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海关总署发布10条措施,多地海关出台帮扶举措,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外贸救助中心 外航运 2021-01-15
点击上方“外航运”关注我们


疫情的影响虽然还在继续,但我们也迎来了好的消息,全国部分企业陆续开始复工。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其他各地海关也纷纷出台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


大家可以留意下这些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








1. 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2. 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3. 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4.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5. 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6.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7. 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8. 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9. 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10. 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各地海关出台帮扶举措





杭州海关 


为有效解决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突出问题和现实难题,帮扶企业共渡难关,尽快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经营,根据海关总署已出台的支持措施,制定以下16条帮扶措施。


01. 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零延时”


在关区各口岸开通绿色通道,在机场等重点口岸24小时通关,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支持接受境外捐赠的非市场主体快速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疫情防控物资“特事特办”“即到即提”,确保做到通关“零延时”。支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加快放行。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


02. 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物品免办海关审批手续快速验放


对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证明文件办理通关手续,免于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03. 加快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进口货物验放


对于企业恢复生产急需的进口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行随到随检,先放行后验证;对于企业恢复生产急需的进口原材料,简化实验室检测,仅实施安卫环项目检测,特殊情况下可凭第三方认证或检测报告快速验放。


04. 提升查验和检验检疫效率


深入推进“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便利化改革。对需要查验或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和检验检疫。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


05. 延长税款缴纳期限


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延期至2月24日前完成电子支付;对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于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免征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


06. 延长滞报金起征时间节点


对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对企业进口与防控疫情相关物资,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相关许可证件(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07. 延长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期限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担保外,原则上无需提供担保。


08. 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信用签证”


暂停开展原产地签证实地调查,签证中确需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对15种海关出口原产地证书全面实施自助打印;对未纳入自助打印的5种原产地证书自即日起至3月底实施“信用签证”,保障出口企业海外及时享惠。


09. 简化农产品、食品进出口手续


加快农产品、食品进境检疫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办。进一步方便进境粮食、种苗繁殖材料业务联系单办理。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对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对进口食品,可依企业申请在承诺确保取得海关检验检疫证书前不销售使用的前提下采取抽样后即提离。需送检的出口食品,可依企业申请在承诺主动召回检出问题产品的前提下实施抽样后即放行。


10. 优化产品检验方式


进口标准品,仅实施商品检验的,口岸直接提离,目的地海关检验检测;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尚未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CCC认证目录外的,凭企业自我声明实施入境验证核查。对未列入《危险货物高风险产品清单》的进出口商品,原则上实施符合性验证,通过审核申报材料、货物影像或图像资料的方式实施合格评定。


11.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发展


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退换货业务,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流程,鼓励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获取订单,支持eWTP建设,支持温州、舟山、绍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发展。创新监管模式,简化手续,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做大做强。


12. 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措施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相关企业向海关申请AEO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认证。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不启动重新认证。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13. 健全企业容错机制


坚持守法便利原则,加大主动披露制度实施力度;加快办理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行政违规案件,可以不采取扣留物资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一律不收取案件担保金,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中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第一时间快速办理,简化办案手续。


14. 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力度


发挥海关卫检、动植检、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运用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针对境外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


15. 强化“互联网+海关”作用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推出杭州海关“各国(地区)有关肺炎疫情防控的管制措施查询”服务,便利“企业自助查询进出口统计数据”服务,巩固扩大“最多跑一次”成果,全面推行进出境人员健康声明、疫情涉及物资网上申报,全面实施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一次不用跑”。


16. 全力帮助企业纾难解困


健全企业定点联系帮扶机制,用好“杭州海关进出口企业复工复产关企互动平台”,建立企业问题收集梳理和协调解决机制,实施重大项目、重要企业“一对一”帮扶。及时为企业解决进出口问题,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规范管理,减少差错,避免程序性违规。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强化海关监测预警和分析研究,发挥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作用,提升监测预警、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能力。紧密与省商务、科技、经信、工商联等部门合作,合力帮助企业纾难解困。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关区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01. 开设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在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专窗,公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收集解决通关疑难。对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料等实行“7×24小时”无障碍通关、即到即查即放,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手续。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和邮递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按照适度从宽原则快速放行。对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02. 简化防控物资通关手续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可凭省、市主管部门证明快速放行。对于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手续。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可后续补办减免税手续。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生产口罩等防疫产品并快速通关。


03. 保障民生物资和生产原料快速进口

压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时限,符合要求的随报随批。对进口粮食、肉类、水产品以及企业生产原料等实施优先查验、优先检测;对现场查验合格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先放行后检测。对急需进口的消毒除菌类日化品实施先放后验、先入境后加贴中文标签或说明书等措施。对已经获得第三方认证或者检测报告的生活必需消费品,可应进口商要求,凭进口商质量安全声明,简化检测项目。


04. 优化现场查验和放行作业


采取“无因不查”。降低对疫情防控物资和涉及民生的商品的查验比例,提高机检查验比例,减少人工开箱。实施“网上+电话”预约查验。疫情期间符合规定的,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除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目的地检验。实行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手机扫码放行。


05. 建立“百人千企”对口帮扶机制

将原有一百家诚信企业的“海关协调员”服务机制扩展至一千家左右,并配备百名以上“海关协调员”,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做到“一企一策、精准帮扶”。


06. 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复工生产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大手册”监管、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优化商品检验合格评定方式、进口成套设备目的地检验、船舶保税维修等精准帮扶措施,支持关区特色优势的石油化工、集成电路、水产加工、矿石冶炼、粮食加工、船舶制造等产业发展。推动对大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融资租赁政策落地,帮助企业用好保税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07. 强化监测预警,提供精准统计服务

发挥海关“数据+研究”的独特优势,强化进出口监测预警和海关统计服务功能,密切关注、持续跟踪疫情对辽宁省及大连市外贸的影响,科学、精准、及时分析研究疫情对重点行业、重要商品、贸易国别的影响,多渠道掌握企业需求和愿望,为地方政府经济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及开展对外贸易提供精准统计服务。


08. 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灵活运用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针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维护备案信息,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09. 简化业务办理方式

对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通用资质以及跨境电商直购企业、动植物产品、食品、涂料等特定资质实施网上办理、资料后补,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鼓励以资料电子传输、快递办理等“少接触”“无接触”方式办理海关业务,必要纸质单证原件企业承诺能够后续补交的,可凭电子资料办理。对海关签发的各类纸质证书,可电子申请、凭企业意愿采取“快递”“指定地点领取”的形式发放。


10. 优化加工贸易业务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延期手续,事后补交材料。对因疫情防控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手续。特殊时期扩大加贸保税免担保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免征风险类保证金。


11. 延长税款缴纳期限,顺延滞报金起征日期

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起征日期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


12. 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

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消毒、熏蒸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变相涨价以及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发生。通过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及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


13. 推进“互联网+稽核查”

除涉及重大现实风险情况外,海关通过视频连线、电话问询、电子数据传输等手段,实行“非侵入式稽核查”的外勤作业。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4. 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综合运用电话问询、视频连线、披露材料电子传输等形式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税款滞纳金;对符合规定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口防疫物资且非主观故意导致申报差错的,以及“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15. 宽严相济妥善办理轻微违规案件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不收取保证金,对于可以不采取扣留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违规案件,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对困难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加快审批。




福州海关


日前,榕城海关会同福州长乐机场海关、马尾海关制定了帮扶企业“战疫情、稳外贸”的4方面11条措施,全力支持福州市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一、通关“零延时”


实施“全通申报、集中处置”快速通关模式,在已有的受理专窗和通关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将与防疫相关的进口生产物料、设备纳入“全通申报”专用通道,进口防控物资随到随验、即到即提;加快口岸验放,支持农产品、食品、生活消费品、大宗矿产品以及空运鲜活、集成电路等高价值产品进口,保障国内市场供应。简化涉及治疗、预防、诊断的特殊物品通关手续,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二、减税“零等待”


第一时间指导企业办理捐赠物资、防疫物资扩产设备、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科研攻关商品进口的减免税手续;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2月24日内缴纳税款,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鼓励企业积极运用汇总征税、新一代电子支付、关税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作业“零见面”


支持复工复产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海关互联网+”等方式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企业注册备案、原产地证书签发等海关业务,法定必须现场验核的纸面单证可通过EMS方式邮寄。多渠道拓展网络稽(核)查关企信息沟通和材料往来方式,支持企业通过邮箱、QQ、微信、快递等方式与海关交流沟通,减少对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稽(核)查的,暂停稽(核)查程序。推行担保核批作业无纸化。


四、服务“零距离”


加大对复工复产的加贸保税企业的政策支持;对因疫情影响造成手(账)册超过有效期的,可根据复工复产实际需要办理延期手续。扩大加贸保税免担保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免除企业担保。加大对复工复产的出口企业的标准技术服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海关检验检疫标准技术支持,开辟水产品、烤鳗、茶叶、食用菌等重点出口产品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加大对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的个性化帮扶;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一对一电话回访,主动了解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将协调员机制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涉及疫情防控的一般认证企业。对涉及疫情防控生产的企业,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提供一揽子、一站式便捷海关服务。




Ps:  本文由外贸救助中心,外航运综合整理,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提醒 如遇航货运、进出口、关务、政策等紧急问题,可给以下微信留言。《外贸救助中心》将提供协助解决,都是免费



湖北加油!中国加油!



近日文章推荐


【共抗疫情】信用证交单、超过交单期解决方案!

【共抗疫情】不可抗力证明如何申请及注意事项!

【共抗疫情】原产地证书快速申领和寄送给客户!
【共抗疫情】提单和清关文件寄不出去,这么办! 

【共抗疫情】超15个国家对不可抗力证明的免责解读!

【共抗疫情】50国对中国船舶检疫及管制信息! 

【共抗疫情】133个国家实施入境管制措施! 

【共抗疫情】海关不会征用个人进口、邮寄的防疫用品!


▼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所有文章等内容!


 中国外贸,你我加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