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令营迟到,不退还费用?
无法出行,旅游社免责?这些旅游“霸王条款”!坚决要Say No!
暑假马上到了!
是时候要出去浪一浪了!
不知道你旅游时有没有以下经历?
夏令营迟到不退还费用;
因不可抗力无法出行旅行社不担责;
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提前一天通知且不赔偿
…………
这些条款是不是很熟悉呢?
实质上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等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小编为此特意整理了
常见的旅游类不公平条款~
外出旅游的你,
小心遭遇“霸王条款”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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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上常见的“霸王条款”
在一份《夏令营协议》合同中,有这一条款内容: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到集合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解除协议,乙方不退还费用。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款约定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就解除合同,是较为苛刻的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经部分履行义务,如支付价款的,价款应当扣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合理费用后退还甲方。因此,该条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权利,免除乙方义务。
航班较晚,晚餐自理?
有游客遭遇过类似情况:如果抵达航班较晚,当天晚餐自理,餐费不予退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条款中航班晚点不是游客的责任,未获得提供晚餐的服务,游客预交的餐费应予以退还。该合同条款关于航班晚点晚餐自理不退回餐费的约定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不可抗力无法出行,旅游社免责?
在一份《旅游合同》中,有这一条款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使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旅行社可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而该条款笼统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涉嫌免除旅行社义务,排除游客权利。
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提前一天通知且不赔偿?
在一份《境内旅游合同》中,有这一条款内容:以上线路如人数不足,我社于出团前一天15:00前致电通知客人,客人可退回全额团款或改期;我社不作任何赔偿。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此,旅游公司确实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该条款只提前一日通知,涉嫌限制了游客的权利。对仅提前一日通知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温馨提示
如果你遇到商家利用霸王条款侵犯自身的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与商家进行协商,明确指出其行为是违法的。
☑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工商部门提出投诉,如拨打12345热线,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商家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干货,你get到了吗?
最近外出旅游的时候可要留心了!
肇庆发布编辑部
部分资源来源 省工商局、新快报
编辑 彭泰章
校对 吴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