外部电器连接的通用性。因此,不影响技术启示的判断。
5. 官方结论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线凸台上轴向设置有凹部,凹部沿轴向方向插接接线插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定子总成接线凸台和护罩固定连接的同时,轴向插接接线插头,从而实现便捷可靠的电连接。证据2的技术方案给出了通过同时设置护罩、接线凸台、轴向插接接线插头,从而实现便捷可靠的电连接的技术启示,还给出了在接线凸台上轴向设置凹部,并且沿着轴向插接接线插头的技术启示。在证据7公开的同步电机定子接线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定子总成接线凸台和护罩固定连接的同时,轴向插接接线插头,从而实现便捷可靠的电连接,容易想到从证据2的接线凸台中寻找技术启示,将证据7的接线结构设置为轴向插接,并进行相应的结构改动,从而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具体案件焦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同步电机的定子总成,与涉案专利电机类型相同,区别仅在于接头插接方向不同,而证据2只是给出了在接线凸台上设置凹部轴向容纳接线插头插入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证据7已经公开同步电机定子总成具有接线凸台、外罩及接线插头的总体结构,为了实现便捷可靠的电连接,而将径向插入的接线插头改为轴向插接是容易实现的,不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
6. 律师观点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之一,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至于产生何种影响,要考虑主题名称究竟产生何种限定作用。而关于主题名称中的用途限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规定:“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体现在该用途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对权利要求所保护产品的限定作用上:如果该用途限定所表达的产品使用环境给要求保护的产品带来组成或结构上的影响,则可以认为该用途限定对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具有限定作用,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存在影响;反之,如果该用途限定对要求保护产品的结构和组成没有影响,只是对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那么该用途限定在确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不予考虑。
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接线结构”,“同步电动机定子”是该“接线结构”的使用环境。虽然现有技术证据2公开的是“异步电动机定子的接线结构”,但是本领域公知同步电动机和异步电动机的差别主要在于同步电机速度与电磁速度同步,而异步电机的速度低于电磁速度,该差别并不影响接线的插接方式。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用途限定“同步电动机定子”所描述的使用环境没有使该“接线结构”的组成和结构产生额外的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2公开的具体插接方式中得到技术启示,进而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7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中并不存在由于使用环境的不同而带来的技术障碍,这也是无效决定中对具体案件焦点进行上述论述的核心所在。
本案给出的启示在于,在实践中,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来具体分析案件中用途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保护范围的影响。同时,对这种影响的判断并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而是贯穿“三步法”评判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整个过程,比如本案就是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结合启示的步骤中,确定用途限定对保护范围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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