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观分析:自从互联网传入中国以后,特别是2000年以后,一直保持着非常快的演变速度,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商则更是发展成了中国互联网的代表性行业。中国电商的发展不仅在初期有着非常高的增速,有着多样化的演进路线,而且在有了较扎实发展基础,并引领全球发展方向的阶段,也依然保持了不断演变、不断创新的进化路径。因此,对中国电商未来发展的预测判断,就需要在各种变化中找到一些不变的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进行推理、演化。本文进行推理、演化的基础和前提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线上零售关系经济健康,国家将重视其持续稳定的发展。二、共同富裕将是长期的政策,扶持中小企业,限制大企业扩张是主线。三、电商持续发展的动力在于不断提高交易效率。并根据这三点推导出本文的第四部分:中国电商平台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1.线上零售关系经济健康,国家将重视其持续稳定的发展
1.1消费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而言,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而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投资长期以来都是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来源,并在经济增长目标和需求的环境中,成为各级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基础。在近些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渐增强,在2010年以后,除明显受到疫情因素影响的2020年之外,消费对于GDP增长的贡献率都在50%以上,且基本保持了在三大需求因素中对GDP增长最高的贡献率。并且,即使2020年在受到了疫情因素的明显影响下,消费对于GDP增长的贡献率也立即在第二年迅速回升到前几年的平均水平之上,同时扩大了与投资对于GDP增长贡献率的差距。
图 1‑1 2000-2021年中国GDP增长分类贡献率情况
消费对于经济增长贡献的增加,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规律,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社会治理能力增长到一定水平之时,随之增长的还有民众的收入水平、消费意愿,以及全社会的商品、服务供给能力。而当整体市场的供需两侧都有明显的增长,不仅会推动消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还能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使得经济有了全面成长的基础。因此,消费的增长,能带动的面较广,是经济社会较为深层次发展的结果,并且其对整体经济的贡献具有可持续性较强的特点。
虽然出口与投资对于经济的拉动依然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国际环境快速变化、中国发展的外围空间被西方世界联手压缩和打压的当下,中国的出口以及资金、技术的引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不确定因素,同时在国内还要时刻警惕经济局部过热导致的行业发展失衡和通胀风险,因此健康的消费内循环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言,展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消费带动的内循环经济不仅可以消化出口受阻所带来的产业停滞影响,减小经济发展对于外部环境的过分依赖,将外生增长转化为内生增长,还能在有实际需求的牵引下消除盲目的投资方向,降低投资的空耗,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所以,居民消费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望进一步提高,并将长期维持在明显高于出口与投资的位置。
支持与扩大消费,也在近年来的各项政策中被广泛提及,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出现以来,各层级、各方面的政策力度也在明显增加。如在202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就提到“要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提升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可见,消费不仅在长期上将对经济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拉动作用,还会在短期内成为诸多经济发展举措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1.2 线上消费将是未来消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之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消费的贡献率中,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民众消费力的提升之中。而消费力的提升离不开民众收入的提高,而民众收入的提高则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数据中看出来:
图 1‑2 2010-2021年三组经济指标增长对比情况
从图中可以看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在大多数时间段都与GDP增速基本一致,从平均值上来看,2010年以后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要高于GDP增速。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在除受疫情明显影响的2020年以外,又都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这组数据反映出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有很大一部分都体现在居民收入的增长之上,而居民收入的增长又为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最终,消费规模的扩大又会为经济的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通过这一良性的循环,可以看出鼓励消费、推动消费型社会的成形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图 1‑3 经济、收入、消费之间的关系
消费力的提升不仅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普通民众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惯性。在消费力普遍较低的时代,民众消费以刚需商品为主,并且基本全部以面对面交易的形式实现。而当消费力得到明显提升之后,刚需类的商品就不再足以满足民众的消费需求,市场中就出现了越来越多非刚需类商品,这些商品在设计、功能等多方面满足了民众更高的要求,因此得到了普遍的青睐。但是,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各种商品的生产地又分散于各地,所以在供应链还不健全的时代,在任意一个地区汇集绝大部分畅销商品基本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互联网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个难题,网络空间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平台上汇聚不同产地的商品,以此打破了商品在空间上的交易阻隔。随着电商平台及相关配套体系的不断发展,线上零售所能供应的商品越来越多样化,交易的便捷性程度也越来越高,民众从线上消费所获得的相对综合价值越来越高。因此,只要是有电商平台使用经历的人,其对线上消费的倾向性就越来越强,就会将越来越多的消费项目放到电商平台之上。这就使得线上消费在整体消费中的渗透率不断提高。
图 1‑4 2015-2021年网上零售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
由于受到疫情因素的影响,2020年线上消费的渗透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在疫情得到良好控制的2021年,线上消费的渗透率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而是保持了与上一年相当的水平。这组数据充分说明了线上消费渗透率逐步提高的趋势并没有改变,未来线上消费将是消费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1.3 零售类电商平台对经济发展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线上消费渗透率的不断提升无疑是政府、互联网企业、品牌商、生产商、终端用户等各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互联网企业则是其中的关键。互联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对社交、交易、娱乐、信息等领域的在线化改造和融合。同时,社交平台又反向助推了基础互联网服务的普及,电商平台则成为推动线上消费渗透率不断提高的主要力量。并且,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上半场,是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为主导,零售类电商平台在电商整体行业发展过程中在市场教育、技术的开发与创新、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而随着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演变过程的推进,面向企业的电商平台似乎会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互联网行业的这种转变体现在交易类平台上,却是零售类电商平台起到了引领的作用。一方面,由于零售类电商平台更为贴近终端用户,有更庞大的用户基础,他们对市场的变化把握的相对更为准确,并且他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历来重视对基础研发的投入,有更深厚的技术力量,因此能更有效率地搭建起上游生产商与用户之间的桥梁,进而能相对更容易推动上游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进程。另一方面,从企业的经营模式上来看,零售类的电商平台需要更多的用户、更频繁的购买行为来实现收入的增长,而不仅仅是单笔大额的消费,因此有更大的动力去开拓新市场、发展新用户、维持用户的高活跃性,进而不断推动线上消费在各人群、各地区之中的渗透,并最终增强消费经济发展的效能。
零售类电商平台对消费经济除了上述直接的影响以外,还产生了一些间接的影响。自从互联网诞生以后,商业交易就开始划分为线上、线下两大类泾渭分明的业务,同时线上业务在不断蚕食线下业务所占的份额。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线上零售已经在很多细分行业和品类上占到了整体零售的主体地位,并且在其余行业也在不断推进线上化的进程。尽管如此,目前线下零售也依然占据了整体零售七成左右的份额。但是,纯线下零售的发展已经举步维艰,传统线下零售的商家也开始纷纷拥抱互联网,进行着自我的变革和演进。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传统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惯性,以及自身较为羸弱的技术基础,使得其线上化的进程较为缓慢。反而,由零售类电商平台主导的深层次融合互联网基因的创新型零售项目、传统零售改造项目,却得到了大量用户的认可,获得了快速发展的机会。由此可以推断,今后大量的传统零售数字化、智能化项目,也必将由零售类电商平台来推进和主导,其对于整体消费经济的影响力必将进一步增强。
另外,除了上游供应链以外,零售企业还与众多行业,如物流仓储、营销推广、科技研发转化、管理咨询等类型的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而零售类电商平台在业内话语权的增强,也会给相关行业带来理念和行动上的转变,促进其数字化变革的进程。在这一层面上,零售类电商平台通过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逐渐将其影响力扩散至社会经济的大多数领域。
图 1‑5 线上零售具有重要性的原因
由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线上零售对于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这样关系着经济发展健康程度的行业来说,国家不仅会保持支持其发展的态度,甚至还会对其有资源、政策上更大力度的倾斜。
在这一方面上,202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有比较明显的体现。会议公报中提到:“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线上零售,是我国目前发展相对较为成熟、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数字经济形态之一,已经成为部分相关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引领国际行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大力发展线上零售,支持线上零售相关平台的发展,将会是经济政策的主要方向之一。
2.共同富裕将是长期的政策,扶持中小企业,限制大企业无节制扩张是主线
2.1 现阶段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于缩小贫富差距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奋斗目标,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各项政策的重要参照基础之一。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发展的重点在于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和整体增量。在这个过程中,局部经济的快速发展造就了事实上的第一批富人,而在当时的政策上也允许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且,从以往的“同等贫穷”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市场的活跃性被调动起来,资源流动性增强,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同时还能调动起大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时,在各种资源中资本对于财富创造的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资本所能得到的财富分配量也随之越来越大,因而造成了贫富差距逐渐不断扩大的现象。这种情况的蔓延和加深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所不允许长期持续存在的。而且,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允许在牺牲掉一些发展速度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调控。因此,如今党和政府才会将共同富裕重新放在施政的重点方向之上。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这是去年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共同富裕做出的阐释。可见,现阶段的共同富裕政策和我们在上世纪所追求的政策方向是基本一致的,它不是全国范围内的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现在的政策又着重强调了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可感受到的,而不能是只存在于一小部分人范围中的。这就决定了今后的收入分配政策调控方向大概率是往两个方向继续深入:对于极高收入人群,限制其资本所得,限制其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快速扩大财富的手段,打击其取得各类型灰色收入的行为;对于低收入人群,加强基本保障的力度,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提高劳动收入占整体收入的比重,提供更多社会阶层上升的渠道。不断调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几个地区试点的房产税,以及对演艺、电商等行业高收入人群税收的严查,都是这种调控方向。而所有这些政策的核心就在于控制贫富差距的扩大,进而缩小全社会的贫富差距。
2.2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有使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和危险
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它不仅在不断改造着各种类型的传统行业,还在创造着一个又一个的新兴行业,进而掀起了无数场变革。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缩短信息沟通、传输时间与距离,提高信息传输效率,提高信息传输准确率的特点,使其特别适合运用在对有信息传输有较高需求的行业之中,也特别适合对各行业流通环节的改造。
运用了互联网技术的各类行业在运行效率上的明显提高,一方面推动了其整体规模的不断扩张,一方面也成为行业内部触发熵减进程的关键因素。因此,这既会使互联网原生行业、融合了互联网技术的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的规模差距不断扩大,也会使资源与资本流向行业内部更高效的模式与环节之中,进而造成行业内部的差距也不断扩大。行业之间的差距,行业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差距,会继续传导至企业之中,使得企业之间的收入、利润等方面的差距也不断扩大。并且,企业之间的差距还会继续传导至具体的个人,从而造成个人之间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
另外,经过多年的发展,以互联网业务为基础的企业在多个行业已发展成为行业巨头,往往拥有传统企业难以企及的资源掌控能力。在其业务扩张的过程中,为了更快速、更直接的改造目标市场,同时也为了防范其它企业对目标市场的觊觎,通常会采用在短时间内将各类型资源进行大额投入的方式。虽然互联网因素的介入能明显提高目标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这种资源投入的方式对传统行业的影响非常大,不但会使目标市场相关传统企业的收入、利润等方面急剧下降,甚至还会造成一批相关企业的关停。这种影响又必然会传导至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之上,造成他们收入的明显下降,甚至产生新提供的岗位与现有求职者在短期内错配的情况,并进而造成大量失业人员的出现。
由此可见,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贫富差距的扩大,主要不在于互联网公司对于线下经济实体、对于中小企业利润的攫取,而更多的是在于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速度明显快于线下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从而使得二者之间的差距扩大。因此,大型互联网企业业务的快速扩张,也有可能造成事实上贫富差距的扩大。
2.3 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之一是解决就业问题
从长期有效的层面而言,缩小贫富差距需要使民众有较为平衡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从平衡的角度来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使其在整体国民中的占比提升,是较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还明显偏少,中等收入群体还未成为我国的主体人群,而占据了绝大多数的依然是中低收入群体。这一结论可以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找到数据支撑,虽然全国居民收入的详细分布数据国家统计局并没有公布,但是可以从国家统计局的其它数据中推导而出。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有一组“全国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收入情况”的数据,这组数据是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20%~40%的收入家庭为中间偏下收入组、40%~60%的收入家庭中间收入组、60%~80%的收入家庭中间偏上收入组、最高20%的收入家庭高收入组。由于这组数据是用收入去分组,每一组的家庭数都相同,因此只能直接看出组间的差距,而不能直接看出整体的分布情况。因此,本文重新设置了一组辅助数据,用以推导整体的分布情况:将最低2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设为A线,将最高2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设为E线,在A线与E线之间再平均分为三个等份,从低到高分别为B线、C线、D线。因此,A线、B线、C线、D线、E线就可以分别代表低水平收入、中低水平收入、中等水平收入、中高水平收入、高水平收入,如下图所示。
图 2‑1 全国家庭按收入五等份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假如B线与中间偏下收入组重合,C线与中间收入组重合,D线与中间偏上收入组重合,则整体上符合均匀分布的状态。但是实际上,中间收入组与B线基本重合,中间偏上收入组稍低于C线,不仅不符合均匀分布的状态,还说明了约60%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中低水平收入,约80%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中等水平收入。同时,中等水平收入(C线)代表了收入水平的均值,而80%的数据小于C线,即代表众数小于均值。因此,可以推断整体上符合右偏分布的状态,如下图所示。
中等收入水平占据主体的分布形式是正态分布,即具备中等收入水平的家庭(居民)要占绝大多数。而目前在最低水平与最高水平的A线、E线确定的前提下,努力使其它组别的家庭(居民)达到甚至超过中等水平收入(C线),是缩减贫富差距较为有效的方式。而提高多个组别的收入水平至中等水平,需要有足够数量能提供中等工资收入的岗位。这些岗位的关键不在于工资水平有多高,而是在于需要数量足够多,能覆盖绝大多数家庭的就业需求。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就是要实现这部分家庭人员较为的充分就业,减少其失业率。从稳定的角度来看,家庭(居民)的收入还不能有太大的波动性,特别是不能有太多低于低水平收入的时段,否则对于其整体收入的提高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因此,分析出导致收入波动的因素就显得十分重要。而整体收入的波动来自于各分项收入波动的综合作用,所以很有必要对于居民的收入构成情况进行观察。图 2‑3 2014-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工资性收入在整体收入中的占比最高,且达到了55%以上,是影响整体收入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工作的稳定对于收入的稳定至关重要,而提供大量有相当稳定性的工作岗位,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在就业岗位的提供上,需要与目标群体的年龄、学历、性别等做到最大程度的匹配,不要低配,也不要高配。而现阶段由于就业市场在信息传递上存在着供需双方的误差、失真与时间差,使得低端岗位高配高学历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既浪费了对中高端人才的应用,也浪费了对中高端人才培养的资源付出,还限制了中高端人才获取更高收入的可能,更是挤占了原本刚好匹配本岗位要求人员的工作机会。因此,给中高端人才提供相匹配的中高端岗位,给其余人员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能适应岗位的基本需要就显得颇为重要,这样能相对科学的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对于前者,需要的是全社会整体的创新力量,以科技创新创造中高端岗位;对于后者,需要充分保障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产业的发展。而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产业,在目前的环境下,相对而言往往不具有高成长、高利润的特点,大多都属于传统产业或与传统产业相关的行业。互联网产业,特别是互联网大型企业,能以较高的人才杠杆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单独的一个企业就能直接提供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就业岗位,并且还能通过创新提供新兴的就业岗位,但是与传统产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而言,数量还是太少。这方面的数据我们可以从城镇就业人口的构成中看出来。图 2‑4 2021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口行业分布
从上图上可以看出,制造业提供了城镇中22%以上的就业岗位,是解决就业问题最为关键的产业。公共管理、建筑业、教育业也提供了城镇中10%以上的就业岗位,其对于解决就业问题也非常重要。以上四个产业,共提供了近六成的就业岗位,是供应就业岗位的主体。而与此相比,IT信息业却只提供了2.9%的就业岗位,再加上与IT信息业关系较为紧密,部分岗位由IT信息业创新创造而来的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业,其一共也只提供了不到14%的就业岗位。更何况,在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业中,其占绝大多数的就业岗位与线上的关联度并不高,并不能算作线上产业的贡献。因此,从解决就业问题的角度上而言,互联网产业在当前的贡献度有限,传统产业的贡献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2.5 引导助力线下经济、中小企业,是调整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趋势虽然在就业上,互联网企业直接的贡献度有限,但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赋能其它产业,赋能线下实体经济,特别是赋能线下中小企业。如此,既能提高其它产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这部分产业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收入稳定性,同时还能在更高水平的发展基础上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是,赋能中小企业,并不是互联网企业以自身巨大的资源优势直接参与竞争,而是需要构建基础技术平台,研发有较广适用面的通用技术,只有这样只不会导致少数企业快速发展,但中小企业整体发展受困的状况。中小企业能支配的资源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差,如果与大型企业同处一个赛道,长期的竞争力有所欠缺,因此更容易在竞争中消亡。虽然从单个的中小企业来看,竞争力不强,经营能力有限,创造的就业岗位也有限,对经济成长和社会稳定的贡献度似乎并不大。但作为一个整体,全国的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左右的发明专利和80%的就业岗位(数据来源于2021年10月11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中小企业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几年互联网企业由于自身扩张的需要,不断将业务的触角伸向了诸多行业,虽然在短期内提高了相关行业的热度,并吸引了相当数量的人才进入到相关的行业,但是其在客观上也增加了相关行业的竞争度,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生存难度,使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都遇到了发展的困境。同时,在一个行业中短时间内涌入的大量现金、人才、
技术等资源,极大的缩短了行业的发展历程,但这种发展并不是遵循行业自身的正常规律,会使相关行业在资源、用户、产品和服务等层面上产生极大的冗余,并导致市场的供需失衡,反而破坏了行业的发展环境。因此,在调整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行为方面,可能会在以下方向上出台相关政策:1)规范竞争行为。在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同时,适时修改增补相关条款,重点针对大企业利用资源优势排挤中小企业、替代中小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不能压缩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是制定各种政策举措的总思路和总方向。2)规范投资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基础,强调商业的基本规律,避免对一个规模有限的市场进行过度投资,避免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的投资行为,避免对行业的发展环境造成明显破坏。2.6 互联网平台受益于线上经济,但过于强大的平台,是国家重要的监管目标很多人认为,当今世界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是以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变革。中国在这次科技革命中算是一个迟到者,但是却有着领先全球的发展速度。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世纪之处开始,中国在光纤网络、通讯基站、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展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并追赶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在有了较为先进和完备的基础设施以后,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并与多个行业深度融合,实现了从0到1,再从1到N的飞速跨越,直接成长为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市场。而在可靠基础设施的支撑下,中国互联网的渗透率越来越高,市场中各主体对互联网的认知也在不断加深,并形成了全社会的广泛接受和认同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一批善于利用互联网优势的企业应声崛起,成为市场的中坚力量,他们为中国互联网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他们也获得了长时间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互联网在有庞大基数的人口中不断渗透,使中国的网民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这成为上述企业发展互联网相关业务的重要依靠。网民群体的增加,不但在游戏、交易、服务等方面为这些企业贡献了不断增长的直接营收,其自身网络行为不断丰富所汇集成的大数据,也成为这些企业的重要资源,为他们发展其它相关业务提供了坚实的增长基础。另外一方面,互联网在渗透进诸多行业的过程中,改变和创生了各类型的业务,许多新兴的业务场景应运而生,而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汇聚了大量高端人才和底层数据的基础上,也恰好找准了其中蕴藏的机会,不断扩大在各行业中的影响力,不断拓展出诸如云计算服务、线上办公等不同层面的业务,并以此获取到产业数字化进程中的巨大红利。这些自身业务范围既覆盖普通网民,又覆盖众多行业公司的互联网企业,随着其业务深度的不断拓展和广度的不断扩张,逐渐成长为互联网世界的基础平台,其旗下的各类型业务持续为数据量可观的用户提供着众多最为常用的日常服务,并在互联网基础设施之上构建出诸如社交、交易、支付等多个互联网基础服务体系。上述各种服务体系在多年的竞争和发展中逐渐成熟,不断取代着传统的方式,并在各个行业中渐渐形成了以少数几个互联网平台为主,甚至近似于垄断的格局。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深入,普通用户与企业用户越来越离不开这些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基础性服务,从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些平台决定了普通用户与企业用户获得服务的范围和品质。但是,少数平台对大多数人和大多数企业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国家而言却有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因为这些互联网平台绝大部分是非国资的民企,他们本身具有高度的自有决策权,在政府层面上不可能像对待国企和事业单位一样从上至下的对其进行全面管理,从而就可能会发生因为某一个平台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导致与政策方向不相一致的,或与全国整体建设目标相悖的,有较大影响的大范围经济性、社会性事件。这些事件一旦达到某一个临界点,就可能会引发一定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而不稳定因素是当前党和政府层面着重管控的对象,不可能由其自由变化,甚至演变到破坏社会团结,以及经济发展大势的地步。类似于韩国财阀集团对于国家经济命脉、政治命脉掌控的状况,在中国绝不允许也绝不可能出现,因此国家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重点监管不会是短期的运动式行动,而将会是长期持续的日常行为。虽然202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到了“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但我们需要客观正确的认识这句话中透露出的相关信息。首先,“平台企业”并非完全等同于“互联网平台企业”,那些业务触及多个行业的大型集团,也应该属于此处所提及的“平台企业”,因此“支持平台企业”可以理解为支持业务涉及面广、能连接市场主体数量多的大型企业。其次,“支持平台企业”并非只是支持单一企业的发展,而是支持其对相关大量市场主体的赋能作用,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提升多个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在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其基本需求,卖家一般追求的是长时期内更大的整体利润,买家一般追求的是付出相对更少的交易成本。卖家所追求的利润,不是在某一个客户,或某一类客户之上获取利润,而是尽可能使所有客户都成为利润来源。同时,利润也不是短期的追求,而是站在较长的时间段上去衡量,例如为了长期的目标,可以承受短时间内的亏损。而买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不仅仅是直接的资金成本,也包括了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学习成本、维权成本等等,它是所有这些成本因素的综合体。每一位买家所侧重的具体成本因素会有所不同,但绝不会是单一因素所决定的,而往往是由一个主要因素附加其它因素共同构成的结果。对于商家而言,如果正处于不断扩张的市场之中,在自身具备一定基础的条件下,其追求更大的整体利润相对简单,不断的扩大自身规模、扩大客户群体就能相对容易的获得发展红利。在这个阶段,由于市场规模增长较快,并且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会有大量商家不断涌入。即使如此,因为市场扩张的速度大于商家增加的速度,绝大多数商家都能在市场中生存获利。但在市场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其增长速度已逐渐趋缓之时,市场空间已经容纳不了大量的新增商家,并且由于既有商家的成长性和扩张性,市场中会诞生数个头部领军者不断侵蚀同行的份额,甚至会不断兼并同业竞争者,在此过程中会有不少商家会因此落败消失。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会在这个阶段大为增加,只依靠市场规模增长而长期获利的策略将不再适应此时的竞争环境,因此在增长缓慢,甚至规模停滞的市场中重新发掘增长点成为必要的举措。此时,交易效率的作用就会显得非常重要,提高整体的交易效率就是实现市场二次增长的关键因素。而在当今的电商行业,甚至零售行业的诸多商品品类中,其绝大多数的垂直市场已经不再是高速增长的阶段,除去产品创新的手段之外,必须用提高交易效率的方式才能有继续发展的可能。对于用户而言,当其所需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之时,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能否购买到商品,而价格、品质等因素在购买决策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而当其所需商品处于买方市场之时,
其购买决策的影响因素就会增加,并且会根据用户自身情况的不同,每种因素会表现出不同的重要程度。这些因素在交易中会形成相应的成本,如前文所述会被用户综合考虑。但在商品设计、功用等方面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用户的需求也会随之不断变化、不断增多,因此其考虑的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随之变的更为复杂。此时,用户的很大一部分需求也不再清晰明确,而是带有一定的模糊空间,甚至有部分用户其实并不了解自身的真正需求。当前的电商用户,已经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处于这样的状态之中,即使有部分用户在其熟知的品类上有明确的需求,但是一旦是其陌生品类的需求,其一般也不会有明确的需求方向。这些不明确的需求,会明显增加用户的交易成本,他们在这样情况下进行的搜索、浏览等行为往往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从而最终影响了交易的达成。而一旦有一种举措,或一系列举措,能在减少低效和无效行为的同时,还能使用户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匹配上自己的真实需求,则交易效率也就会随之得到明显提升。用户追求的即是这样一种状态,以最小的交易成本满足最大的需求,使单位成本的效率最大化。3.2 电商平台具有双边网络效应,容纳更多的商家和用户才有更高的效率电商平台规模的增长,并不仅仅依赖于商家端规模的增长,或者是仅仅依赖于用户端规模的增长,而是商家端与用户端规模共同的增长才会使电商平台有健康的增长。同时,用户端规模的增长会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商家的入驻,而商家端规模的增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用户的注册使用。这是典型的双边网络效应,实际上也被很多电商平台和投资机构所认可,一些新兴的电商平台不计成本的进行用户拉新,并对商家进行大额补贴,就是利用这种效应的体现。而在电商平台的整个交易流程中,从用户意识到商品、品牌的存在,加强对商品、品牌的印象,接触到商品、品牌,到最后成交,会经过多个转化的过程。而在通常的电商策略中,往往将最后几个步骤,如加购物车、下单、支付的转化率看的较重。对于单独的电商商家而言,这确实是较为有效,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作用的举措。但在电商平台,或是整个电商行业而言,仅仅做好了最后几步还发挥不了最大的效用,因为基础的用户数量已经确定,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明显提高,后期流程的转化率再高,也有一个可预期的高限。但如果提高基础用户的数量,甚至提高一个数量级,再配合后期的有效手段,则整体交易效率将会有明显的提升。从商家的视角来看,其产品线一般不会只局限于少数的目标人群,而是会开发出不同的产品以适应不同目标人群的需求。目标人群越宽泛,相对越容易发掘出更有潜力的产品,同时也越可能分散市场风险。从这个层面而言,商家可以触达的人群越多,就越容易发现目标人群,从而实现销售转化。并且,可以触达的人群越多,还更容易发现潜在的客户群体,为销售转化蓄积资本。虽然,商家并不会去触达所有人,因为还会涉及到投入产出比的问题,他们会根据其自身所需,利用合适的工具选择性的去触达相应的人群。不过,这种筛选依据的基础性人群数量越大就越准确,也越完整,这样才不至于遗漏掉大量实现转化的可能。因此,商家的诉求会是有一个包含尽可能多基础用户信息的数据库可供其操作。从用户的视角来看,在一段时间以内,其需求不会仅限于少数几个,而是会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具体的需求数量和种类,与用户自身所处的环境、自身的爱好等因素有关,每个人不尽相同。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一个或几个商家无法提供给单一用户的足够多的选择,用户所有的需求必然涉及到数十个甚至更多类型的商家,而由这些需求组合而成的整体用户群所涉及到的品类和商家数量就会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同时,还有一部分用户的需求与其它大部分人会有所区别,是较为明确的、细化的,极具个性色彩的需求,它们的整体数量不大,大部分的商家在投入产出和风险等方面因素的作用下,通常不会有动力去服务这些用户。而要满足这些用户的需求,就需要平台在主流商家之外额外引入一部分服务于长尾需求的商家。因此,平台中的商家数量越多,就越有可能满足绝大部分用户的绝大部分需求,从而就越有可能形成更多的需求转化。尽管商家与用户的数量在基础层面上决定了电商平台的交易效率,而平台也会因此而尽力吸纳更多的商家与用户。并且,在当前的电商行业中,也确实有几个主流平台的用户数量、商家数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是,实际上某一个单独的平台并不能容纳所有的商家和用户,从而也就无法因此而达到相对较高交易效率的层面,其因素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首先,由于互联网在时间、空间等维度上存在渗透不平衡的情况,在事实上形成了为数不少的独立使用人群。他们有的成长于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几乎所有需求都由网络解决;有的保持了大部分的传统习惯,只偏向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社交、信息登记等生活必须的活动,其它活动则更偏向于脱离互联网;有的在面对某些特定需求时,会偏重于采用网络方式解决,其余需求则更偏重于在线下解决;有的则没有明显对网络的偏好或排斥,其选择线上、线下更为随机。由于这些人群的目标不同、需求不同,以及接触网络的时间不同,往往会成为不同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并且也有一些平台在企业目标使命,或内外条件的限制下,更为专注于某一个或少数几个用户群体,他们在短期内并不以获取更多的用户群为主要目标。而正是因为这种专注和聚焦,使其服务现有用户群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发展,甚至明显超过了大型平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目标用户也顺理成章对其有更高的偏好性。同时,在各个平台之间,他们出于自身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考虑,各平台对平台外的用户使用和商家调用行为都或多或少的设置了一些障碍,这也阻碍了用户与商家在互联网世界的自由流动。因此,平台之间由于定位和竞争而产生的彼此阻隔,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家、用户被分隔在不同的网络空间中。其次,每一个电商平台都有自己的特色定位,以及重点布局品类。同时,平台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一定的门槛,只有达到门槛的商家才会被平台重点推广,才有快速发展的可能。而有些商家因为特色定位、品类与调性等属性与当前的电商平台不同,或长时间达不到电商平台所设置的门槛,就很有可能会被平台主动舍弃。这种舍弃行为虽然不会对当前电商平台的经营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但确实是会造成商家数量的减少、品类的减少,继而使有相应需求用户数量的减少。再次,大部分商家基于成本控制、产品线管理、价格管控、与平台关系等方面的因素,往往只会在一两个平台上经营,或者即使在多个平台布局,但会将主要精力投放到一两个与自己特点最为匹配的平台之上。实行多平台经营策略的商家,也不会在每一个平台都按照相同的思路运营,不会在每一个平台上安排同样的产品线,都会或多或少的体现出在各平台上的差异。并且,多平台经营的商家,也很难以某一个平台的用户数据为基础进行跨平台数据的打通和统一。因此,由于商家基于自身因素进行的不同选择,也会造成某一单独电商平台在商家类型和数量上的缺失。最后,每一个电商平台中的用户,在进行平台选择的时候,都会偏重于自身某一方面的一些特殊因素,同时自己所选的目标平台也是基于这些因素的特别设置,才对自己有相对更强的吸引力。并且,当用户对一个平台使用了较长时间以后,会在商家比较、商品挑选、详情浏览、订单生成、支付流程等方面形成较为固定的使用习惯,这种使用的惯性会使用户难以完全转移到其它的平台之上。因此,在市场存在竞争的前提下,即使是占据市场头部的电商平台,也难以吸引所有的潜在用户转移到自身的平台之上。基于以上因素,某一单独平台的商家和用户,在数量上都有局限性,从提高双边网络效应作用的角度上而言,单一平台并没有释放出提高交易效率的潜在空间。提高电商的交易效率,无论是对于直接参与交易的商家与用户,还是对于提供交易渠道的电商平台,抑或是与交易相关的运营服务、上游供应链、仓储物流、产品设计开发等环节来说,都会有实际的获利。在商家而言,其店铺中商品的成交率、动销率、销售量会因此而有所提升,同时运营的成本会更低,从而增加自身的利润水平。在用户而言,可以用更少的时间、更少的精力、更低的对价获取到自己所需的商品,甚至是自己实际需要但却尚未有需求意识的商品。在电商平台而言,交易效率的提高会刺激产生更多的交易,从而为其贡献更多的佣金和附加收益。在电商相关环节而言,更多的交易也意味着会产生更多的业务,也会因此获得更大的收入增长机会。但是,在电商交易的整体流程之中,不同环节、不同身份的主体对流程的话语权、影响力有所不同,使得各方的获利并不平衡。往往是话语权高、影响力大的主体在获利分配上有更大的主动权,甚至是掌控权。同时,在电商这样一个高度活跃的行业之中,每一个局部的环节都有较高的创新热情,以及对新鲜事物较高的接受程度。在这样的环境中,某些环节的效率就有可能得到明显的提升,并且这确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电商交易整体流程的效率。不过,某一环节效率的提升对整体的作用有限,而且这种提升会使局部环节的影响力在短期内大幅上升,可能带来获利和分配不平衡的加剧。近几年电商直播的兴起,是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上的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商家与用户的交易效率。但是从电商行业整体的规模及其增速而言,这种提升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突出,并且还出现了行业分配在短时间内快速向MCN机构和主播倾斜的现象,明显的扩大了行业分配的不平衡风险。在上文中已有论述,“现阶段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于缩小贫富差距”(2.1),而任何明显加剧分配不平衡的行业和创新都会引起监管的关注,甚至是针对性的调整。因此,以财富集中化的代价去提高交易效率,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造成分配不平衡扩大化的模式,是电商行业发展中尽量避免的方向。尽管外部有国家政策和部门法规进行规范,内部有行业巨头调整业务方向、流程和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平衡现象的扩大。但是,这种规范和调整有一定的滞后性,大多数是在现象已经发生并扩散的阶段才会有相应的举措,它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提升效率与分配均衡之间的矛盾。因此,从电商具有的双边网络效应的基本特性出发,从整体与全流程的角度去考虑提升交易效率,或许是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4.容纳几乎全部线上商家和用户的平台是可能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未来的市场主体会呈现出一定的变化,可能会演变成三种主要的类型:商业性企业,公益性事业组织,社会化企业。商业性企业是以赚取利润为目标,健康的企业形态是收入大于支出,且二者相差的越大越有利于本企业后期的正常运转,也有利于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各类主体。公益性事业组织是以增加全社会福利为目标,通常都是以国家为主导,或是受到补贴的民间组织,健康的形态是收入略小于支出,二者相差的部分是政府对社会的福利支出,但这部分的差值不能太大,以确保政府、组织能正常运转。社会化企业是以普惠的方式服务大众为目标,健康的企业形态是收入与支出大体相当,既能为社会提供基础性的服务,又能依靠自身的能力保证正常运转、提升竞争力,其外部效益要远大于内部效益。由于电商对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性(1.3),以及对普通人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未来行业中的平台企业将很可能会在企业类型上发生变化。虽然大概率不会转变成为公益性事业组织,但却非常有可能转变成为社会化企业。即:今后的电商平台企业将不再以盈利为目标,而将会以提供基础性环境,覆盖并服务于更大范围的商家和用户为目标。一旦发生了这种变化,或有朝这种变化发展的趋势,电商平台企业的股东构成将极有可能有较大的改变。国资或国企或将主导股东的构成:一种可能是,在国资或国企主导之下,将现有主流平台进行合并,组合成基础综合型平台。在组合成新的平台之后,旧有的平台将消失,自此之后的主流电商平台将只会有这个组合而成的超级平台。旧有的电商平台会成为超级平台的服务商和上游供应链体系的赋能商,为超级平台上的商家、用户和生产商等主体进行服务,主要依靠服务质量进行竞争。另外一种可能是,在国资或国企主导之下,建立一个新的超级平台,超级平台的股东中除了国资或国企外,还包括了当前主流的各个电商平台。除去超级平台之外,旧有的电商平台会依然存在,但重要性会下降,基本不会再形成各自闭环的交易环境。商家和用户会先通过超级平台进行匹配,然后再根据一定的规则分配至各平台上进行交易。无论是合并而成的超级平台,还是新组建的超级平台,所有商家与用户的数据会在超级平台上打通,并形成相应的数据库,商家与用户的匹配将由超级平台的规则决定,与之前的各电商平台无关。因此,与现在的电商平台相比较而言,超级平台对商家和用户的覆盖面能做到相对更为极致的水平,在有效算法的支撑下,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匹配效率,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同时,这种以社会化企业为基础的电商超级平台还解决了数字化社会中数据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难题。用户、商家在某一平台上各种行为所产生的数据,究竟是属于产生数据的行为人,还是属于平台,以及由此数据衍生出的利益是否全为平台所有,当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是一个模糊的空间。而如果今后法律明确了数据权益全部归属于或部分归属于产生数据的行为人,则当前电商模式下几乎所有主流平台的经营都将受到非常大的影响。但如果是社会化企业进行基础数据的获取、运用,由于其企业目标并不是盈利,即使在让渡全部或部分数据权益的情况下,也不会对其自身的生存和运转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并且,法律还可能对社会化企业免费或低价使用行为人的数据作出专门的规定,进而免除社会化企业的法律风险。因此,从社会发展、经济效率、法律风险等角度去考虑,电商平台未来演变为社会化企业都是大概率的方向。4.2 “合并”模式下现有主流电商平台短期内可能的生存之道在“合并”模式下,现有主流电商都将失去平台的运营权利,并且将失去自身独立的平台。超级平台不仅是唯一的综合型电商平台,还将制定平台规则并负责日常运营。现有的主流电商平台就彻底转变为商家的服务商,为商家提供运营工具、运营方案、代运营服务等等。其在电商业务中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服务商家的数量、时间和交易额等主要指标,以及超级平台对于各股东的利润分成。由于主流电商平台失去了平台的运营权,也意味着其失去了利用平台运营权获取利润的空间。而其转变为服务商所获取的利润远远不能弥补之前的交易佣金、广告推广等收入与利润,因此即便在短期内,它们也需要找到一个新的方向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甚至是作为更有发展空间的新一代业务。这种新业务一定需要与传统业务相关,但同时主流电商平台又并未涉足太多或涉足太深,这样才相对更容易转换赛道,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当前主流电商平台稍有涉及的设计、生产等上游环节就可能会是其重要的发展方向。届时,其向上游的延伸,就不仅仅局限于赋能,而更可能是深度的绑定。主流电商平台将会变身为数据服务商,深度参与到多个品牌、工厂的日常运营之中,甚至还会进行股权的合作,进而加强在品牌和工厂中的话语权。从整体来看,中国现有大多数品牌和工厂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还相对较低,对来自用户、来自市场的数据还缺乏有效的利用,对其进行数字化改造进而提升其产品能力、市场能力、应变能力等还有巨大的空间。而主流电商平台正好擅长于对数据的利用,并拥有较为强大的数据资源,以及相应的开发、运营能力,正好可以弥补品牌和工厂的短板。在主流电商平台与上游的品牌、工厂深度融合以后,不仅可以拓宽其自身的发展方向,还因为加快了数据的流转速度而能进一步提高电商整体的交易效率。同时,上游大量的中小企业还会因此释放巨大的增长潜力,并缩小与大企业的规模差距,这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发展方向和精神。4.3 “新建”模式下现有主流电商平台短期内可能的生存之道在“新建”模式下,现有主流电商平台还将保留自身独立的平台,但此独立平台不再是以前完整的交易闭环平台,因为其最根本、最主要的数据并不由其自身掌控和运营,而是由超级平台来负责。与“合并”模式相比,此模式的电商平台有相对更大的自主权,其兼具商家服务商和终端维护商的角色。在数据统一、规则统一的前提下,各电商平台在APP、小程序或其它形式的终端上保留有自己的特色,并且有各自的运营策略,以此吸引C端用户,而C端用户的活跃程度、交易行为与超级平台最终的收入、利润分配有一定的关系。与此同时,各终端在采用同一套底层数据的基础上,其匹配规则、搜索规则等基本数据算法也都是由超级平台所制定与运营,以确保规则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超级平台的数据算法还将会对小平台、新平台有一定的倾斜,以扶持中小平台的成长,限制大平台的过度扩张。而在统一算法的规则之下,每个平台所展示的搜索、推荐等结果中,最前面有固定数量的结果各平台完全一致,在此之后,算法会根据每个平台所服务的商家特点以及用户特点形成不同的推荐结果。在这样的算法支撑下,能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平性,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尽量展示各平台的特色和能力。而各平台的收入,除了作为商家服务商而直接获取的服务收入外,则主要来自于其对商家和用户的服务,即:所服务商家产生的交易在超级平台所有商家交易中的占比 * 超级平台所有商家服务项待分配收入利润 + 所服务用户产生的交易在超级平台所有用户交易中的占比 * 超级平台所有用户服务项待分配收入利润。因为在“新建”模式下,现有主流电商平台还保留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它们也能从这种自主权中获取相应的收入和利润,因此在短期内其开拓其它业务方向的动力相对不大,虽然其也有对上游产业进行数字化改造的意愿,但其对上游的渗透应该不会有“合并”模式那么深入。4.4 电商模式、框架的演变对当前电商平台的长期性影响当前主流的电商平台,在其业务成熟以后,其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项:1)商家在交易达成以后向其所付出的佣金。2)商家为吸引用户、宣传商品向其所付出的推广费用。3)平台经营自有业务所产生的销售收入。4)商家为其享受的平台附加服务所付出的费用。其中,佣金和推广费是电商平台利润率较高的收入项,也是其健康良性运营的保障。但是,一旦新模式、新框架开始酝酿、建立,“老平台”的这两项收入将会大幅减少甚至消失,其业务模式和业务收入必将迎来大范围的改变。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在新模式、新框架之下,“老平台”的优势不再是对商家、对用户的大范围覆盖,而是多年以来多类型线上业务的高效运转所累积而成的包含技术、人才、资源、流程、经验等在内的数字化能力。并且,这种能力是一种普适性的能力,并不局限于单一的或少数的行业之中,它可以使多个行业的整体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因此,“老平台”的业务重心也将渐渐不再局限于卖商品的商家和买商品的用户,而是将业务更深的扎根于实体产业之中,更深的融合于每个细分行业、甚至每个品牌的供应链后端、销售前端。“老平台”们的数字化能力可以帮助生产端能更有效的理解市场、理解用户,并协助其开发能快速跟随市场变化的产品,甚至根据产品特性的变化,快速革新生产流程、管理流程。而生产端数字能力的提高,会有效的提升相关产品的商品力和单品价值,并且以此反向促进消费端相关需求的增加,从而共同推动市场整体规模的扩大。从业务收入的角度而言,“老平台”更深入的走进实体产业,能获取的收入空间要远远大于当前的收入模式。因为我国有太多的传统行业尚未开始数字化进程,或者只是进行了较为初级的数字化,他们的数字化革新尚有非常长的路程。并且,每一个单独的企业,其数字化革新所能给“老平台”创造的收入规模也是非常巨大的,是当前的业务模式难以比拟的。所以,抓住了这个机会,抓住了这个市场,未来较长时间内的收入增长空间就得到了保障。但是,这个市场会是困难程度相对较大的市场,不仅需要“老平台”的数字化能力,也需要其沉下心、沉入行业之中。同时,“老平台”与实体产业的结合,不仅能推动相关市场规模的扩大,还能在此基础上创造更多、更公平的就业机会,还能相对更容易的产生变革性的技术,因此也是推动共同富裕更高效实现,推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途径之一,从而也更加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的调整方向。互联网基础和技术在中国不断的巩固和提高,中国国内庞大的消费市场需求,都为中国电商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样优越条件的催化和促进下,中国电商行业的发展速度也远超世界其它国家,成为全球的标杆市场。如此快的演进,不但使电商上下游的大量企业大为受益,也在不断催生相关新兴产业的诞生和发展。这样一个充满活力的行业,逐渐汇聚了各个领域的中高端人才,为赋能其它产业蓄积了技术与实践基础,并创造出了数量可观的创业、就业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新兴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电商行业的发展也为生于其中、长于其中的企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并且也的确有一些企业从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领军者。不仅如此,这些企业还不断扩充自身的业务范围,直至成为以电商业务为核心,并横跨众多相关业务的平台。因为大型平台对普通用户、普通商家的影响较深,其一经出现,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商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线。并且,由于大型平台极高的发展速度,也使其积累了各方面大量的资源,而这些资源也逐渐外溢到其它各行业之中,因此其影响力也在其它行业、其它领域不断蔓延。但是,大型平台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并不是只有有利的一面,其带来的风险与弊病也逐渐显现。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与弊病继续发展成为更大的不稳定因素,国家相关单位就有非常大的动力对其进行长期的管控,以最大可能性消除隐患,并引导相关行业走向健康、规范的发展道路。在未来可预期的管控中,电商行业必将迎来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涉及到各大型的平台,也非常有可能改变当前电商的运行模式,并发展或改造出一套新体系:在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大目标下,以新的基本架构提高全行业的交易效率。★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小编企业微信,即可加入易观分析社群!更多有趣的数据&有料的报告,社群内同步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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