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五唯”:新时代高等教育评价的忧思与展望(笔谈)
编者按:合理的高等教育评价理念与制度是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关键。较长时期以来,高等教育评价的导向与效能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异化现象,其中最大的顽瘴痼疾就是“五唯”问题,这已经引发了从学者个体到中央的普遍关切。然而,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治理、全面治理并非轻而易举,还需要群策群力、深入研究。故此,本刊以“超越‘五唯’:新时代高等教育评价的忧思与展望”为主题组织了一组笔谈文章,现予刊发,以期引发学界对高等教育评价改革、高等教育治理优化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与思考,为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摘要:目前,在高等教育评价领域推进破“五唯”改革不仅是学界和民间的讨论热点,更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改革的战略部署与政策导向。“五唯”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技术、理念与发展阶段的一种历史汇流,而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集权化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五唯”是因为功利主义、简化主义、行政逻辑导致的异化的外部评价,而这种评价最大的弊端在于评价的片面、简化与刚性。超越“五唯”,不仅要准确把握“唯”与“不唯”以及“不唯”与“不要”的辩证关系,也要充分认识“不唯”和“不要”的区别,同时还要避免陷入新的“唯”。超越“五唯”,须从学术评价外在强制的后果逻辑转型至内心认同的正当性逻辑,因此很有必要完善学术共同体、建立学术声誉制度、避免评价结果与物质奖励过度关联。治理“五唯”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供给与政策干预。大学排名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一种方式也存在“唯论文”“唯奖项”的问题,它与“五唯”是互相推动、互为表里的一丘之貉,也应该得到监管与治理。
关键词:学术评价;教育评价;破“五唯”;大学排名;“双一流”建设超越“五唯”的学术评价制度:从后果逻辑到正当性逻辑
/ 李立国 赵 阔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如何超越“五唯”
/ 王传毅 程 哲
高等教育评价:超越“五唯”的价值意蕴与体制支撑
/ 陈晓娟 任增元
超越“五唯”:大学排名的治理与监管刍议
/ 谭晓斐 杨连生
大学教育科学
李立国 赵 阔 | 超越“五唯”的学术评价制度:从后果逻辑到正当性逻辑
作者简介:李立国(1970-),男,山东滨州人,教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与管理、教育思想史研究;赵阔,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大学学术评价主要是针对以教师和研究生等为主体的学术人员的评价,其根本目标是建立起激励教师从事学术工作的规范与机制,以制度的方式激励、支持和引导学术人员潜心学术。评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评价这一手段使教师认识到自己学术工作的成就与不足,进而影响教师的主体认知与行为。无疑,学术评价会对教师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后果”逻辑,即教师会基于评价的结果及其这种结果带来的资源、利益、地位等外在所得做出考量,希望能够获利或者逃避责任。后果逻辑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功利性。另一种是“正当性”逻辑,即学术评价会影响教师对是非的判断与抉择,它通过形塑教师的是非观使教师从内心思考怎么做才是“对”的、是符合学术人员身份或职业特性的。以反腐败制度为例,“后果”逻辑体现为建设不敢腐与不能腐的体制机制,而“正当性”逻辑则体现为建立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学术评价制度不仅要外在地强制性影响教师的主体行为,而且要从规范与文化方面引导学术人员从事学术工作, 建构学术评价影响教师行为的“正当性”逻辑。超越“五唯”时代的评价制度要实现这两种逻辑的统一,并力图从强制、规范、文化三方面来塑造教师的主体行为。
后果逻辑强调学术评价的结果及根据结果确定的奖罚措施,即评价的直接目标;正当性逻辑强调学术本身的性质,即学术评价是否体现了现代大学教育的理念与价值,是否体现了教师工作的特点与学术职业的特性,是否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由此判定学术评价制度的合理性及价值尺度。大学学术评价既要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是评价的根本遵循和政治要求;同时也要遵循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任务,这是评价的科学性的体现。学术评价要体现大学的使命与学术追求,把教学科研统一起来,以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水平教学。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学术评价过分看重论文、课题、专著、国际期刊等数量性指标和所谓的“分级”标准,把学术期刊、课题、奖项分成若干等级,不看论文本身的质量和水平,而是看发表在何种期刊杂志上,其结果是本末倒置,导致教师为了考核合格、评聘职称或获得各种人才帽子,为发表论文去发表,为获奖而申报,为帽子而片面追求数量。这种评价标准导致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 的“五唯”问题,背离了学术的宗旨与学者的使命。在超越“五唯”时代,一些大学的改革与探索,既体现了学术评价的标准要求,也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清华大学发布的《关于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建立重师德师风、重真才实学、重质量贡献的评价导向。一流的学术标准体现了大学对学术质量的追求,学术评价制度反映了大学的自身定位和追求。学术评价制度的完善要有利于学风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产生重大学术成果,有利于学生的学术培养。大学的学术评价必须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首先要体现正当性逻辑,也就是要强化教师作为“文化人”的职业角色意识,激发其内在的学术追求,而不是刺激其“经济人”“理性人”和“利益人”潜质,误导其更多地关注物质后果。
为了实现从后果逻辑到正当性逻辑的转变,评价目的要从考核监督的强制性转变到促进教师树立角色意识。这就要求学术评价要从数量导向的条条框框式的强制性方式转向更加注重评价文化与规范的建设。“五唯”时代的学术评价过分注重数量化,不但没有起到褒优贬劣、奖勤罚懒、激浊扬清的评价作用,反而使许多人钻了空子,他们对标各种评价的指标要求,达到了数量要求就获得了利益,而部分真正醉心学术的学者,不注意对标要求,有时因为一两个点的差距而无法得到晋升或荣誉等正向激励。
“五唯”时代的学术评价过分注重物质奖励的刺激效应,不能正确引导和激发大学教师和学者深入从事研究、探索真理的内驱力。外在强制、物质主导的评价体系仅仅将学术评价视作监督激励教师工作的工具,忽视了学术评价的本真要求,迫使教师将学术视为一种“稻粱谋”而非一项光荣的事业和使命。教师沦为完成各项学术评价任务、达成考核目标要求的考评对象,成为追逐与相关指标挂钩的物质报酬和各种帽子背后蕴藏的经济收益的博弈者、“买卖人”。这非但不能引导教师做真研究、做好研究、做有价值和有意义的研究,反而误导教师不断背离学术研究的本心和热忱,丧失学术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学术道德失范、学术氛围浮躁乃至学术虚假繁荣。
当然,改革学术评价并不是不要数量评价。数量化、形式化的评价,其优点是操作性强、简单易行,并且表面上看很客观、很有说服力,也不容易引起纠纷,有利于行政部门考核教师;而其缺点是,这种数量导向的评价方式导致复杂的评价被简单化,学术成绩或贡献完全靠数字反映,然而有些贡献是无法用数字反映出来的。与此同时,它还导致一些简单的评价又被复杂化。无论学术同行评价还是数量评价,目前都需要改进。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应该在“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中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着力破除“五唯”的顽瘴痼疾,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学术评价制度和机制。
因此,超越“五唯”的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根本在于引导教师和研究生等学术人员从后果逻辑的外在驱动回归正当性逻辑的内在认同,不断回归学术初心,坚守学术道德,激发学术热忱,追求学术理想。
第一,加强以学术信念与文化认同为基础的学术共同体建设,健全同行评价制度。学术评价根本上是同行评价,但学术共同体不等于学术同行的累加。所谓“共同体”,是指学术成员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具有相近的研究目标和旨趣,恪守共同的学术规范、学术目标与学术道德。学术共同体强调的是学术共同意识、规则与文化建设。我国的同行评价更多地强调从事某一学科领域的专家,而通常忽视了共同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建设要求,导致“人情风”“关系分”的问题凸显;被评价对象也不愿意相信学术同行评价的公正性,宁愿相信数量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可见,建立一个基于学术信念、学术信仰、学术伦理道德与学术文化认同的学术共同体,充分发挥学术治理效能,对于破除“五唯”、完善正当性逻辑的评价体系至关重要。2020年初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引起了很大反响。有部分学术人员认为,如果取消了客观性的SCI论文标准,那以什么作为评价的依据?这实际上反映了部分教师对于同行评价是否公正的疑虑。建立学术共同体需要厘清行政管理部门与学术共同体的责任与边界。目前的管理方式还是学术服从于行政,以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则为准,管理部门的权限过大,学术共同体作用有待加强。今后应该以学术治理代替行政治理,建立起规范的学术权力运行机制和学术评价制度,使学术评价、学术权利、学术共同体发挥关键作用。
第二,回归精神嘉奖为主的激励方式,破除学术评价与高额物质奖励挂钩模式。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具有公共性。学术成就当然要奖励,但应该以精神奖励为主。现在很多高校把学术的评价结果与物质刺激联系起来,导致了学术功利化问题严重,也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不平衡的激励既导致了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也导致部分教师为发论文和获奖而采用不正当手段,这在某种程度上败坏了学术风气和学术环境。大学应该在给予教师较高的工资薪酬以保障教师体面的生活待遇后,实行学术评价一律与物质奖励脱钩,杜绝把学术评价中的论文、课题、获奖等与巨额奖金挂钩。
第三,注重发挥教师学术声誉制度的约束作用。由于个体性、自主性、专业性、创新性、工作成效的难以测量性等特点,大学教师的劳动难以监督,管理人员也很难评价教师的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五唯”背景下的教师评价与考核,就像工厂企业测量工人创造多少利润和价值一样,实际上违背了教师工作特性和学术评价特点。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为有效应对大学教师出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一个是学术评价标准化,一个是教师声誉制度建设。学术评价标准化就是数量导向的评价制度,现在采用的量化标准、定刊物级别、定课题级别、发表文章数量,是专门的标准化制度。从教师本身的职业特点来看,应建立教师声誉制度,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声誉成为一个有效的制约机制。如果一位大学教师不努力工作,长时间没有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他在学术界的威望就会降低;反之,他则有可能成为学术权威,成为学术同行尊敬的对象。要严格学术不端的惩戒力度,对大学教师粗制滥造、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广而告之,使教师爱惜学术声誉和个人名誉,遵从学术责任与学术道德。这反过来也会强化那些尊重学术伦理和学术使命的教师和学者的群体认同。学术声誉制度通过多边惩戒、警示、督促和赞誉等机制,引导学术人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学问, 鼓励学术当事人努力成长为勤奋工作的学术带头人、学术精英与学术楷模。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学术声誉评价制度,使教师的学术志趣与努力更多地体现身份逻辑,体现学术的正当性追求,促进教师更自觉地潜心于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并进而形成良好的学术竞争格局和发展环境。
学术评价制度涉及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作为规则和规范的制度,第二维度是作为认知和认同的制度,第三维度是作为行为与执行的制度。学术评价制度如果只依靠强制性是无法实现其目的的, 其关键是使广大教师从内心认可和认同学术事业、认同评价制度,从内心认同学术评价的目的、意义和价值。实现学术评价超越“五唯”的目标,就需要把外在的后果逻辑转变到内在的正当性逻辑,首先要确立学术共同体作为评价主体的地位与作用,行政管理部门发挥辅助作用;其次,学术评价的方式应是学术同行评价与数量化的客观评价相结合;另外,还要通过学术评价建立起教师声誉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建立起教师的职业角色意识和共同的学术规范与文化,使教师从内心深处认可和认同学术评价的目的、旨趣、意义和价值,以期真正实现学术评价制度从后果逻辑向正当性逻辑的转变。
(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0年第6期 P04-07)
王传毅 程 哲 |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如何超越“五唯”
作者简介:王传毅(1985-),男,四川成都人,管理学博士,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评价研究;程哲,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双一流”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大战略。2020年是“双一流”首轮建设的收官之年,如何开展成效评价成为回应政府、大学与社会等各界共同关心的重要现实问题。自“双一流”建设启动以来,教育部设立了多项重大攻关课题研究“双一流”建设成效的评价方法,各类机构和学者也发表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评价方法的科学设计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撑。
2020年6月30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各级各类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也迫切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如何破除“五唯”。
一、“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须辩证看待“唯”与“不唯”“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首先必须准确把握“唯”与“不唯”以及“不唯”与“不要”的辩证关系。从操作层面来讲,“唯”主要有以下典型表现:(1)“一白遮百丑”,在“唯”所倡导的某一指标上表现突出,即可在考核或评价中高枕无忧;(2)一票否决权,即将论文、帽子、职称、学历、奖项作为各级各类评价考核中的“准入门槛”,诸如没有帽子不能晋升职称,没有一定量的国际论文就不能通过聘期考核;(3)标准狭隘化,即仅仅将论文、帽子、职称、学历、奖项的一项或若干项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忽视了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其他重要方面。因此,区分“唯”与“不唯”的标志就在于是否将论文、帽子、职称、学历、奖项作为“上”与“不上”、“行”与“不行”、“过”与“不过”的决定性因素或最主要因素。
其次,必须充分认识“不唯”和“不要”的区别:“不唯”不等于“不要”,“不唯”等于“不只要”。在操作层面上,不能极端化、单一化、孤立化和静态化地看待“不唯”和“不要”的关系,要认识到论文、帽子、职称、学历、奖项能够作为考核评价的某一方面标准,而不能“一刀切”、一棍子打死,将所有关涉指标都予以否定。
同时,在成效评价过程中,还应充分认识到, 破“五唯”破的是“唯”而不是“五”,准确把握“不唯”就是需要以一种建设性的态度来积极思考如何超越“五唯”。对此,有一些基本问题亟待思考:第一,纳入哪些主体更能科学地评价?第二,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评价?第三,还应当采取哪些更科学的方式来评价?
二、“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须坚持“不唯”、改革创新“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必须坚持“不唯”,在充分吸取既有评价经验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首先,评价主体结构须进一步丰富,应当在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基础上,更多地强调院校自评、同行互评和学生参评。“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必须充分发挥建设高校的主体作用,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以第三方评价为参考,以政府评价为指导, 帮助学校建立自我规划、自我管理、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体制机制,建立起基于质量文化的信任体系,促使政府信任大学、大学信任院系、院系信任教师。
其次,评价维度须进一步拓宽,在新的评价体系中更多地考察立德树人、师德师风、文化传承、社会服务和国家贡献等应该强调但未强调、已经强调但尚未实施、已经实施但落实不够的方面。具体而言:其一,应以立德树人作为成效评价根本标准, 探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有效途径,更加注重评价导学思政、课程思政、实践育人的落实、学生在学体验、学习收获与能力增值以及毕业生去向与职业发展等情况。其二,应将引领作用作为判断高校是否一流的重要维度,引导高校瞄准前沿焦点,为全球科学技术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例如,能否生产出体现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理论体系,能否制定相关领域人才培养的全球质量标准,能否把握研究前沿并做出原创性贡献,能否在全球性事务的治理中拥有更多话语权,能否对解决全人类生存发展的问题贡献中国方案。其三,应将服务贡献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引导高校着眼国家、地区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做出支撑性成果。例如,考察高校参与重要行业标准研究与制定的情况,在关涉国家科技竞争力的若干关键领域的专利授权与转化价值以及为国家重点企业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数量情况等。其四,应将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作为评价的重要方面,引导高校立足国情,遵循规律,吸收优质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体系。例如,是否形成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理事会为支撑,统一领导、多元参与、和谐善治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突破学科壁垒,构建了有益于学科交叉、创新融合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制度体系;是否突破机构壁垒,构建起了有益于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和军民融合的体制机制。
再次,评价方式须进一步优化,必须改变当前以“一把尺子量所有”的统一排名的评价方法,实行凸显院校特色、学科特色的分类评价。分类评价旨在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五唯”时代的大学评价体现为“一刀切”,破除“五唯”则应强调实施分类评价,依据不同类型高校的建设任务设置重点的评价维度: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一批学科水平已达到世界前列的高校,须重点评价其在引领知识创新、培养领军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对于行业特色鲜明的高校,须重点评价其在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支撑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传承创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产生的重大影响;对于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校,须重点评价其结合地区优势、布局特色学科、服务区域发展需求上所做出的显著贡献。
三、“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须避免陷入新的“唯”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在超越“五唯”的过程中,也必须避免陷入新的“唯”。
首先,需要依靠同行评议,但是要规避“同行评议”局限,更要避免唯“同行评议”。鉴于同行评议具有科学共同体所认可的价值准则,大范围采用同行评议对学术工作及成果进行评价的呼声高涨, 但同行评议所存在的诸多不足也亟待引起重视。其一,同行评议可能会抑制颠覆性的创新。同行评议制度的本质是评价者基于科学守门人的身份做出学术评价,对于挑战学科知识传统、不满足学科主流研究范式的开创性成果,则可能存在着误判现象;其二,同行评议难以回应国家政府对科研的价值诉求。同行评议主要是基于学术准则对科学研究的规范性与专业领域内的创新进行评议,但国家急需的学术成果是多样的,特别是重大的应用成果或技术开发必须以成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来衡量, 而这些是同行评议难以回答的。其三,同行评议容易催生由裙带关系引起的“人情评价”和“利益冲突”,形成学术寡头、学科权威垄断的金字塔,使学术评价偏离平等和自由的初心。
其次,需要多元的评价指标,但必须避免指标体系的“面面俱到”。破除“不唯”很容易陷入另一种形式的“唯”,简单随意地纳入更多的评价指标,这很可能会陷入一种繁杂的指标主义,使得矫枉过正,唯“面面俱到”。由于“双一流”建设的任务涵盖大学和学科建设的方方面面,各业务部门往往将其工作推动与“双一流”建设评价挂钩,将各类业务考核指标甚至一些与“双一流”建设不太相关的指标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例如附属学校建设、学校基础建设以及后勤保障服务等)。因此,必须回归“双一流”建设初心,围绕“扶优、扶强、扶特、扶需”来设计评价维度。
最后,不能在摈弃数量型指标之后,又强调以若干显性标识作为评价“双一流”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例如,科技部于2020年2月17日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鼓励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简称“三高成果”),其设计思想在于引导高校更加关注论文发表质量而非数量,但在实际的政策理解和评价制度设计中,却可能引起各类评价的“唯三高成果”。比如,出台各式各类的“三高”目录,不在“三高”目录中的成果不予承认,这实际上又陷入了另一种形式主义,仍停留在以刊评文的境地,破了“五”却加剧了“唯”,背离了评价改革的初衷。
超越“五唯”是重要的时代使命,也是对教育行政体系的一个重大考验。显然,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谋划。本文仅就“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权当抛砖引玉。
(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0年第6期 P07-09)
陈晓娟 任增元 | 高等教育评价:超越“五唯”的价值意蕴与体制支撑
作者简介:陈晓娟(1977-),女,贵州仁怀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任增元,管理学博士,吉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在高等教育评价领域推进破“五唯”改革不仅是学界和民间的讨论热点,更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改革的战略部署与政策导向。教育评价中的“五唯”有两种不同的官方版本,一个是针对整个教育系统而言的,一个是针对高等教育评价而言的。第一种版本源于2018年9月习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习总书记在这次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的问题。”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 也是将整个教育系统作为对象界定“五唯”的。
第二种版本是专门针对高等教育评价而言的“五唯”。2018年10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0号),提出了“四唯”的提法。同年11月7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前述“四唯”的基础上增加了“唯帽子”,这就形成了针对高教领域的破“五唯”官方定义。本文也将针对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五唯”问题来进行探讨。
“五唯”是包括理念导向、评价标准、实施机制等“全制度”要素在内的系统化的制度装置。虽然在不同的评价中所“唯”的要素不同,但是“五唯”化评价又具有共同的实质与内在特征。付八军认为:“高校‘五唯’的实质,是一种外部评价,更确切地说是单一化、绝对性的‘唯外部评价’。”这一界定很有道理,因为现实中对于评价对象的产出(outcomes),主要识别与测度外显性的要素,无论是论文还是帽子、奖项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显性要素”,强调外在可见、容易测量的证据;从评价主体来说,“五唯”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重视的要素,而不一定是学者自身或者学术人的内在追求,奖项多半是指政府奖,帽子也是政府授予为主,否则不被纳入评价体系;从管理哲学的视角来看,“五唯”评价并不推崇“全面评价”与“模糊管理”,而是一种极度简化、刚性的“片面”评价,这种片面的最直观表现就是“唯外部”。
论文、职称、学历、奖项与人才称号(帽子)本是在高等教育运行之中最为常见、且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为何今天却变成了口诛笔伐、各方不满、充满隐忧的对象呢?其问题就出在这“唯”上。在针对教师、学校、基地的各种评价中,五项要素被推崇备至、过分强调,甚至已经达到了极端化的程度,故而称之为“五唯”。如果独尊“五唯”的结果是积极的——有利于学术生态的优化、有利于高等教育所承载的公共价值与公共利益,也许“五唯”就不会成为“改革”的对象。然而,包括政府与高校在内的各类利益相关者对“五唯”都不满意。按理说,只有高校真正为知识创新与应用做出实质性贡献,才能保证国家的科技、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与安全。但是,在“五唯”主义的评价体制下,高校的评价与运行越来越变得形式主义、偏离了其核心目标,这不符合大学这一组织与教师的内在追求,也 不利于真正的知识创新行为。对于“五唯”评价体制,教师不满意是因为教师追求真理的旨趣受到干扰;学生不满意是因为“五唯”评价影响了本科教育甚至立德树人;高校不满意是因为“五唯”评价的指挥棒做出了“规定动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难以真正服务社会;政府不满意是出于其对实现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的担忧,毕竟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基础与重要组成。
在主观上,各类主体对“五唯”评价都不满意;在客观上,“五唯”评价严重破坏了学术生态,对高校与教师产生了极大的误导,导致高校与教师错位、缺位的问题时有发生,最终不利于各类主体真正履责。对此,如若再不进行有效治理,极有可能背离高校立德树人、知识生产与服务社会的时代使命与担当。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了“五唯”评价?究其根本原因,“五唯”是教育管理体制、现代信息技术、公共治理理念、社会发展阶段与目标等多种要素自然演进、汇流与复杂交织的结果。既然“五唯”是“多种要素的自然汇流”,就很难归因于特定的某一类责任主体,正如没有一粒沙子能够对堤坝的决口负责。而从直接原因来看,“五唯”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绩效管理与问责而结出的“意外” 之果,因为政策设计的初衷是考虑效率、简化、客观与公正等因素,但是伴随绩效管理与问责而来的却是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五唯”化。
教育行政部门之所以具有简化主义这样的评价偏好,是由我国高等教育集权化的管理体制决定的。美国学者詹姆斯·C·斯科特认为,“除非经过巨大的抽象和简化的计划过程,否则任何管理系统都没有能力描述任何现实存在的社会团体(social community)。”毋庸置疑,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有效描述社会组织的运行会涉及组织的诸多方面。而在集权化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面临多个管理层级与较大的管理幅度(成百上千所大学)的情况下,管理者并没有任何“超能力” 直接洞察大学的运行状况,这就必须对复杂的治理问题、绩效问题、评价工作进行层层的抽象与简化;只有抽象出一些被认为重要的方面,再用简化的工具识别、测量、表征与反馈,政府才能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更直观”认识。尤其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规模庞大,无论是管理幅度还是管理层级,都堪称世界上最为庞大与复杂的管理对象,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不进行抽象与简化,以实现对管理对象的“有效”测度与监管,而“五唯”的指标正是作为最终抽象与简化的测量标准应运而生。论文数量、奖项级别、职称高低等简化性指标具有简单易行、易于测度的特点,非常符合公共行政管理的需要。
一般而言,看待任何事物都应该有多种视角, 然而“五唯”模式却是用单一视角、局部视角看待问题。为了治理而采取的简化认知策略,实际上也是组织认知走向片面化的过程,虽然“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但“以斑代豹”的悖论与消极影响实为各方所难以容忍。有的学者认为“五唯”是学术评价的一种异化,此言不虚。“五唯”本质上是因为功利主义、简化主义、行政逻辑推动的异化的外部评价,而这种评价最大的本质在于其“片面性”。从重点论与全面论的视角来看,“五唯”是过度强调重点、着眼局部的片面化评价;从评价主体来看,“五唯”对社会评价、市场评价不够重视,是一种反映行政逻辑的行政评价;从内部外部的视角来看,“五唯”是忽视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内部评价的缺陷评价, 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外在主义的“外部评价”。实践已经证明,行政主导的评价方式均使用其评价结果对评价客体实施奖惩性管理,常常事与愿违,难以很好地达成评价目的。
管理体制是评价体系的重要影响因素,“怎么评”的问题显然受制于“怎么管”的体制。既然“五唯”的体制根源在于集权化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那么首先就要大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因此可以说,破“五唯”的首要条件、先决条件就是“简政放权”,尤其是要依法保障省级政府高等教育的统筹权。分权与放权的改革思路具有20多年的历史,21世纪以来我国多个教育改革的文件都把保障省级人民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权作为重要的改革支点。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战略部署。
近些年来,虽然政府在有些方面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放权改革,但改革的力度显然远远不够。从表面上来看,政府减少了直接的行政命令,也给予了省级或者大学一定的自主权,但是“有的地方在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中明放实收,通过绩效考核合同和资源配置杠杆,把下放的权力以新的方式重新聚拢在一起”,一方面实施“放管服”的改革,另一方面各种学科评估、基地评估、“双一流”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标准与评审条件仍是由教育管理部门统一作出的,而这些部门通常会把论文、奖项、人才称号等指标作为评估的主要条件。在这样的体制格局与评价体系下,大学难免要遵循、服从、迎合上级的评审标准,被牵着鼻子走,在胡萝卜加大棒面前很难超脱。由此可见,“简政放权”改革路线显然是正确的,但在执行中必须加强相应的配套政策,实现教育改革政策一体化、网络化、生态化,不能使政策与政策之间发生冲突与抵触,否则改革就难以奏效。
事实上,“五唯”的根源不在于高校,因此“五唯”评价改革的主要对象也不是高校,而恰恰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以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旦确定什么指标,大学就会蜂拥而上“唯”什么指标。为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减少全国范围的“奖、赛、评”,尽可能地不给大学定任务、下指标、贴标签、列等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唯”,才能扭转标准统一、千校一面的局面。简政放权要依法推进、系统推进,在具体实施上也可以选取若干试点,尝试不做、少做外部评价的效果;如果不得不进行外在的政府评价,也要尽量避免评价的“指标化”,同时要改变“国家级课题”“省部级奖励”等政策话语风格,让大学实现自评自述为主,自主认定“什么是好的大学”“什么是好的业绩与产出”。
“五唯”是以科学实证主义方法论与认识论为基础的,但这只是认识高校的一种哲学或称一种视角,而远非全部。尽管高校的某些方面是可以被测量并用数量语言表达的,但其所揭示的未必是高校的最本质、最关键的方面。为此,必须承认,不管用什么方法对高校进行监测、评估与核查,所能够识别与测量的都只是大学的局部,总有一些方面或要素是无法识别、表征与控制的,更不要说用数量与等级这样的外在语言来呈现了。
如果说改革必须“破立结合”,那么首先应当“立”一种理念与认识,要认识到评价的局限性、局部性、有限性、适度性以及连锁效应。为了防止新的异化,破“五唯”之后不必“唯”任何指标,而是要更多地强调简政放权、减少评价,把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内部评价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以抵制外部评价、行政评价、片面评价、缺陷评价的负面效应。
(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0年第6期 P9-12)
谭晓斐 杨连生 | 超越“五唯”:大学排名的治理与监管刍议
作者简介:谭晓斐(1978-),女,辽宁大连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大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杨连生,管理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评价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以评促改,但实践过程中教育评价的“指挥棒”逐渐异化,“五唯”就是教育评价异化的集中体现。大学排名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一种方式也存在“唯论文”“唯奖项”的问题,它与“五唯”互相推动、互为表里,这种过度量化、极度简化的评价误导了公众、挟持了高校, 给高等教育带来了实质性损害。张应强认为:“排行已经泛滥成灾,给学者及其所在单位开展严肃认真的学术研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应该是‘破五唯’要重点治理的对象。”虽然2020年初教育部、科技部共同颁布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涉及大学排名问题,但是还没有把大学排名作为一个专门的治理对象,对一些基础问题与对策问题还缺乏理性思考。比如:大学排名提供的是一种知识还是一种信息?大学排名的活动属性是怎样的?其背后的影响机制又是怎样运作的?本文以上述问题为切入视角参与超越“五唯”问题的讨论。
一、为什么要对大学排名进行治理与监管政府对于排名的立场无论是规范、监管还是取缔、优化,都离不开以下三点依据:一是排名结果是怎样性质的知识或信息;二是排名主体的动机是什么;三是大学排名具有怎样的影响与功能。
(一)大学排名的知识属性:所提供信息的知识含量
如果大学排名是一种有效的、有益的知识生产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应该得到鼓励与支持。但问题的关键是:大学排名是否创造了有价值的新知识?马克思将知识定义为“在实践基础上产生又经过实践检验的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深刻地指出了知识应该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大学排名用论文发表数量、引用率等可量化指标来代表高校科研能力,用生师比、研究生数量等指标代表高校教学水平,其所采用的多数二级指标并不能真正代表一级指标,加上本身充满语言偏见、地区偏见、学科偏见,所以排名结果并不是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尤其是多数大学排名都是以片面和偏见为基础的,不能有效反映大学质量、大学精神、大学文化以及师生情感体验等关键方面,所以,相关排名结果也就很难反映大学的本质。排名与“五唯”共同的失误之处在于,它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是极度简化的,故而形成的结论通常会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从知识的类型来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知识分为“知道是什么的知识”“知道为什么的知识”“知道怎么做的知识”“知道是谁的知识”四种类型。大学排名显然不属于上述四种知识的范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与其说大学排名提供的是一种知识,不如说它提供的是一种信息。那么,这又是怎样性质的信息呢?
大学排名机构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之下,主观地筛选、收集和加工大学的相关数据,并将统计结果以分数和名次的形式呈现出来。排名次序能够简便地告诉公众哪些是好大学,但是很难告诉公众这种“好”是在何种意义上的“好”。排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为公众普及排名的“专业知识”,它们害怕公众真正理解排名的性质与缺陷,甚至会有意回避排名的不足,鼓吹自己排名的科学性、权威性。这种失真的、扭曲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或者欺骗性,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在择校时的判断和选择。因此,大学排名提供的是一种充满偏见和误导的商业信息。
(二)大学排名的活动属性:营利行为还是公益行为
大学排名作为大学评价的一种方式,必须以最高的专业水准进行,这种专业性决定了大学排名既不能屈服于利益,也不能仅仅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而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大学做出评价。因此,大学排名的意志必须是独立的、非交易性的,不能染上商业气息。
然而,从排名主体来看,极少见到由官方组织、公共组织或者专业学术组织提供的排名,而多数排名是由个人、商业媒体等机构提供的;从行为动机来看,排名主要是一种营利的商业行为,而非服务政府、服务大众的公益行为。排名虽然在结果上可能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在动机上与营利性商业公司一样,都是为了利润,而不是为了知识生产与创造。商业属性突出、公益属性淡薄,具有这样属性的活动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法规制约呢?几乎所有的商业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与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手机通信、服装纺织等行业,都有相应的行业规定与质量标准。如果大学排名结果是一种商品,那么对这种商品的质量检验与监控就不能缺失。
(三)大学排名的影响机制:被动关联、捆绑销售
“声誉对大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学竞争实质上是声誉竞争”,大学排名通过影响大学声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裹挟和控制大学。大学声誉的形成与大学身份和大学形象具有密切联系,“大学首先通过自身实践行为建构大学的身份,其次通过一定的沟通交流渠道传播大学的形象,最终在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长期互动中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声誉”。可见,大学声誉是大学形象与整体价值的外显形式,良好的声誉可以帮助大学获取更优质的生源和更多的资源。而大学排名则会塑造公众对大学的基本认知,对大学的社会声誉产生直接影响。为了提高声誉,大学不得不想方设法迎合排名指标。大学发展状态与办学质量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大学排名所控制,这显然是大学排名的一种霸权。为此,通过发布看似科学的信息来霸占话语权,目的在于营利,这是多数排名的基本逻辑。
在这种霸权之下,大学排名对高校的办学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首先,论文数量被过分强调,催生高校“发表或者出局”的考核文化。“唯论文”,于是论文数量成了各种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仅给教师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本科教学边缘化;“唯论文”使得高校师生为发论文而急功近利,甚至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其次,大学排名以及“五唯”的评价方式,只重视能够测量的即时性、外显性的绩效, 助长了大学外延式增长,而忽略了内涵式发展。
二、大学排名的治理与监管措施显然,无论从上述哪个方面审视,大学排名都应该得到监管与治理。
第一,要思考谁有资格进行大学排名。目前这么多鱼龙混杂的大学排名,有必要吗?我们是否需要这么多五花八门的大学排名?排名的过程是把丰富多彩、多元复杂、鲜活深刻、充满人性光辉的大学简化、浓缩与抽象成一个个数字与符码的过程,而这一简化的结果,失真的风险很大。对于这样一个重大议题,谁有资格和权力做出决策、发布结果,显然不应是随机的、自由的,不能停留在当前这样毫无门槛与规制的“谁都可以排”的混乱状态。也就是说, 大学排名不同于一般的对一件私人商品的好评与差评,也不是一种普惠性、共享性的民主权利;相反, 排名结果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应该是一种严肃的、学科的、规范的专业判断与权威判定的结果。那么谁会有这样的权力与资格呢?大致有两类主体可享有这样的权力与资格:一类就是对大学具有绝对的行政管辖权的主体,比如政府、投资人、董事会;还有一类主体不是因为所有权与行政管辖权, 而是因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拥有资格。所以说,排名应由公共部门作出,或者由公共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当前的大学排名多数是由缺乏资质的个人与商业公司完成的,他们从事排名的动机是谋利,且其从事排名的资格和专业性都值得怀疑。这也是目前的大学排名过度泛滥,排名的依据、方法与结果又不够科学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设定大学排名的准入门槛,建立排名机构的资质审核制度,不通过资格认证就不得从事与公开发布排名。
对排名机构进行监管与治理,目标之一就是以“清流”对冲“浊流”、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对于排名监管与治理应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与税收等多种手段,对不同类型的排名应采取不同的干预方式,有的可以直接干预,而对于境外排名机构只能间接影响。比如,教育部、科技部在2020年初颁发文件规定“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不得“发布SCI论文相关指标、ESI指标的排行,不采信、引用和宣传其他机构以SCI论文、ESI为核心指标编制的排行榜”,表明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釜底抽薪的方式对大学排名进行监管。这一文件是排名治理上迈出的第一步,但不是针对所有排名的专项治理文件,所能规范的对象仅限于“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治理的问题也仅限于与“SCI”“ESI”有关的问题,还不能起到对排名进行全面、系统治理与监管的作用。显然, 这方面还大有文章可做,还有较大的政策空间。
第二,在通过资格准入制度过滤和取消部分大学排名后,还要对剩余大学排名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管。首先,要对排名的主体进行规范和限制。现有的大学排名主体主要是个人、公司和少数民间组织。这些营利性的排名机构是利用大学的信息赚取利润的,所以应该给大学付费,而不是向大学索取“赞助”,因为大学一旦“赞助”就极有可能影响排名的公正性,进而在排名过程中就可能出现造假、游说、贿赂等现象。为此,监管大学排名首先要抵制不正之风、切断利益链条,在对大学进行财务审计之时,要查看大学办学资金是否直接、间接地流向了排名机构。其次,要对排名发布的周期与类型进行规范。多数机构会按年度发布大学排名结果,但是大学发展与变化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年度排行”会激发大学的短期功利行为,因此排名的发布周期应该受到监管。大学排名机构每年发布的榜单中经常会出现几所名次波动较大的院校,其中不排除某些高校“确有进步”,但也有可能是大学排名机构为了吸引公众眼球的哗众取宠行为。也有些排名在团队、方法与结果上都存在欠缺,只是某些机构“个人”的自娱自乐行为,但经常冠以“权威发布”之说。排名乱象丛生远不止如此,故排名理念、信息采集、指标设定等关键环节都应受到一定的监管与规范。
第三,对排名的理念与方法进行优化。事实上, 以高校的整体办学水平作为比较与评价对象是不科学的,因为无论采用怎样的指标都无法完全涵盖大学的所有方面,即便涵盖了也是勉强为之,未必科学、公正。所以,排名机构应化“唯”成“维”,从多个维度对大学进行评估,并分别对大学的某一方面进行单项评估,使得不同的大学排名能真实地反映出大学的某一个方面,尽量避免整合、加权这种缺乏公信力的统计方式。
现在的排名基本上是一种“强盗逻辑”,多数情况下高校未经许可就被拉入局中。而今后理想的做法应当是,排名机构先和高校沟通,让高校有权选择自愿参与或拒绝。当然,高校联盟也应发挥作用,比如C9联盟、华5联盟等,可以集体宣布退出大学排名,或者发表声明抵制未经许可的排名。为了超越“五唯”,大学排名机构应在政府的支持与推动下建立排名行业协会,制定多元化的分类评价标准。同时,有关管理部门也要对排名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总体而言,无论是超越“五唯”还是排名的治理与监管,尚都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各类主体共同研究、稳步推进。
(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0年第6期 P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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