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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改判无罪 揭最高检履职纠正此案细节

2016-12-02 旬阳检察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鉴于该案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正式书面检察意见的基础上,派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检察员尹伊君、检察员杜亚起、助理检察员姜冰出席此次再审宣判。宣判后,刑事申诉检察厅将督促和配合法院做好聂树斌案的刑事赔偿及相关后续工作。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一直高度关注该案的办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复查,最高检第一时间责令山东省检察院对复查工作进行同步监督。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提审后,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该案及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最高检迅速成立办案组,专门负责审查该案。


据介绍,最高检办案组赴沈阳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认真审查了在案全部卷宗,全面梳理了原案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复核工作,向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复核相关证据,实地查看案发现场。针对案件中疑点和复杂问题,办案组多次研究商讨案情。



经审查,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聂树斌有关。


此案再审期间,法院合议庭多次听取最高检意见。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负责人解释,原案中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聂树斌未能供述出原案中某些关键情节,其所作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瑕疵,无法起到对有罪供述的印证作用,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检及时向最高法提出了应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通过再审审理,最高法完全采纳了最高检的意见。”该负责人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依法独立审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查工作依法规范、全面深入,提出的检察意见有理有据,结论明确,有力促使该案得到纠正。


聂树斌案件得以纠正,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又一重大事件。该负责人认为,通过此案办理,司法机关切实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决心,彰现了司法机关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对今后办案工作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1994年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新华社 罗沙 白阳 范春生)


依法改判无罪 汲取深刻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聂树斌再审案答记者问


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决定提审,再到今天聂树斌最终沉冤昭雪……最高法对该案的再审发现了哪些问题?又为何最终改判聂树斌无罪?审判机关从该案中应汲取哪些教训?新华社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法负责人。


记者: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最高法负责人: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无论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宣告被告人无罪,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认定犯罪。本案再审也是如此。


经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本案再审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是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


二是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四是在原审有关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了“常理”这个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这里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认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当考量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什么是“两个基本”?


最高法负责人:“两个基本”是指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其中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证据。


“两个基本”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这是对证明对象的缩小,不是证明标准的降低。“两个基本”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一贯坚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无实质差异,只要准确理解、严格把握,同样能够防止发生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到本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否定“两个基本”问题,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


记者: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该案的再审为何耗时近半年?是否遭遇阻力?


最高法负责人:聂树斌案再审影响重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一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是体现立审分离的改革探索,三是体现了对第二巡回法庭改革探索的肯定。第二巡回法庭组成五人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组成强大审判团队,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并在法定审限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审结了这起各方关注、重大复杂的历史疑案。


期间,合议庭审查了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及其他案件卷宗百余卷;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下,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本案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


此外,合议庭先后5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及时发布相关审判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本案,此后山东高院扎实有效的复查工作为本案依法启动再审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依法纠错,同样得到了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原办案单位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为保证申诉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河北高院主动请求最高法对本案实行异地复查。在山东高院复查和最高法再审期间,河北方面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支持。对于最高法的再审决定和再审判决,河北原办案部门均表示坚决服从,并将全力做好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相关后续工作。


此外,该案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五名检察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案原始卷宗、复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关材料。据了解,最高检还多次派员赴河北查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并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和证人,在此基础上向最高法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为聂树斌案的公正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该案再审为何没有开庭审理?


最高法负责人:对于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合议庭作了反复慎重研究,最终认为不开庭审理为宜。


一是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是不开庭审理不影响公正审判。本案系按照二审程序再审,二审案件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都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接受监督,回应关切。本案虽然不开庭审理,但通过全面阅卷,多次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检察机关意见,查明了案件事实,保障了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公开宣判等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本案的关切,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再审活动的知情权。


三是开庭的相关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本案不仅存在当事人死亡可以不开庭的法定事由,而且存在涉及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开庭的法定事由,即使开庭审理依法也不能公开进行。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合议庭决定采取书面审理并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的意见。


虽然本案不开庭审理,但最高法充分保障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再审程序启动后,合议庭全体成员就第一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庭集体约谈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多次口头或者书面向本院提出意见,合议庭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当面听取其意见。2016年11月25日上午,合议庭全体成员专门在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案件处理全面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意见,时长三个多小时,审判长还坚持“最后一问”,充分保障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在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后,合议庭进一步询问其调查取证时有无困难需要帮助解决,并告知其及时将调查材料提交本院。


对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意见,合议庭均认真审查,慎重对待,明确回应。从裁判文书说理厚重的分量就可以看出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记者: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何重大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聂树斌案是一起历时22年且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另案被告人王书金2005年自认真凶以后,社会公众对如何处理聂树斌案十分关注,聂树斌案再审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启动并进行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树斌无罪,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


二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


三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同时,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记者: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1年后重获清白,审判机关从中应该汲取哪些教训?


最高法负责人:从聂树斌案看,有很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汲取。


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违规违法,不仅严重影响程序正义,而且会严重危害实体公正。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三是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供证一致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审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放过任何疑点,使公正裁判奠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


四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各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认真履职,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五是要强化有错必纠理念。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对确有冤情的申诉,要及时依法进行审理。


记者:从聂树斌案来看,我国应如何进一步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最高法负责人:聂树斌案再审不仅社会影响重大,其判决在司法理念、裁判规则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聂树斌案是典型的疑案。从在卷证据看,虽然聂树斌本人一直认罪,但其供述有诸多疑点;虽然也有客观证据在卷,但重要物证的来源不清、证明力明显不足;虽然有供证一致的情形,但又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不可靠的问题。对这样的案件宣告无罪,能够充分彰显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蕴含,有力促进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


——对历史疑案的处理坚持应当实事求是态度。本案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执法理念、执法条件、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本案存在不少程序瑕疵和不规范做法,甚至存在一些重大疑问和缺陷。对此,本院在再审中坚持以历史的眼光,实事求是、客观理性的看待,不纠缠于细枝末节,但是对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在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等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是否能够认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在裁判文书中态度鲜明,不回避,不含糊。


——明确对证据缺失的裁判规则。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审卷宗中缺失与定案有关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对聂树斌可能有利,强烈要求法庭对此问题给出说法。合议庭通过分析在卷材料,全面调查研究,确认这些证据曾经收集在案,同时认为原办案人员对有关证据缺失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最后作出了缺失证据存在且对聂树斌可能有利的裁判意见。证据缺失现象至今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遇此情形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存在不同看法。本案再审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是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正确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解决此类疑难问题、促进办案机关规范办案行为的必然要求。


记者: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后,国家赔偿等后续工作是否已经开始?


答:本案已经公开宣判,聂树斌已被改判无罪,再审程序已经终结。


宣判后,法庭已向申诉人张焕枝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还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工作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其他后续工作,相信有关部门也会依法积极开展。(新华社 罗沙 白阳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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