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迅猛,每一起案件爆出,无不让国人震惊,网上一片哀嚎和诅咒,喊杀声不绝于耳。可以肯定的是明年两会一定有人提议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估计相关法律也会很快出台,因为这个问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让人完全无法容忍的地步。
但我敢肯定,法律修改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下限后,短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这个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很快会失去效力。
为什么?答案很简单:人性恶!人是随时准备犯罪的动物。有人说,不是还有那么多人没有犯罪吗?原因也很简单,他们还没有遇到合适的机会。这一点我们始终不愿承认,至今还沉浸在“六亿神州尽舜尧”的自欺欺人的神话中,造神运动方兴未艾,让人陡生不知今夕何夕之感。
人是会算账的,算成本和收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这个是不需要教的。所以,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增加做坏事的成本,让他觉得做坏事不合算,划不来,还是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算了。
比如在公交车上大声喧哗,罚款50元,如果不服,对抗执法,拘留10天。如有妨碍司机驾驶行为的,至少判刑1年,至于其他诸如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均要提高惩处力度并严格执行,这样坏人坏事自然会少得多。但事实恐非如此,这里至少有两个麻烦——
第一,需要一支极其庞大的执法队伍,而在执法过程中又会产生无穷无尽的矛盾,甚至会升级为新的、更为严重的矛盾,这又要增加执法人员和监督执法的人员,这将是一个恶性循环,最后,整个社会就剩下执法人员和被执法人员,社会管理成本趋于无穷大,社会最终瘫痪。
第二,惩罚过严,不但不能遏制犯罪,反而加剧犯罪或滋生新的更加疯狂的犯罪行为。他们是这样计算的:犯轻罪受重罚,还不如犯重罪,成本差不多,收益大不同。
所以说,惩罚固然重要,但罪罚相当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各种运动式的严打、从重从快、专项整治等等都是对司法精神的践踏。
以上说的这些情况即使是有效的、可行的,也只适用于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国家还有一个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那就是教育。
一方面,人是被逼出来的;另一方面,人是教出来的。
孟子说:“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没有“恒心”,什么坏事都做得出来,等他犯了罪再去惩罚他,就是“罔民”。
“罔”通“网”,就是说,张开罗网,等着别人钻进去,挖个陷阱,让别人掉进去,这是构陷和危害百姓,差不多等于钓鱼执法。
那么,怎样才能有“恒心”呢?恒者常也,常者正常也,常识、常理、常情是也。恒还有恒久、不变的意思。放在哪里都是这个理,这个“常识、常情、常理”是牢固的、久远的、持之以恒的。孟子认为,这个东西是天生的,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教育出来的。
广义地讲,人的一生都在学习,都在受教育,但儿童阶段的教育特别重要。在这个阶段,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最重要的是教什么?毫无疑问,教做人比教知识、教技能更重要,但是,知识好教,技能也好教,做人怎么教呢?不知道。不知道就不教或者瞎教。不要以为这个事情能糊弄得过去,天道好还,报应不爽。我们今天看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的现实就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严重失误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急需人才,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多快好省地培养“人才”,现在,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重心应该转移到培养“人”上来,哪怕仅仅是出于紧急避祸的目的,也需要在这个问题上花大力气,下大决心,动大手术,否则,也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