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 | 民法第一课(中)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老汉候德柱 Author 朱庆育
本文是我民法总论第一堂课的授课实录,文字实录工作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涵彬同学完成。底本是2018年春季学期。我在文字实录基础上修改定稿,并结合2019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春季学期授课作相应调整。成文时,为保持课堂风格,仅对讲授内容作少量删减。蒙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海龙教授不弃,这篇絮絮叨叨废话连篇的授课文字发表在《师大法学》2019年第2辑(总第6辑)。
知识理念
简单地说,我的教学希望各位养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具备获取知识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意义在于促使受教者摆脱教师。可是为什么要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为什么要追求知识?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知识?
实际情况往往是,思考能力越强,越容易感到痛苦,相反,越是缺乏思考能力,越容易获得幸福感。如果我们仅仅是追求幸福感,那么,让自己完全丧失思考能力,目的也许就达到了。可是,如果这样,人和动物也许就没有差别了。还是约翰·密尔,他说:如果要在幸福的猪和痛苦的苏格拉底之间选择,他当然选择痛苦的苏格拉底。帕斯卡尔说得好:“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是的,思考不为别的,只为了尊严,专属于人的尊严。
获取知识可以为职业目标,朝着提升物质生活质量的方向,也可以为别的。为稻粱谋无可非议,只是如果仅限于此,获取知识就不太可能是一件有乐趣的事。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三重境界不太容易体会,让我再讲个故事。
英国某处小院,一些年轻人住在那里备考,其中一位备考剑桥大学三一学院的数学奖学金。但学习氛围不太好,年轻人基本都是家境优渥的贵族子弟,这位有点不太合群,虽然也是出身贵族世家。
小院南门有一条小径,这位不合群的年轻人经常从小径出去,坐在草地上沉思。他已经厌世很多年了,总想着用什么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各种方案都不太可行。最后,他下定决心放弃自杀,原因是,“想更多的了解数学”。
被数学兴趣挽救生命的这位年轻人,叫伯特兰·罗素,后来成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罗素不仅没有自杀,还活得很长,1970年以98岁高寿辞世。他大概有点觉得不好意思,在自传的序言里回顾了一下漫长的一生:“三种简单而又无比强烈的情感支配着我的生命:对爱情的渴求,对知识的追求以及对人类苦难痛彻肺腑的怜悯。”罗素没有说大话,确实是他一生贴切的写照。
对爱情的渴求。罗素有过四次婚姻,最后一次是在80高龄,新娘比他小28岁,一生有过多少情人,则还在进一步发现中。这方面,课堂不作要求,同学们自己把握。
对人类苦难痛彻肺腑的怜悯。罗素祖上曾两度出任英国首相,罗素自己则两度入狱,看起来算得上是“不肖子孙”。不过,他的两次入狱,都是因为反战。实际上,罗素一生都在为人类和平奔走呼号,直到去世前,还为反核殚精竭虑。这方面,课堂也不作要求。
作为学习来说,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知识的追求”。罗素是自由主义思想大师,是逻辑实证主义的鼻祖,也是数学经典《数学原理》的两位作者之一,提出以其名字命名的“罗素悖论”,以非文学写作者的身份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成就之高,世所罕有。而这一切,无不源自对知识、对未知世界的单纯好奇心。
从获取知识本身享受乐趣,没有比这更有效更持久的学习激励了。
既然说到罗素,那就顺便再说件事,有关于中国学生对待学习的态度。
1920年,罗素应邀来中国讲学一年。在这一年时间里,罗素所到之处,无不为之痴狂,北大学生还专门自发成立罗素研究会。罗素深受感动,觉得自己受到如孔子般的对待。他对学生的印象尤其深刻,说:“学生们有惊人的求知欲。你一讲开了头,他们的眼中就流露出饿虎扑食般的神情。”又说:“他们有强烈的求知欲,准备为祖国作出无限的牺牲。”但如果你以为这就是罗素对中国学生的全部评价,那就太不了解罗素了。
罗素是著名的毒舌。对中国稍微有一些适应后,他很快发现中国学生的另外一个特点。这个特点写在给一名情人的私人信件中,应该比公开的评价更能代表罗素内心看法:“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不多,缺乏训练,而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知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
这很让人尴尬。尴尬不在于罗素居然背后说中国学生的坏话,而在于这背后说的话虽不中亦不远矣。
更让人尴尬的是,罗素所描述的局面如今不仅未消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我自己也曾经是学生,如今又是老师,两个角度都有切身的体会。自从知道这个评价后,多年来,我一直如芒刺在背,总感觉罗素在冷冷注视着中国一代一代的学生,嘴角带着嘲笑。
中国的知识人当然并不都是如此不堪,相反,荡气回肠之处,丝毫不逊于西方。民国燕京大学的校训——Freedomthrough Truth for Service——从圣经中化来,以最悲壮的方式充实Freedom through Truth之含义的,是并不信仰基督的中国人。
1927年,王国维先生留下一张纸条,“五十之年,只欠一死;经此世变,义无再辱。”颐和园鱼藻轩投湖而死。两周年祭时,清华大学为之立碑纪念,碑文由陈寅恪先生撰写,其中的两句,意义超越时空。一句是:“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另外一句是:“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彰。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如今,“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已成为许多知识人的座右铭。
如果没有付出过代价,座右铭永远只会是座右铭。让我们通过《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这本书,看看陈先生是怎么做的。
1953年,中国科学院筹建中古史研究所,拟任陈寅恪先生为所长。陈先生向来不问政治,更不担任行政职务。派谁南下广州,劝说时任中山大学教授的陈先生北上就职,就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最后,北大副教授汪篯被选中。汪篯是陈先生赏识并且亲近的学生,曾担任陈先生助手,担任助手期间还住在陈先生家里,名副其实的入室弟子。同时,汪篯也已入党。所以,从两方面来看,都确实算得上是理想人选。这个使命可以公私兼顾,汪篯当然求之不得。
只是,汪篯不会想到这次南行将给他带来什么。
汪篯满心欢喜,领命南下。然后,发生了两件事。于私,汪篯被逐出门墙;于公,陈先生断然回绝北上任职。两件事都记录在《对科学院的答复》这篇口述文字中,大家可以感受一下。
关于逐出门墙:
“我认为研究学术,最主要的是要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独立的精神。所以我说‘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俗谛’在当时即指三民主义而言。必须脱掉‘俗谛之桎梏’,真理才能发挥,受‘俗谛之桎梏’,即不能研究学术。”
“我要请的人,要带的徒弟都要有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不是这样,即不是我的学生。你以前的看法是否和我相同我不知道,但现在不同了,你已不是我的学生了,所有周一良也好,王永兴也好,从我之说即是我的学生,否则即不是。将来我要带徒弟,也是如此。”
关于拒绝北上:
“因此,我提出第一条:‘允许中古史研究所不宗奉马列主义,并不学习政治’。其意就在不要有桎梏,不要先有马列主义的见解,再研究学术,也不要学政治。不止我一人要如此,我要全部的人都如此。我从来不谈政治,与政治绝无连涉,和任何党派没有关系。”
“因此,我又提出第二条:‘请毛公或刘公给一允许证明书,以作挡箭牌。’……我认为最高当局也应和我有同样看法,应从我之说。否则,就谈不到学术研究。”
陈先生一生恪守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信念,直至为之付出生命代价。很惭愧,陈先生的境界,我自问无法企及,相信在座诸位也是如此。不过如果我们知道,这个世界上有这么一种境界存在,即使不能见贤思齐,日后行事,也许也能稍微有所自省,不至于毫无底线。
法学教育
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地位好像有点微妙,形象也有点多变。
哲学言必称希腊,法学言必称罗马。但在罗素眼中,罗马与希腊相去不可以道里计:“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过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学的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有系统的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们都唯希腊马首是瞻。”法典和道路、军队并列,法学家不免为之气短。
更直白的表达,在蔡元培先生北京大学校长就职演讲中:“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做官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诸君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入法科者,非为做官;入商科者,非为致富。……若徒志在做官发财,宗旨既乖,趋向自异。平时则放荡冶游,考试则熟读讲义,不问学问之有无,惟争分数之多寡;试验既终,书籍束之高阁,毫不过问,敷衍三四年,潦草塞责,……光阴虚度,学问毫无,是自误也。”
蔡先生对法科的不满不仅体现在言语中,更落实在行动上。就职北大校长后,为挽救学风,蔡先生一度要把法科从北大剥离,虽然最终未果,但从中也可看到法科在蔡先生心中的不堪地位。
往前追溯,法律及其从业者,好像自古就形象不佳。
古希腊流传一则故事,用来讽刺智者。智者的主要工作,是从事法律诉讼并教授诉讼技巧。这种不以追寻知识为目的而营营于输赢并由此获利的活动,向为苏格拉底柏拉图所不齿。学问的唯一意义是“爱智慧”,岂可用作争名逐利的工具?这则大概率属于虚构的故事是这样的:
最早也最著名的智者普罗泰戈拉对其教学效果非常自信,曾与弟子相约:如果弟子在第一次诉讼中获胜,就交学费,否则免交。不料,弟子学成后迟迟不接诉讼业务。普罗泰戈拉情急之下,亲自起诉弟子以追讨学费。普罗泰戈拉的如意算盘打得哗哗响:如果自己胜诉,弟子有义务依法庭判决支付学费;如果自己败诉,则弟子有义务依约定支付学费。没想到弟子果然深得乃师真传,“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一招斗转星移反击回去:如果自己胜诉,依法庭判决不必支付学费;如果自己败诉,则依约定也不必支付学费。
这显然是嘲笑大诡辩家活该自作自受的节奏。
中国传统法律职业者的形象也好不到哪儿去,甚至更糟。春战时期兴起的法家以及起源于秦汉的刑名幕府,无不与权谋、诡辩、狡黠乃至构陷紧密关联。
隋唐科举取士后,学习科举考试所不需要的法律属于浪费时间。结果,作为科举产物的官员虽负有执行法律之责,但在出仕之前,却基本不具备任何法律知识。有需求就有供给。填补法律人才缺口的主要力量,来自于科考落榜者。落榜者习得法律技能后为官员所聘,协助官员处理法律事务。因其隐于幕后,故称幕府。无缘官家品秩的幕府依附东家生存,小心翼翼要维护的自然是东家意旨,这也就可以理解,法律技能无非是饭碗而已,法律从业者所奉行的以及所传授的,绝不可能是砸饭碗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还好,法学也有另外一种形象。
在罗马人的心目中,法律是善与正义的代名词。优士丁尼大帝编辑的《学说汇纂》关于法的定义,至今仍被奉为经典:“致力于法的研究的人首先应该知道‘法’(ius)这个称呼从何而来。法其实来自于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学说汇纂》还说:“有人可能称我们为法的祭司:因为我们耕耘正义,传播善良和公正的知识,区分公正与不公正,辨别合法与非法,不仅利用刑罚恐吓而且也通过奖励鼓舞的方式(使人们)为善;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真正的而不是表面上的哲学。”
不仅法律自身很高端,近代法学教育也有着高贵的出身,高贵到开启了近代大学的兴起。
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在其名著《大学的兴起》中说:“只要知识一直局限于中世纪早期的‘自由七艺’,就不会出现大学。”所谓“自由七艺”,指的是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天文、几何与音乐。导致大学出现的,是法学。
1080年前后,在意大利一家图书馆,发现500年前的优士丁尼法典及学说汇纂等法律文件。虽然是断简残篇,却从此燃起了罗马法复兴的星星之火。为了学习罗马法,欧洲各地的人逐渐聚集到一起,形成università这种学习生活团体。1088年,博洛尼亚大学创立。这所被誉为欧洲“大学之母”(Alma Mater Studiorum)的大学最初只有一个专业——法律。
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的《大学的理念》有过这样的概括:“今天仍然在使用的学术上的系科划分,在时间上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地位较高的三个系是神学、法学和医学。……神学、法学和医学覆盖了科学研究的永恒话题:理解宗教启示,理解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成文法,理解人的自然本性。……在这三个所谓的高等系科里面,理性的理念、自然法(正义)的理念和生命与健康的理念是衡量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标准,如果科学研究还想有点什么意义的话。”
是的,法律以及法律教育的形象可能低到尘埃,功名利禄权谋诡诈藏污纳垢,也可能高到云端,公平正义人类良知清风明月。海神普罗透斯以善变著称,只向制服他的人说出真相。法律也是如此。以何种观念对待法律,法律即呈现出何种面貌。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呈现出什么面貌,即意味着人类文明达到何种程度。
教学目标
关于法学院教学目标的讨论,经常围绕着“法学院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展开,也因此形成“专家派”和“职业派”两大阵营。“专家派”说:法学是关乎人类正义的学问,非专家不能胜任。“职业派”说:法律教育自古是师徒相授式的职业训练,就一技术活儿,没那么高深。“专家派”说:没有仰望星空的胸怀,怎么能治国安邦?区区职业工匠,何足挂齿?“职业派”说:还是先脚踏实地做好工匠吧,连纠纷都裁断不了,谈什么治国安邦?
这种争论颇有点像华山派的“气宗”“剑宗”之争,如果有人像岳灵珊一样怯怯来一句:“最好仰望星空和脚踏实地,两者都是主。”恐怕就得被斥为混淆纲目的“魔道”。
我既不是“专家派”,也不是“职业派”,当然也不是“两者都是主”派。
无论哪一派,看起来都是把学生当成被塑造的“对象”,学生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似乎不在考虑之列。我所理解的大学教育,是能够提供条件,让学生成为他自己期待成为的那种人。所以,对于大学里的法学教育,要问的是,能提供什么样的条件,让法科学生成为“法律人”?至于这名“法律人”志在治国安邦,还是满足于熟练工匠,在所不问。也所以,成为“法律人”不是以职业、而是以思维为标志。
一句话,让法科学生具备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法学院的教学目标。那么,法律人的思维标签是什么?还是一句话——“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
这名言警句式的表达不是我的原创,是从一位法学大师那里借用的。这位大师善于提供名言警句,德国人,叫耶林。汉语法学圈里,他的知名度大概仅次于萨维尼,所取得的成就也大致如此。耶林在其巨著《罗马法的精神》中提出一个口号:“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什么是教义法学(Rechtsdogmatik)?“教义”这个词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实际上,它的典型用法也确实是在宗教领域。法学思维和教义的关联,史尚宽先生早就指出过:“一般民法学,乃系以实证民法为对象之法解释学。其解释之技术方法,不独模仿神学,将成文法视同圣经,以为不许置疑之绝对的权威之点,有教义的(dogmatisch)之性格。在德国往往称为教条的法学(dogma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Rechsdogmatik)。”
法律是人类行为的权威规则,理想中,它在世俗世界的权威程度,应相当于圣经之于基督神学,法律规则的解释,也就相当于圣经教义的解释。圣经的显著特点,在于不可置疑绝对正确,神学家的任务则在忠实解释圣经。相应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不可僭越的教义。法律人必须在此框架下,将现行有效的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以解决纠纷。这是法律人区别于其他世俗职业的根本之点,也是法律人的基本功。由此发展而来的一套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技术,就是所谓的法律教义学。
法律当然不仅仅是技术,还在实现正义,只不过,实现正义的方式不是靠口号,不是靠单纯的情怀。诸如“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之类的呐喊确实激动人心,初入法律之门尤其容易为之心驰澎湃,但要记住,正义永远都不是抽象的,法律正义需要在日常琐碎无聊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实现。如果一方面高谈正义,另一方面却没有能力在实证法的框架内解决具体纠纷,不能将正义贯彻于个案,所谓正义,无非是谈论者的自我陶醉而已。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适用技术训练确实构成脚踏实地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仰望星空恐怕凌空蹈虚。
最基本的法律适用技术,是司法三段论。在这个三段论中,实证法规范(《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大前提,案件事实(甲乙二人合谋将丙殴伤)构成小前提,推出的结论即是裁判结果(甲乙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将逻辑三段论引入法律适用,一方面是启蒙运动以后,法学努力跻身科学家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表明,法官作出裁判结论,须以既定的实证法规范为前提。
以既定实证法规范为前提的意思,理想状态下,立法者已将法律追求的正义表达于制定法规范,法官所要做的,只是将已浸润正义的实证法正确适用于个案。换句话说,只要实证法得到正确适用,正义自然也就隐含其间。
在此理想状态下的法官,其职业伦理只问“什么是有效的法律?”而不问“什么是正义的法律?”后一问题由立法者负责。“解释论”与“立法论”二分格局由此而来,法律教义学也由此得到界定。
但法律文本终究不是圣经文本。
圣经是神的作品,或者说,被认定为神的作品。神的作品是完美的,绝对正确没有矛盾没有缺漏,凡人不能更易一字。世俗法律是人的作品。人的理性有限,又往往利益相关。人性固有缺陷决定,法律文本必然不是完美的。事实也是如此,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文本,无论多高明,一定都存在不合理不融贯以及不周延之处。另外,法律经常随着时势的变化而不断废立,至今依然生效的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算是很长寿的法典了,但最长也不过二百来岁,况且,为了维持这百岁高龄,期间不知道经历过多少大小手术。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人一入行就处于两难之中,一方面被告知法律文本被假定是正确的,必须尊重既定法律文本的权威,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发现这个假定不那么正确。
尽管如此,法律人依然不能弃实证法于不顾,实证法依然构成法律适用的前提。
法律如果有缺陷,首先要做的,是通过解释的手段来弥补,最好不要动不动就说,这个规定不好我们重新立法吧。两眼一闭,来一句“重新立法吧”当然很容易,问题是怎么立呢?如果你不知道法条的缺陷在哪,正确的法条应该是什么,你怎么会知道该怎么立法?
尤其是我们的实证法,有时候我真是有点同情它,因为好像谁都可以瞧不上它,甚至练出入法学大门的本科生都可以欺负它,动不动就来个“立法建议”。提醒一下大家,我们的实证法确实质量不太高,但很遗憾,本科生研究生们的“立法建议”,绝大多数质量更低。所以在有能力提出不添乱的“立法建议”之前,建议先把现行法解释清楚。
也所以要注意,所谓超越教义法学,并不是说无视或者否弃教义法学,而是传统教义法学的升级版。
传统教义法学下,给定的法律文本被认为是意义固定的,法官的任务仅仅在于将此意义揭示,因此,解释法律属于镜面成像,镜面越光洁,成像越清晰。
可是,法律文本并非只有一种含义,尤其是,解释之前,法律文本含义有如“薛定谔的猫”,开箱一刻才是决定性的。所以,就像伽达默尔说的,其实没有先于解释而存在的固定意义,解释本身就是创造意义的过程,意义确定于解释结束之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如果有缺陷,要通过解释的手段来弥补”其实不太准确,因为解释之前,我们不会知道法律有没有缺陷,“缺陷”如果在解释过程中已经得到“弥补”,其实就不存在缺陷。
如果觉得这不太好理解,打个比方:法律文本有点像乐谱,法律解释则如同演奏。
演奏之前,乐谱无非是音符组合而已,演奏者当然受制于乐谱,可赋予乐谱意义的,是演奏本身。演奏者在数种不同技法中,依其理解,选择最能表达音乐本旨的一种加以表现。
法律解释时,解释者面对有着不同解释可能的法律文本,选择其中一种最能表达法律本旨的解释,文本意义亦在此时对解释者显现。这种解释,不再是传统教义学模式下解释主体对解释客体自在意义的揭示,而是解释者与解释文本在——借用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术语——“视域交融”中创造意义。相应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的二元对立也消解了。“解释论”固然立足于法律适用而展开思考,“立法论”同样以法律适用为思考框架——通过模拟法律适用过程,将最合乎正义的规范表述为制定法。
所以,再次提请注意,“超越教义法学”,并不是走向否弃教义法学的所谓“社科法学”之路,而是通过解释理论的转换,实现传统教义法学的升级,这种升级版的教义法学,我暂且称之为规范性解释(诠释)科学。
在规范性解释科学的进路下,法学之外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视角需要考虑,诸如自由、正义、效率、安全、秩序等价值判断当然也需要考量,只不过,这些考虑与考量,就像传统的教义法学,都是法律的内在视角,与“社科法学”的外在视角不同。(以上是中,未完待续,还有下)
(“下”的预告:书目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