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互保”是否为保险合同之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10月中旬,蚂蚁金服联合国内首家相互制寿险机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推出一款相互保险产品“相互保”,正式在支付宝上线。一时间关于“相互保”的文章争论有很多,“13精”也就产品形态和性质发表过两篇文章,参见《中再产险李晓翾:从“相互保”谈追溯型保险产品的运作》《14天,1367万:”13精”终于肯点评相互保》
一个非常有趣的 问题
类似“相互保”
这种相互保险产品
能否通过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从而适用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也非常值得行业思考。本文首先介绍一下相互保险的历史发展背景,然后再来探究相互保险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问题。
1. “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
相互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已经在世界上存在近300年的历史。
1752年,以雷电实验而举世闻名的美国著名科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当时还处于英国殖民阶段的费城设立“费城房屋火灾损失保险相互社(Philadelphia Contributionship for the Insurance of Houses From Loss by Fire)”,开创了国际相互保险行业。
相互制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一员,在19世纪60年代国际保险市场上非常盛行,当时相互制公司在美国保险市场的市场份额曾经超过60%,在日本的市场份额一度超过75%。
根据国际互助与相互保险联合会(ICMIF)的统计数据, 2016年度互助与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份额占比为27%。
其中,互助与相互保险在北美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份额占比为37%,在欧洲市场的保费收入份额占比为31%,在亚澳地区的保费收入份额占比为15%,在拉美地区的保费收入份额占比为12%,在非洲市场的保费收入份额占比为3%。
由此可见,相互制保险一直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占据着显著的地位,并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 相互保险产品
能通过目前保险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吗?
在目前的保险企业会计准则下,一个合同要适用于保险会计准则的话,需要通过所谓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Risk Transfer Testing)”,这是中国精算师考试和北美产险精算师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试内容。
现在一个现实的精算考试题来了,那就是:
相互保险产品
能够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吗?
首先,精算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是基于单个合同层面进行的,而不是基于整体产品组合层面进行的。
这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相互保险产品是每个投保人和相互保险公司单独签署的合同,那么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是基于这个单体的合同基础进行测算的,而不是基于所有投保人全部整体进行测算的。
假设 相互保险产品“相互保”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每个投保人和信美相互单独签署的合同,下面以我国保险业采用的、国际保险精算领域最为流行的ERD算法来计算一下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
当然,保险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直接保险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采用的是“简化算法”,而此处采用的实际上是比“简化算法”更为严格的通常在再保险领域应用的ERD算法。如果在ERD算法下能够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那么必然能够在“简化算法”下通过测试。
ERD算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以某个投保人的重疾发生率0.1%为例进行测算,单体合同项下的预期保费是30万元*0.1%=300元,这个预期保费将作为ERD算法测试的分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采用预期型保险产品形式,这个合同的纯保费也将是300元。换句话说,在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上,保费到底是先付还是后付,并不是影响测试的重要因素,因为ERD算式的分母是一致的。
接下来再来看一下ERD算式的分子。这个合同有0.1%的概率发生(30万元-300元)的净损失,因此该合同的ERD结果就是:
按照ERD算法测试的规定,当ERD指标值高于1%时,就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何况99.9%的ERD指标值。
由此可见,如果相互保险产品是每个投保人和相互保险公司单独签署的合同,那么相互保险产品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是问题,它与产品的保费先付或者后付无关。
3.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基于整体产品业务组合层面
进行测试的话合理吗?
当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基于整体产品业务组合层面进行时,不用说相互保险产品,很多常规的、普遍存在的保险产品都无法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其道理。
以一个1000万人的人身意外险组合为例,假设意外发生概率为0.02%,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每张保单的纯保费为20元。现在的问题来了,由这1000万人组成的意外险产品业务组合,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ERD算法吗?
这里不得不注意,由于1000万人的基数太大了,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整个产品业务组合的波动性变异系数已经被压缩得很小。
下面是一段带方括号(【】)的文字,可能是一段只有保险精算师才能看懂的文字,如果您不是精算师,请略过该部分,相信精算师的数学推算能力并直接阅读后面的结论即可。
【
用①P代表这个业务组合的纯保费总额(实际上这里是20元/人*1000万人=2亿元),
②x为这个业务组合的总损失金额,
③f(x)为x的概率密度函数,
④当业务组合中人数N足够多时,f(x)接近于标准差为的正态分布,
⑤在不考虑折现的情况下对ERD算式使用微积分计算如下:
当N没有趋近于无限大时,损失金额服从损失概率为p的二项式分布,由于纯保费等于损失均值,以上公式 =
】
由此可以看出,业务组合的投保人数N越多,损失概率p越大,越不容易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在上例中,基于1000万个投保人的人身意外险业务组合的保险风险比例ERD指标值等于0.9%,小于1%,没有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由此可见,一些普通的保险产品,在基于单体合同层面进行测试时是可以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而在基于整体产品业务组合层面进行测试时则不一定能够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同样的一个产品,
只是由于测算层面的不同而得到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种现象合理吗?
目前的保险会计准则
的相关技术规定合适吗?
“保险”到底是什么?什么是“保险”?
目前,在业界,关于“相互保”的合同法律主体问题尚未完全明确,因此,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到底是基于单体合同层面进行还是基于整体产品业务组合层面进行,业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业界有精算师在对“相互保”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合同是形式,产品是本质。是否计入了保费收入是形式,组织了保险功能是本质!”
对此观点,I can’t agree more(心折首肯)。
客观地讲,“相互保”这个新兴保险产品给业界带来的思考很多很多,它也在不断地让我们加深着对“保险是什么?什么是保险?”的理解。
在北美精算师(FSA)资格证书的上方,写着英国著名艺术批评家John Ruskin的一句名言:
“The work of science is to substitute facts for appearances and demonstrations for impressions(科学的作用是用事实代替表象,用证明代替印象)。”
谨以此言与同行共勉
(作者:李晓翾,中国/北美/英国精算师,美国微软公司认证系统工程师,中再产险首席精算师;承苏宁,北美准精算师,中再产险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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