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自诉“老赖”入刑案件宣判(附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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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自诉“老赖”入刑案件宣判(附法官解读)
来源:刑事胜谈公众号
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了自诉人罗某某诉被告人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有关媒体称之为北京法院判处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入刑案件。
关于本案的来龙去脉,我们先看一下全案介绍,再听听办案法官怎么说。
一、全案介绍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4日,朝阳法院作出(2006)朝民初字第071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龙某某与沈华学连带赔偿自诉人罗某某(女,时年19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龙某某曾到执行庭表示给其一个月时间,逾期未到庭后失去联系。本院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及传票一并交与龙某某之姐代为转交,龙某某承认已收到前述法律文书,但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龙某某名下有轿车,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现罗某某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
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龙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后,龙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2月14日,龙某某经通知到案,当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06)朝民初字第071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05年1月26日,沈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将罗某某撞伤。经鉴定罗某某伤残赔偿指数为50%。龙某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其虽称肇事车辆系他人借用其身份证购买,但未提供充足证据。2006年8月4日,本院判令沈某某付罗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2.本院(2007)朝执字第705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5月20日作出)证明:(2006)朝民初字第07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某某,本院已委托其户籍地法院代为执行,但无结果。被执行人龙某某曾到庭表示给其一个月时间,逾期龙某某未到庭亦无法联系。本院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传票一并交龙某某之姐代为转交。至今,龙某某未到庭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将其名下京Q796F8、京QQ1C10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进入拍卖程序。2016年5月2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送达回证证明:2015年10月29日,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传票交给龙淑敏。
4.残疾人证证明:2015年8月2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残疾人证,罗某某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二级。
5.拘留决定书证明:龙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22日执行。
6.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罗某某、龙某某的自然人身份。
7.被告人龙某某供述:我给沈某某办车牌是2003年或2004年,当时好像收了他几百元。我的生活来源不固定,主要是给别人介绍买卖车。2007年至今,我通过卖车的指标,大概赚了2万多元。我有港澳通行证,曾去香港、澳门旅游,去澳门赌博,赌博的钱是倒卖购车指标获取的。旅游每次花费二三万元,去过4次。我收到过民事判决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我没把这当回事,我觉得这是沈华学的事,跟我没关系,人也不是我撞的,让我承担责任我有想法。我名下的车不是我买的,执行裁定书中说的奥迪车是别人2014年买的。我现在没有执行能力。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自诉人罗某某的控告,予以支持。龙某某属于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等判决,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龙某某经通知到案,到案后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法官说法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197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998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为公诉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机关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未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双轨追诉机制。
从《解释》的规定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自诉案件立案,除了需要具备自诉案件立案的一般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属于本院管辖;告诉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外,还应当具备《解释》规定的上述两个条件,也就是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的前提是申请执行人首先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而不能不经控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包括:(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接收报案材料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为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2)拒执对象,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裁定。(3)有能力执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不具备执行能力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不构成本罪。(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列举了四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并规定了兜底条款。《解释》进一步列举了三类八项情形,第一类为“经罚款或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第三类为“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
1. 负有执行义务。龙某某辩称肇事车辆并非其所有,系沈某某用其名购买,与其没有关系,其不负有执行义务。经审理查明,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判令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其负有执行的义务,肇事的车辆非其所有不能成为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理由。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异议,可以依法上诉或申诉,不能以个人所谓的理由或借口,拒不执行或抗拒执行生效判决。有意见认为肇事的车辆既非龙某某所有也非其肇事,龙某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不成立的:其一,判决既已合法生效,就应当履行。其二,龙某某并非单纯的借名供他人使用,据其交待,其将名供非京籍人沈华学购买车辆,从中获取了利益,这种“背车”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相关政策规范的,其通过投机方式获取了利益,是对其他守法、诚信公民的不公平。其将名供沈华学购买机动车上路,而对沈华学了解又不够充分,此后对其如何驾驶又不加详查,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对其他公民生命、健康、财产的潜在危险。据此,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2.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案的证据也足以证明龙某某知晓判决生效并开始执行。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以执行程序业已开始或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为必要条件:其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其已经了解其法定的义务,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就应当自觉、自动、及时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有执行能力。龙某某辩称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审理查明,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龙某某名下有车辆,且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自述曾出境旅游、赌博。我们认为,履行能力的大小不能等同于履行能力的有无,履行能力应及于部分能力,即使龙某某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也可以分次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但龙某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这里,需要说明二个问题:其一,执行能力是一种客观事实,应以客观标准来衡量,而非负有执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的其是否有执行能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因其恶意或故意行为造成其丧失执行能力的,仍应当认定其有执行能力,如转移财产、高消费造成执行能力丧失的。其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中,执行能力不应当作限制性解释,不仅包括全部执行能力,也包括部分执行能力,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能力的视角也应当与其他事实的证明视角有所区别。一方面这与自诉人的举证能力是相当的,不能苛求自诉人提供如银行存款、房产等证据以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执行能力;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执行问题的情况下,自诉人才会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苛求自诉人以确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完全、即时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陷入悖论。
4. 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龙某某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分文未付,且无法被联系,亦未到执行庭说明情况,拒不履行判决。自诉人罗某某被致伤时,年仅19岁,伤残赔偿指数50%,一个花季少女,从此丧失生活的基本能力,只能躺在病床、轮椅上,在亟需救治资金时,持生效判决书却不能得到应得的赔偿,致目前肢体残疾二级。龙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另外,龙某某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经拘留后仍未报告,亦符合《解释》规定的“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龙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量刑的?
根据《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龙某某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判决,这是从重处罚的情节。龙某某经本合议庭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案件的审理,到案后能够承认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并承认未履行给付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肇事车辆并非龙某某直接驾驶,合议庭综合考量,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刑事判决为何没责令被告人执行给付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自诉人的损失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而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因犯罪行为取得自诉人的财物,不属于责令退赔的情形。
生效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不解决执行的问题,执行程序也不受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本案审结后,原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仍由本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无需在刑事判决中再次确认,被告人的定罪也并不影响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刑事案件解决的是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执行程序解决的是生效民事判决执行问题。事实上,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自诉人提出了要求被告人赔偿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及罚息的请求,经合议庭释法后,自诉人撤回了这一请求。
(五)本案的审理有何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破解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机制,也需要运用刑事手段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用刑法威慑“老赖”。
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北京交通广播等数十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向社会公众展示了人民法院以刑事手段打好执行攻坚战的决心和行动。同时,向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人发出了信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这里,我们也呼吁社会公众要重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定义务,莫要以身试法、误人误己,共同构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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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号:刑事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