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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改”!罚款、拆除、拘留,没商量!】

2017-08-21 长春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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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以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部局和省总队部署要求,全力开展“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从严整治飙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长春交警从7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非法飙车统一行动。

据统计,从7月25日至8月18日,长春交警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654件,非法安装标志灯具7件,未按规定悬挂、故意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84件,伪造或变造机动车号牌53件,行政拘留30人。

此次行动,交警部门重点整治以下三个方面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追逐竞驶。集中表现为超速行驶、互相竞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2.非法改装机动车。包括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参数、车身颜色、改装消音器、私自加装灯光及外观特征等违法行为。

3.机动车涉牌涉证。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伪造或者变造号牌证件、套用串挂号牌等严重违法行为。

为了使这次整治行动取得更好的效果,长春交警向社会公布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31-87654321。如果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长春交警的官方微博、微信进行举报,交警部门核实后会及时派警有效处置。

长春交警希望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非法改装车辆(含大功率摩托车)、飙车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杜绝因飙车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噪音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全面营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禁止有以下违法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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