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为什么“反公知”是一种破坏性力量?
· 本文由南都公益观察(ID:nandugongyiguancha)特约徐贲撰稿
每个社会都有规范,也会有破坏规范的事情发生,当这种事情发生时,该不该干涉?干涉要起到什么作用?如果事情与你无关,干涉有损个人利益,你还要不要干涉呢?这种干涉是不是“多管闲事”或“吃饱了撑的”?这样的问题都会涉及利己和利他的问题。社会学家在合作理论中所说的“第二方惩罚”和“第三方惩罚”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
社会中的群体规范要得以维持,必须具有人们普遍期待的制约作用,即违反规范的行为会受指责和惩罚。这是一种民间的,而非国家法律的制裁。现代国家垄断了暴力惩罚的权力,因此,群体中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惩罚”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与法律运用暴力的惩罚是不同的。
社会规范的核心就是制约过度的利己,尽可能倡导和实现合作。制约利己包含着要求利他,因此,利己或利他必然成为遵守或违反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起制约作用的可能是“第二方”(第二方惩罚),第二方的利益直接受到了违反规范者(第一方)的侵犯,就会寻求对第一方的惩罚。例如买卖双方有约,但一方使诈欺骗,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顾客挨宰或受骗,要向店主讨个说法,或将其告上法庭。被骗的一方就是“第二方”。
利己经常作为两个利己主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放在“囚徒困境”中讨论。单次发生的囚徒困境,和多次重复的囚徒困境结果会不同。单次囚徒困境的第二方惩罚是在博弈关系之外的(诉诸法律或自行暴力报复)。但是,在重复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复地进行。因而每个参与者都有机会去“惩罚”另一个参与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为。
这时,合作可能会作为均衡的结果出现。欺骗的动机可能在惩罚的威胁下减弱,从而形成一个较好的、合作的结果。作为反复接近无限的数量,纳什均衡趋向于帕累托最优。
与第二方惩罚不同的另一种制裁可能来自身处事外的“第三方”。第一和第二方之间破坏规范的行为并没有直接损害到第三方的个人利益,但他站出来批评违规者,这就是“第三方惩罚”(虽然只是批评和指责)。这种站出来的行为对他自己并无好处,但他可能愿意付出自身的代价维护规范。
应该看到,一个社会里如果只有当事人“第二方”采取制裁行动(批评、投诉、诉诸舆论等等),维护社会规范的作用就相当有限,因为具体违规行为直接侵犯的总是少数人。商业欺诈和坑蒙拐骗如此,其他性质的行为也是如此。
例如, 斯蒂芬·南克(Stephen Knack)在《公民规范,社会制裁和选民投票》(Civil Norms, Social Sanctions, and Voter Turnout)一文中指出,民主选择中,不投票并不直接损及任何人,如果没有“第三方”批评就根本不会被当作违反规范的行为。
同样,在许多合作关系中,如果群体很大,那么只求得利不肯出力的个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什么损失,没有第三方的批评,这些搭便车的人就会逍遥自在。
第三方制约可以大大扩展规范行为的范围。因此,许多研究者把第三方制约视为社会规范的核心。这是因为,第二方惩罚是一对一的互动关系,随时在变化,对于社会规范演化来说缺乏稳定性。第三方惩罚则不同,它的批评方式可以在社会中稳定发展。
在一个现代社会里,公共知识分子对不良现象的批评就是一种重要的“第三方批评”行为,其中包含着不同程度的利他因素。尤其在大多数人对“房间里的大象”熟视无睹、装聋作哑的社会环境里,公共知识分子的第三方惩罚就可能要付出相当大的被报复的代价,利他的性质也就愈加突显出来。
公共知识分子作为第三方批评者的利他行为有有三个特征,第一,它是随着现代性的发展,在现代知识分子的批判传统中逐渐形成的,但又结合了每个社会中具有文化特色的“良心人士”传统。在中国,那是“士”的传统(如死谏、宁为玉碎、不愿瓦全)。
第二,它经常呈现多元的形态,其利己和利他动机结构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公共知识分子的批判在许多社会问题上是典型的第三方惩罚,批评者的利益与问题所涉的第一和第二方利益无关:如批评三农问题、贫困儿童失学、歧视性少数群体、民工在城市里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强行拆迁等。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民,公共知识分子在一些问题上的第三方批评又可以是“第二方”的,例如,媒体的言论自由、官商勾结产生的腐败、教育政策的失误、社会道德的失范等等。
第三,公共知识分子永远是少数人,他们的第三方批评要起作用,必须转化为公共舆论,形成更大范围内的第三方批评。而目前的“反公知”“反智”偏见,使公共知识分子已经相当受限的第三方批评作用进一步遭到削弱。
公共知识分子对社会中不公不义之事发出批评的声音,而不是固守自己“沉默的权利”或“消极自由”,这与其他的第三方惩罚一样,都是康德所说的“不完全义务”。与道德普遍禁止的“完全义务”(不杀人、不偷盗、不强奸等等)不同,不完全义务是指一个人自愿奉行一种关乎良知的道德原则。他照此原则行事,但并不强迫别人也这么做,当然,他希望有更多人也这么做。虽然别人可以沉默,但他会发声;虽然别人明哲保身,但他却会多管闲事。普通人的道德高下主要取决于能否尽不完全义务和尽哪些不完全义务。知识分子也是一样。
在中国,由于自由公共言论和独立批评空间的逼仄,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大多数人都有明哲保身、随遇而安、吃亏是福的犬儒心态,具有利他特性的第三方惩罚一直相当微弱。
由于一次次政治运动的沉重打击,知识分子普遍丧失了勇者和义者的传统精神和价值观——其实就是利他的传统,社会中的第三方制约力量更是进一步萎缩。更有犬儒人士不仅自己在违规行为面前保持沉默,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而且专门对敢于进行第三方批评的知识分子冷嘲热讽、抹黑攻击。
专制制度中的犬儒主义是一种最极端的利己主义,每个人都因为自己极端利己且善于伪装,所以不相信别人可能有任何诚实的利他动机或行为。
美国著名记者赫德里克·史密斯(Hedrick Smith)在《俄国人》( The Russians)一书里这样记叙一位勃烈日涅夫时代苏联人对当时犬儒主义的感叹:“人群中有一种难以相信的犬儒主义……诚实的人使得那些沉默的人由于没有大胆说话而觉得有罪。他们无法了解,他怎么会有勇气去干他们本人所不能干的事。因而他们感到不得不攻击他以安慰他们自己的良心。
第二,根据他们自己的经验,他们觉得每一个地方的每一个人,都是在演戏……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诚实,根本没有人真正追求真理。那些异议人士,很可能就是一些撒谎的骗子。”这样的犬儒主义者绝不肯为他人出头,所以他们把所有出头的人都说成是特别阴险的利己主义者,予以最恶毒的谩骂和诅咒。
这种犬儒主义的“反公知”客观上对社会中仅存的第三方惩罚机制具有破坏力,它不仅在逼迫知识分子噤声,而且在从根本上抹黑任何第三方批评的利他合理性,把这种批评的利他扭曲为一种比利己更自私、更阴暗的伪善。
遭受这样待遇的当然不只是公共知识分子,而是一切利他行为者,例如,出手救人者被受救者讹上,最后惹祸上身,而普通人竟然拒绝相信他有任何真诚利他的可能。更有甚者,还把这样的利他行为解读为心理阴暗,工于心计的利己主义。
一个好的社会不会是无私的社会,但也不会是一个消灭“第三方惩罚”机制的社会。第三方惩罚的重点在于制约作用。经济学家苏特(Matthias Sutter)等在《社会规范:第三方监视和第三方奖励》(Social Norms, Third-Party Observation and Third-party Reward)一文中指出,存在着第三方的“监视”,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力量,违规者会因为知道“有人在看着”“有人会出来说话指责”而对违规有所顾忌,不至于有恃无恐。因此,打击社会中利他的第三方惩罚,抹煞第三方批评者的合理性,会从根本上瓦解第三方监视对坏人坏事的制约机制。
第三方的干预不只是惩罚和限制自私行为,也包括表扬利他行为。美国民间组织“卡内基英雄基金委员会”(Carnegie Hero Fund Commission)每年都会评选出上一年度的舍己救人英雄。委员会向获奖人士授予铜质奖章和奖金。见义勇为者如果受伤,可获得抚恤金;如果牺牲,赖其抚养者也可获得抚恤金,以及奖学金。这是一种对利他行为的表扬机制,本身也是一种利他的第三方行为。这种奖励不应视为利他者谋求到的私利,也不应视为诱使人们沽名钓誉的手段。
从社会效果来看,第三方奖励不如第三方惩罚有效,而且也较难为之辩护,因为奖励确实使利他变得像是沽名钓誉的利己行为。而且,像卡内基英雄基金委员会这样的第三方奖励必须承担可观费用,也不可能奖励所有的利他行为者。第三方惩罚比第三方表扬的成本要低得多,效果也更好。
如果违规者知道可能有第三方惩罚,那么这种可能性就能起到制约作用,未必真的需要动用惩罚。因此,第三方惩罚更应受到重视。
当今中国的道德危机多涉及利己、利他和第三方惩罚缺位的问题。人们经常说,诚信缺失是重大的道德危机,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说,诚信是一种利他行为,而批评无诚信则经常是一种第三方惩罚——也是一种利他行为。
实际上,即使欺骗和背叛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为之,这才是真正的诚信。但在一个人各为己,甚至以邻为壑的社会里,利己似乎已成为唯一正确的生存准则,利他则成为一种自欺欺人的伪善。人们即使碰见利他行为,也不相信。此时此刻,主张社会需要多管闲事的第三方,需要敢于批评的公知,这本身也成了一种多管闲事的“第三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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