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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的朝鲜:一个朝鲜美女值多少钱?

2017-08-08 魏雅华 魏雅华

朝鲜新娘:跨国婚姻还是人口拐卖?

 

----- 论法律的善良原则

 


关于这件事,让我们还是来先读新闻:

 

2015年4月25日“深港在线”报道说:《嫁到中国的朝鲜新娘:被“蛇头”拐卖嫁给中国穷人》。该文中说:

  “生活窘迫的朝鲜姑娘渴望一步登天,想嫁有钱的外国人。但是正常的涉外登记渠道被朝鲜政府封闭之后,她们便想到了非法偷渡。

  一般偷渡有两个方法:一个是冬天趁鸭绿江结冰,晚上从江面上偷偷跑过中国去,另一个则是用金钱行贿朝鲜的边防人员。多数嫁给中国人的朝鲜新娘都是被蛇头弄过来,嫁给没有钱条件差的中国人的。”



    这段文字说明了两个情况:第一,从朝鲜来到中国的朝鲜姑娘,她们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她们,诱拐她们。第二,她们之所以背井离乡地到中国来,是被饥寒交迫的生活压迫过来的。这是一种求生的本能。我们应该对她们心存怜悯。

弄清这两点,对于我们如何对待这些嫁到中国来的朝鲜新娘,调整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至关重要。

 

她的丈夫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了

 

  在金顺姬生活的边境小镇上,朝鲜女子朴则英的生活在金和她们相识的在长白山区的村镇躲命的朝鲜女子看来,起码有些羡慕。“她遇到了一个好人家。”金顺姬说。



  33岁的朴则英是金顺姬的朝鲜同乡,以前是朝鲜一家肥皂厂的工人。“1998年,我们的工厂像中国的工厂那样实行了改革,我下岗了。”朴则英把“失业”说成是“下岗”,这和她在中国家庭生活了将近5年有关。

  “下岗意味着没有了饭吃,我们当地的一个人就到我家问我,想不想到中国去,”朴则英说,“那人说要去中国就跟着他走,家人可以得到300元(人民币)。”朴则英和丈夫商量之后,就跟着黑社会的人走了。

   这一段描述告诉我们的是,朝鲜的贫困和饥饿已经到了如此程度:300元(人民币)就能让丈夫卖掉自己的妻子。比中国宠物市场上的狗狗便宜多了,你不觉得这很可怕吗?这是一个富裕而强盛的国家吗?这是朝鲜的光荣还是耻辱?

    300元对于找一个朝鲜人的家庭来说,这是一笔大钱,因为朝鲜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5元人民币,这笔钱相当于一个朝鲜的工薪族20个月的收入。所以300元卖掉自己的妻子,不足为怪。



  3天之后,朴则英和一群朝鲜姐妹被送到了朝鲜边境城市惠山,随后又被人带上了鸭绿江中心的一个小岛上。这是一个专门用来交易朝鲜女子的小岛,由于地处偏僻,又在鸭绿江中游开阔的水面之中,所以中朝双方的边防人员很难注意到这里。

    “我现在丈夫的父亲把我买过来的,”朴则英说,在和现在的丈夫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从丈夫的嘴里她才知道自己是被买来的,丈夫家为此付给了中国一方的人贩子5000元。

      5000元。对中国人来说真的不是一笔大钱,因为中国人现在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了3000元,这点钱不过是一个半月的工资。

     在中国的农村要娶个中国媳妇按照今年的行情最少得花上20万如果这样加以比较那么朝鲜新娘便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价廉物美的商品。这就决定了朝鲜新娘在中国市场广阔。有着不可抗拒的吸引力。



  朴则英被卖到这个小镇之后,在丈夫家人的活动下,拿到了户口和身份证,但是在“民族”一栏中,填写的是“汉族”。

她说,或许,这样更能够“掩人耳目”。即便如此,2000年,朴则英还是因为有人举报而被遣返回朝鲜,她的中国丈夫冒着生命危险前往朝鲜,花钱买通朝鲜政府方面人员,并将朴则英带回中国。

这段文字给我们叙述了这样一件事实:第一,朝鲜新娘的中国丈夫有情有义。非常爱她,冒着生命的危险到朝鲜去营救她。第二,中国又为什么要拆散这桩婚姻?这是善举还是恶行?又为什么对朝鲜新娘进行“遣返”?中国丈夫又该如何评价这样的法律?这样的规定有没有侵犯法律的“善良”原则?

中国人有一句老话,叫“宁拆三座庙,不毁一桩婚”。你又凭什么去去毁掉一桩美满的婚姻?你又凭什么去毁掉人家一对相亲相爱的夫妻?



为了这个朝鲜新娘,他冒险进入朝鲜,用行贿的办法营救了他的妻子。

  现在,朴则英和中国丈夫有了一个女孩,公婆和小姑子等人凑钱为夫妇二人买了一辆车,一家3口靠丈夫开车维持生计,这在金顺姬她们看来,已经是不错的生活。

    读了这段文字,你觉不觉得金顺姬还是一个还挺幸运的女子吗?在这场非法的偷渡中她是“受害者”吗?

     可我们还在关心另外一件事:卖掉了妻子的那个不幸的丈夫,现在生活得怎么样?未见报道,我们也不得而知。

   

孩子

 

  嫁到中国的朝鲜新娘,由于母亲的身份不合法,所以,她所生的孩子无法报户口,并随时都可能被遣返回国,遭受牢狱之灾。

    这让我们想到的是美国的一项政策,凡是出生在美国的孩子,都天然享有美国国籍,从他落地的第一时间起,他就已经是美国的公民。受美国法律的保护,享受美国公民的权利和福利。



按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301(a)条款,无论父母是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居留,只要孩子父母在美国的身份不是外交官,凡是在美国出生的婴儿,都是美国公民,拥有美国国籍,享受美国公民同样的权利。

如果我们把这个孩子出生国籍认定的条款加以对比,您会觉得哪一个更合乎天伦人性?

  在中国要提供非常严格的的户籍手续,才能登记结婚,因为办不到,很多朝鲜新娘都生了孩子,还是黑户。依然要东躲西藏。如果被周围人举报,中国会把朝鲜新娘遣返回朝鲜。

    如果朝鲜新娘被遣返回朝鲜,等待朝鲜新娘的将是“叛国者”的罪名,有牢狱之灾。



  按照朝鲜的法律,第一次从中国遣返后判劳动改造1年,第二次则是3年,第三次5年。

    请问,她们真的是“叛国者”吗?“叛国者”认定的要件必须是逃亡到敌对的国家,(从这件事上看,朝鲜已经将中国划入敌对国了。)而且从事破坏颠覆国家的事,才能认定为“叛国者”。

    她们来到中国只是为了过上吃饱穿暖的日子,是生存压迫把她们驱赶到中国来的,朝鲜该不该对这件事情做一点自我反省?该不该自责而愧疚?这与政治有关吗?这与“叛国罪”沾得上边儿吗?

    这件事再次告诉我们,朝鲜真的是一个关押朝鲜人民的集中营。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如果你想要移民到国外,只要你想去的国家愿意接受你,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你有你的权利。可如果是在朝鲜,你就会成为“叛国者”。

中国人的出国很自由。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出国旅游的人数达到了1.22亿人次,2017年上半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达6203万人次。仅从这个对比你就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天翻地覆!



“我们老家的村子里,曾经有五六个人因为买卖朝鲜女人被判了刑。”在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一位朝鲜族传教士说,“在长白,前些年买卖朝鲜女子非常普遍。”

这说明,偷渡到中国的朝鲜新娘数量不少,既不是个案也不是孤案,所以我们应该慎重考虑,我们应该怎样对待朝鲜新娘。

郑姓传教士说的村庄叫十二道沟,村庄的房子下面就是鸭绿江,50%的村民是朝鲜族,大部分与江对岸有亲戚关系。

“从1995年以来,陆续有朝鲜同胞过来,他们都是找饭吃,我们一般会接济他们一些粮食。”传教士说,“后来,就有朝鲜女子想留下来做媳妇。后来,中国一方边防查得很严,抓到了就要被遣返。”传教士说,很多朝鲜女子开始向远离中朝边境的地区转移。“1000元到数千元不等的价格。”

被贩卖到中国的朝鲜女子, 有相当一部分因此转卖到了山东等中国内地。



长白县某乡龙岗村是一个50来户人家的小村子,全部是山东某个县的移民的后裔,说起被卖到中国的朝鲜女子,村里的两个年轻人说,前几年是很普遍的事情。“多的时候都是用汽车从长白县往内地运的。”

在长白山区的一个煤矿上,一个山东籍年轻矿工说,据这位矿工介绍,在他的矿工同乡中,有几个30多岁了找不到老婆的人买了朝鲜女子,有的是为山东老家找不到老婆的兄弟买的。

  其实,朝鲜女子无论是自己偷渡或者是被卖到中国的,她们很快都会获得一个合法的中国居民身份。接收朝鲜女子的一方大部分是农村或小城镇的家庭,那里的户籍管理不很严格,只要花钱就可以获得一个户口。

在吉林省的一个边境小市里,一位朝鲜族传教士表示,他帮助过超过200个偷渡到中国的朝鲜人,大部分是路过他的教堂然后往内地去了,如果女人想留下来,他就会帮着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是跨国婚姻还是拐卖妇女?

 

在这件事上,我们必须分清两件事,那就是“跨国婚姻”还是“拐卖妇女”?

如果是“跨国婚姻”,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接纳“跨国婚姻”的详细规定和可实际操作的法律条款,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它既保护和扩大了婚姻自由的领域和边界,而且从医学和生理学的角度来看,“跨国婚姻”有益于人种的改善,是良性的,是应当给予尊重的。

“跨国婚姻”源远流长。



跨国婚姻现象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而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婚姻却产生于封建制社会。

这个时期跨国婚姻的最大特征,就是带有浓厚的政治性色彩,有欧洲各国为达到某些政治目的,在各皇室之间进行的联姻;在亚洲有中国、波斯、大食、扶桑等国之间因贸易、宣扬国威等进行的通婚。

如:唐朝时西藏松赞干布同时迎娶文成公主和尼泊尔公主,金成公主嫁西域等等。这种“跨国婚姻”,皇室之间的通婚,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经济行为,它促进了民族的大团结,改善了中国和邻国之间的关系,减少战乱,弥消战乱灾难,通商和友好往来,促进了世界和平和繁荣进步。



随着世界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声中,婚姻也明显地出现了全球化,中国当前的跨国婚姻日益增多。例如:上海涉外婚姻中的境外人士、媳妇几乎覆盖了全世界,涉及除南极洲以外的所有大陆。

据悉,在涉外婚姻中,日本人最受上海人的青睐,占境外人员总数的39.6%;其它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9.1%)、澳大利亚(6.1%)、加拿大(3.9%)。

据公开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我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量逐年增多,并已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

跨国婚姻很可能成为中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中国的跨国婚姻今后将继续增加。由于重男轻女,中国的男女性别比例差别很大。中国人生来就对少数民族没有排斥情绪,因此对跨国婚姻也不会大惊小怪。和异族通婚的传统至今在中国还完好地保留着,包括国家公务员,除了特殊情况都允许和外国人结婚。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中国比韩国或美国要进步许多,今后跨国婚姻很可能成为中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严格区别“跨国婚姻”与“拐卖妇女”

 


“拐卖妇女”在中国的刑法上是重罪,在中国的刑法上“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简单的说,区别“跨国婚姻”与“拐卖妇女”,可以归纳为两大要素:此种婚姻是强迫的还是自愿的?婚姻中的妇女人身自由是否受到侵犯? 

如果婚姻是自愿的,而其人身自由又不受到侵犯,则不应被认定为“拐卖妇女”。 以上两条,应成为“拐卖妇女罪”的否定性标准。

     而此种婚姻中所形成的谋利行为,不应成为认定标准之一。而是婚姻中介所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属于商业行为的讨论范围。


 

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与法律的善良原则

 

按照《犯罪学》的原理,构成一个案件,必须要有“受害者”存在,如果没有“受害者”存在,那么便构不成“犯罪”。

我们用这条原理来衡量严格区别“跨国婚姻”与“拐卖妇女”,则一清二楚,洞若观火。

如果在这桩案件中没有“受害者”存在,便是“跨国婚姻”, 如果在这桩案件中确有“受害者”存在,便是“拐卖妇女”。

如果,“跨国婚姻”中的妇女是自愿的,来去自由的,其人身权利不受到侵犯,没有受到暴力和强迫,则不存在“诱拐欺骗”行为,便可认定为“跨国婚姻”。



将合法的“跨国婚姻”认定成“拐卖妇女”犯罪,必然会发生的结果,如果将朝鲜新娘被遣送回国,而造成造成人家妻离子散的结果,这究竟是善行还是恶行?我们的法律是善良的还是凶恶的?不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吗?

法律既不可以也不要无事生非!法律究竟应该行善还是行恶?这个问题很复杂吗?



我们要尽快的把法律的善良原则,应用到事关“朝鲜新娘”之类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全过程中来,这样我们会少犯很多错误。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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