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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主全额赔偿61000元!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及民法典胜诉判决书

先锋 全民防骗局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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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831民初3140号


原 告 :王晓丽, 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湘宜,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大羽,男,汉族,无业, 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监狱服刑。

原告王晓丽与被告项大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湘宜以及被告项大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晓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项大羽赔偿原告王晓丽财产损害损失6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项大羽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3日王晓丽接到诈骗电话,骗子冒充京东客服,有银监会的授权,让王晓丽修改学生身份,否则不能使用京东白条,又说王晓丽的网银异常,要先处理异常让王晓丽在网上贷款,转账给项大羽61,000元。(2022)桂12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项大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晓丽认为,无论王晓丽有没有被诈骗分子误导,项大羽给诈骗团伙提供银行账号、协助转移款项,其行为与上游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交给他人进行网上银行迂回、交叉转账,最终转出款项或取出现金,因此项大羽是王晓丽财产损害的侵权人,项大羽主观上存在侵害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王晓丽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导致王晓丽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帮助他人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民法典》来承担民事责任,故王晓丽要求项大羽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要求合理合规,也属于反诈法生效后的正当法律程序。

被告项大羽辩称:1、2022年2月13日我和朋友陶焕彬在贵港市南平县,朋友让我帮助其转账,并且可以获利;是在平南县一个酒店里操作的,钱转到我银行卡里,我立刻转出去,但不知道转到谁卡里了;2、我卡里有50多万元被山东、河南、黑龙江等地警方冻结了,可以退给被害人;3、钱让我个人赔偿,我感觉不合理,我仅仅是从犯,只起辅助作用。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上家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13日王晓丽接到诈骗电话,骗子冒充京东客服,称有银监会的授权,让王晓丽修改学生身份,否则不能使用京东白条,又说王晓丽的网银异常,要先处理异常,让王晓丽在网上贷款,由对方帮助平账,后让王晓丽转账给项大羽61,000元。2022年2月14日王晓丽向泗水县公安局报案,得知自己被骗。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2022)桂1227刑初90号 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 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项大羽参与“跑分洗钱”为网络犯罪分子洗钱,判处项大羽犯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 银行转账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项大羽给犯罪团伙提供银行账号、协助转移相关款项,其行为与上游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交给他人进行网上银行迂回、交叉转账,最终转出款项或者取出现金,被告是原告财产损害的侵权人,被告主观上存在侵害原告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与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被告认为由其个人赔偿不合理, 其只是从犯,但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是共同侵权人之一,不应区分责任比例,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通过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原告所主张请求被告赔偿6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大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晓丽6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 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被告项大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并视情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颜 彬

书 记 员 邢永康


素材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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