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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话《甘肃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

2016-12-07 墙外仙 诗酒趁年华

我对《甘肃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 gsfzb.gov.cn将 《甘肃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发布于政府立法板块,详情通过连接查看:http://gsfzb.gov.cn/LFGZ/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4637

我认为此条款中部分措施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公正,部分条款甚至违反宪法规定。我决定履行公民的基本责任,向该条例的负责单位提出我的意见和建议。联络方式为条例正文前提供的邮箱。

以下为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民宗部工作人员你好:

谢谢你们花时间查看我信件,我希望我们国家在全体人民的努力下变得越来越好。

我希望经过你们认真努力的工作,能消除各个民族之间的文化隔阂,以及地区差异。

我们既然要把中国建设为一个现代化国家,那么每一个公民,无论民族,都应该先作为一个现代人,再去谈自己的民族问题。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和基础是文化和身份认同,大家应该先认同是一个中国人,民族身份是不重要的。

如果各个民族之间文化隔阂不断加大,那么长期以往势必导致国家主权分裂,这对生活在这片土地的每一个人都是灾难。

所以针对《甘肃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此条例中部分条款我有如下意见,希望民宗委的工作人员能认真考虑,并修改和删除条例中不利于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主张。


意见一

针对第十三条条款,我认为将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请酌情考虑。

“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人口超过30%的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民族乡。撤销或合并民族乡的,民政、民族事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民族乡群众的意见,并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首先设立民族乡的做法十分欠妥,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民族杂居混居的国家,只有让各个民族不同人群充分融合交流,才能逐渐消除民族差异,而不是给某民族划地盘。

2、划地盘的做法会加大文化隔阂,并造成地区差异。进一步降低国家的行政管理效率,对国家发展危害十分巨大。

3、条款内容在制度上保证了划地盘容易,但是撤销困难。这种做法是变相的鼓励人们进行国民身份认同之外进行更高优先级的民族身份认同,长期下去对国家的法制和现代化建设十分不利。

意见结论:不但要求不得不准许划分民族乡,反而应该加大对现有民族乡的建设投资,鼓励其他民族移居民族乡,逐步消除民族乡。最终实现消除地区差异,消除文化隔阂。

意见二

针对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条款,我认为极大挑战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对社会发展长期有害。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交流力度。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辖有自治县的市的国家机关,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非民族自治地方但辖区内聚居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区和乡镇,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需要可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划定比例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农牧村生源。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作为乡村全科医生、教师、司法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定向培养。”

1、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人才选拔中,如果是强调民族身份,而非此人的能力和岗位是否匹配,那会造成一系列问题。首先会对政府的工作能力和效率造成严重影响,其次这种做法变相鼓励加大民族文化分裂,对国家发展有损无利。

2、只要能保证无论民族均能公平公正的参与人才选拔,并能进入合适岗位工作,则能促进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而《劳动法》早有相关规定,不明白为何要有法不依,却要另辟蹊径搞特殊权利?

3、如果我们基础教育很成功,为什么还需要进行按照民族比例录取,如果基础教育没做好则应该反思为什么没做好。应该保障每个人无论民族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在各个方面进行民族身份认证。应该做到不论民族和宗教,都不能成为阻碍其公平接受教育的门槛。将每一个中国人,无论民族都培养成合格的现代化人才。

意见结论: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利,应该删除有关人才选拔和培养中民族身份的要求,无论地区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应该依据人的能力进行选拔,不得根据依人定岗,而是依岗定人。

意见三

针对第十五条条款,我认为此条款措施严重违背了民族团结的初衷,应该给于修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古籍的挖掘、抢救和保护,组织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定期开展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监督检查,支持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法治宣传、文化交流、科技推广、新闻出版等,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公共服务行业牌匾、广告、标语、标志牌、告示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1、无论少数民族文化,还是多数名族文化,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都应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而对古迹的挖掘抢修和保护应该是不分民族的进行。

2、对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应该是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就算因为经济发展落后,也要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而不是动用行政权力另辟蹊径搞特殊服务,这种另辟蹊径的做法,最终利益只会落到个别利益团体身上,而对于民族的普罗大众是没有什么好处的。这种投资和收益明细差异巨大的条款要求应该立即终止。

意见结论:

1、古迹文物不应该打上少数民族的标签,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不得偏向任意民族,不得单独支持某一个民族。应该通过保障各族人民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去发展文化,而非其他。

意见四

针对第二十三条条款,我认为此条款违反宪法精神甚至直接违反宪法条款,应该立即终止此条款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专项资金。支持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保障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特殊需求。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在城镇建设和管理中应当统筹规划,建立清真食品供应网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引导支持在机场、车站、港口、学校等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1、清真的概念来源于伊斯兰教,而和少数民族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此条款违背宪法保障信仰或者不信仰的这一精神,违反宪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条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该立即删除。

2、中国有56个民族,个别少数民族有一定的特殊讳忌,这些生活习性上的差异应该通过民族融合慢慢消除,而非动用行政力量和社会资源去固定隔阂和加深隔阂,跟何况一个和宗教有关的习性更是政府不得支持的。

3、中国宪法保障人民的信仰和不信仰的权利,哪怕是少数民族也是受到保护的,政府应该做到的是将宗教和民族分离,每一个人无论民族都有选择宗教的权利。而这一条款将宗教和民族捆绑,对社会有害无益。

意见结论:此条款违反政府不得支持任意宗教的原则,要求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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