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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种骗局可能你也遇过……

2017-03-13 肇庆发布


3月,

不止有植树节还有前方的“3·15”!


前段时间,@肇庆发布 推出的

你投诉,我曝光!

肇庆君收到了不少市民网友的报料

例如,下面这个事件……

报料:小额贷款骗局


我于2016年因急事在广州信捷公司代办人借了一笔3000的贷款,是分18期还的,可以提前还款那种,当时那个代办人说:“每个月只是还贷款分期金额加利息,就是多还多几十块一个月。”当时我因为急用也没想这么多,之后第一个月要还款的时候,除了分期本金还要多付100多块,比之前代办人说的几十块还要多两倍,要交290多块一个月,我心想可能是被骗了,所以想尽办法申请提前还款。

得知确实要还款的金额后,我在第三个月还款前,把应该还的钱都全部存进代扣的卡里。奇怪的是当时过了还款日,钱还没扣,我当时也感觉奇怪,就打电话去客服,叫我不要担心,只是银行那边还没处理。当时因为工作比较忙也听听就算了,过了还款日之后的第二天,我收到信息,钱全部原数扣完,我再一次打电话去客服问我是否还清了,当时客服说钱扣了就还清了,我以为这件事情结束了。没想到在这个月的1号开始就不断有信捷的还款信息发到我手机,我也没怎么为意,只是奇怪而已。


之后就不断收到信捷催还款员的电话说我还有一笔贷款没还,当时我更奇怪了,我以为是之前那几个信捷代办人打电话给我说要不要分期贷款,因为资料在他们手上然后自动帮我办理了,所以打电话去客服问清楚情况,客服说是我之前在广州办理的贷款提前还款失效了,钱全部扣了后面12期的分期还款,我一下子蒙了,我说我之前不是已经还清了吗?钱都已经一次性扣完了,就算我提前还款失败,钱也要还给我啊,怎么可能一次扣完了,起码也打个电话来通知一下,这样不了了之。客服也没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只是不耐烦的问我什么时候还,明天还还是后天还,还带有威胁的语气说如果我不还,对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大影响的,然后说了一大堆话,我也没听清楚就挂了我电话。

我感觉自己被深深的欺骗了,这两天不断有人打电话给我叫我还钱,不停的问我什么时候还钱,今天还是明天还,我受够了,这几天一直被困扰着,今天又接了一个电话一直问我什么时候还钱,今天还还是明天还,还说不还就把录音还有资料交给银行。然后又说了一大堆我没听清楚的话就挂了电话,我深深的感觉这就是一个骗局,出现问题不帮客户解决反而态度恶劣,还带威胁的语气。


现在的我真的无助,又不敢跟家里人说,只能自己一个默默的承受,真的感觉自己掉进一个圈套里了,我也害怕不知道那边会做些什么事出来,所以很委屈很苦恼,今天碰巧看到了你们发布的信息,我很希望你们能帮助我,毕竟现在我一个人真的好无助,一直在想后面会再发生一些什么事情。我只是一个小小的普通老百姓,父母年纪又大了,真不想他们为我操心,或者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我想要说的也说完了,我期待你们正义之士的回复,帮我走出困境。



对于网友上述的情况,

看看律师怎么说

罗子均, 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过大量民间借贷、金融借贷等民事案件。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类似小贷公司的平台,借贷到3000元,从案例中,没有反映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


事实上,小贷公司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而从社会现实看,很多小贷公司均与客户签订经过精心设置的合同,合同中设定了高额的违约金,违约金远远超过了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往往缺乏法律的专业意识,认为合同中载明的内容就应该如实执行,完全没有理解违法的部分是不生效的。而且大多数小贷公司的人员往往为了收取高额利益,通过欺骗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错误的还款信息,导致当事人遭受大量财产损失。


从合同角度上说,小贷公司使用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此种提醒,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具体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综合判断。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小贷公司采用格式合同与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当发生争议的时候,如合同相对人对格式合同内容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结合本案,由于合同是贷款人提供的,借款人只能被动接受,高额违约金条款属于违法约定,因此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应有利于借款人一方。合同中约定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利息,可以不支付。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解除上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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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发布编辑部

编辑 蔡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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