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医用手套、红外测温仪等8类医疗物资不用商检了!
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 14个10位商品编号 | |||
序号 | 类别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1 | 红外测温仪 | 9025199010 | 红外线人体测温仪 |
2 | 医用手术帽 | 6505009900 | 针织帽类及用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帽类 |
3 | 医用护目镜 | 9004909000 | 其他眼镜 |
4 | 医用手套 | 3926201100 | 聚氯乙烯制手套 |
5 | 3926201900 | 其他塑料制手套 | |
6 | 4015110000 | 硫化橡胶制外科用手套 | |
7 | 4015190000 | 硫化橡胶制其他手套 | |
8 | 医用鞋套 | 6307900090 | 纺织材料制未列名制品 |
9 | 3926909090 | 其他塑料制品 | |
10 | 4016999090 | 其他未列名硫化橡胶制品 | |
11 | 病员监护仪 | 9018193010 | 病员监护仪 |
12 | 医用消毒巾 | 3005901000 | 药棉、纱布、绷带 |
13 | 3005909000 | 其他软填料及类似物品 | |
14 | 医用消毒剂 | 3808940010 | 医用消毒剂 |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申报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重要政策通知回顾
2020年3月3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简称5号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2020年4月10日
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简称53号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温馨提示:
海关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电子底账,不走e-CIQ系统”,企业可正常申报报关单。
2020年4月25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简称12号公告)
核心内容: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和5类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有新要求。
一、非医用口罩出口
商务部提供非医用口罩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名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5类医疗物资出口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
注: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
2020年5月10日
5月10日起暂停1039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出口秩序,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医疗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简称5+1类防疫物资),海关不再接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
2020年5月11日
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七部门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从事相关贸易的企业和个人
留意最新变化!
Ps: 本文由外贸救助中心,外航运综合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关务小二等,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End
提示:如遇航运、单证、进出口、关务、法律等问题,可给吴老师微信留言。《外贸救助中心》将提供协助解决,都是免费的!
近日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