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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杀人案中的被杀者杜志浩下六宗罪

2017-05-30 魏雅华 魏雅华

于欢杀人案中的“被杀者”杜志浩犯下六宗罪

          

案情回放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讨债而引起。我们先从这笔“借款”谈起:

女企业主苏银霞(化名)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可以肯定,这是一笔非法的高利贷,借款135万元,已还254万元,还款已接近本金的200%!



这笔借贷大大高出国家所规定的民间贷款利息上限,10%的月息(不计复利,年息己高达120%)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

2017年银行贷款法定基础利率为4.35%,(4.35%×4=17.4%)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欠款已经还清,两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苏银霞根本不欠吴学占的债,现在认清了这个事实,后边的案情便很容易厘清。

 


“被杀者”杜志浩犯有六宗罪:

 

由于两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被排除,这样一来,法院的《判决书》中被称为“受害者”的死者杜志浩便不再是讨债人,而是“寻衅滋事者”。己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让我们来看犯罪事实:

“受害者”杜志浩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苏银霞的公司办公楼门口,挑衅性地烤串饮酒。



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他们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

杜志浩等人使苏银霞的企业无法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经营,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这种做法,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受害者”杜志浩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是一。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她还钱。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以“受害者”杜志浩犯有“寻衅滋事罪”。 这是二。

还有更严重的,“受害者”杜志浩被刺杀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我们想要知道,这样的重罪为什么只有一句话,就被轻轻放过?这个案件有没有了结?杜志浩是不是负案在逃的罪犯?该不该查个清清楚楚?杜志浩犯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这是三。而且这是重罪。



其罪四:由于苏银霞与“受害者”杜志浩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受害者”杜志浩犯有“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害者”杜志浩属于数额特别巨大(17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猥亵妇女罪等多宗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在让我们接着看“债主”吴学占,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网上的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每一个放高利贷的公司的背后都跟着一个暴力讨债流氓黑社会团伙,这是一条不可短缺的生物链。



其罪五:“受害者”杜志浩犯有“非法拘禁罪”。

2016年4月14日,催债(敲诈勒索)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非法拘禁在接待室内。

一名工人赶紧报警。催债人员拦住她,摔了她的手机,并将她踹倒在地。

寻衅滋事者不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禁止报警,表明他们自己也清楚,他们的做法违法。



这还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罪六:猥亵妇女罪。

……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于欢),让孩子(于欢)喊他爹。”

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妈的嘴上。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不仅如此,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这已经不是羞辱而且是性攻击了,杜志浩的污言秽语,无法落在纸上,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看到这样下流的情节,你能不怒火中烧吗?杜志浩在用最下流的手段冲击作为男人和儿子于欢的忍耐双重底线,所以下面发生的事情,都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了。

你去看看网上的舆论民情吧!人们胸中的怒火喷薄而出,对于“受害者”杜志浩,人人皆曰,该杀!

法律是一把指向邪恶的普罗米修斯的正义法则。这就是法理中的正义法则。

一个判决的正当与否,可以用一个很简洁清晰的标准来进行鉴别,那就是法理中的三大原则:正义,善良,公平。每一个判决都不能违背这三大原则,都必须经得起这三大原则的检验,在这三大原则面前,法律判决的对错可以变得一目了然。

法律不能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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