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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仁 宋 丹 曾剑雄 | 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政策范式及其治理路径论析

奋进的 大学教育科学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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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等教育公平是表征社会民主化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中国历来具有重视公平的价值观及相应制度体系建构的传统,注重政策价值的多元化表述、政策内容的多样性表征、政策体系的多维化构成。中国高等教育公平是国家政策主导下的渐进式发展过程,包含了市场化的理性范式、社会化的保障范式和自由化的选择范式的共同建构过程。未来的高等教育公平政策在创新与调整上应遵循一定的行动逻辑与治理规律,通过发挥教育政策“元治理”职能、构建协同共治的多元行动体系、发挥复合政策范式的系统效应、重视学生群体的多维化利益诉求、优化政策供给和整体性改革,实现持续性的高等教育公平制度优化的目标,进而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教育公平;高等教育公平;社会公平;教育政策;政策范式


高等教育公平是表征社会民主化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中国历来具有注重公平的价值观和相应的政策体系建构的传统,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服务”到21世纪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我国不断完善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体系,将高等教育公平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来推进。可以说,中国高等教育公平是国家政策主导下的渐进式发展过程,在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大众化教育向普及化阶段迈进的重要历史阶段,通过对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历史梳理,科学认知高等教育公平的复杂性,对于有效保障高等教育权利、整体推进高等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复杂性表征

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领域的一个复杂治理问题,具有相对性、多元性、非线性、过程性等典型特征。在国家和政府层面,高等教育公平展现为一种教育理念的表达、一种政策价值的倡导和一种教育措施的颁行。尤其是教育政策作为维系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也构成了高等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治理空间。

(一)政策价值:多元化的表述方式

钱穆曾说过,“研究制度,必须明白在此制度之背后实有一套思想与一套理论之存在”,在各种教育政策的背后,实际上也存在思想、理念、价值的规范作用。也就是说,基于何种理念或价值来建构教育政策,以及基于何种标准或尺度对教育政策作出价值判断。正如道德对人类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一样,教育政策的建构也要在正确的价值观念引导下,保证教育治理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存在不同维度的复杂概念,因为它同主体的价值判断有关,体现着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需求。因此,高等教育公平不是某一方向或某一种价值的“独属”,而是多重价值协同的系统工程。好的教育政策必然是内生的、正义的、具有优越性的,它应该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教育运行的良性秩序、提升教育公平的程度和水平。在教育政策建构过程中能否重视“正义”的价值、依据“公平” 的原则、处理好“公正”的分配标准,将“自由而公正、平等而差异”作为教育政策基本价值,是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关键。高等教育公平必然要与特定的制度框架相结合,同时要具体化为特定的政策或执行机制。我们需要通过科学的制度建构、政策安排,保障基本教育资源供给,同时积极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解决目前广受社会关注的教育机会公平问题,不断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政策内容:多样化的存在形式

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系统工程,而系统的问题要用系统的方法来解决。教育政策是政府为解决教育问题和达成教育目标所使用的重要手段、工具与方法。教育政策建构是一个关系多元利益主体的重大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解决高等教育供给与人的发展需求不平衡的实践难题。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保证高等教育资源“持有” 的程序正义,保障“生而平等的教育权利”,也要强调高等教育公平的复杂性和相对性,不能为追求纯粹的平等而削足适履,特别是要关注高等教育公平的历史性和发展性,为切实增强教育选择提供制度条件,即实现“自由基础上的公正,平等基础上的差异”的理想愿景。这就需要基于高等教育公平的复杂性特征,建立需求维度、价值维度与结构维度的映射关系,并整合到高等教育公平政策规范之中。教育政策建构要以政策“价值涉入”“公平导向”“伦理自觉”为基础,运用层次逻辑和系统思维提出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内容体系,并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实践逻辑进行系统规划。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系统是一个整体建构的过程,采取的主要政策工具包括建构型政策工具、赋权型政策工具、结构性调控工具、资源支持型工具以及整体性改革工具、项目式改革工具、运动式监管工具、试验型政策工具等。它从政策内容上可分为宏观、中观、微观等层面,常见的宏观制度建构即通过整体性改革加强现代教育体系设计,加快构建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普职融通体系,增加教育制度的选择性、灵活性和自由度,从而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中观政策如旨在促进中西部高等教育薄弱地区的整体发展,缩小地区间差距的资源型政策、结构性政策和赋权型政策, 从而达成“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微观政策如通过规范性政策、清理型政策加强高考录取制度的“公正”设计与运行规范等,旨在通过多样化路径达成高等教育公平的目标。

(三)政策体系:多维化的构成方式

教育政策建构是一个关系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性问题,需要解决高等教育供给与人的发展需求不平衡的实践难题,政策体系的建构是解决复杂性问题的一个基本路径。顶层设计高等教育公平政策需要明确的一个立场就是,注重政策体系的多维化构成方式,既要加强单一的、个别的、具体的政策设计,更要注重教育政策的整体性和互洽性,发挥教育制度的综合协调功能。由于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了平等价值、包容价值、自由价值等不同维度,所以,教育公平政策只有在整体、系统上的建构才具有意义。如果以个体的视角评价制度, 就会面临一个问题:每项教育政策都具有某一特定功能,有些政策的功能指向方面是互相排斥的,比如“阳光招生”政策指向公正性价值,依据公开、透明、能力至上原则公正地选拔人才,实现教育机会分配的规范性;“定向招生”政策指向包容性价值,通过对农村及贫困地区等弱势学生群体进行教育机会的补偿,保障教育权益的均衡和教育制度的“实质正义”;“自主招生”政策则倾向于自由价值,针对当前统一高考的弊端,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注重学校与学生的自主选择,也是对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尝试。这些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伦理基础和价值追求,需要以复杂系统的视角把握每一个具体教育政策的意义和价值。单独地看某一项具体的教育政策,由于其政策出发点在于某些价值的特殊安排,可能看似不合理,但如果在一个更为完整、更高层次的制度系统中来看,它却可能具有更高的价值理由,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制度建构。

二、高等教育公平:多维政策范式的自觉建构

“政策范式”是学界广为使用的政策分析概念, 其系统阐释源于美国政治经济学家霍尔1993年的代表作《范式、社会学习和国家:以英国经济政策的制定为例》一文。政策范式指理念标准和实践规范的逻辑框架,包括政策目标、实现目标的工具种类以及政策所解决问题的性质等。不同的政策范式,其政策取向、政策风格、政策工具、政策语言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高等教育公平政策是一项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动态实践过程,其发展变革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教育资源、教育机会分配的合理性与公平性。由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系统从建构到实施的过程不难看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高等教育公平的治理大致包含了三种不同的政策范式。

(一)市场化的理性范式

市场化的理性范式起源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精英教育阶段。高等教育主要是作为一种选拔性教育而存在,如何对高等教育进行合理的分配,最终表现为从庞大的基础教育体系中选拔“英才”的过程,选拔标准的公正性是高等教育进行利益分配的重要价值。中国是高度筛选型社会,这一历史和文化传统已经深深植根于千家万户的教育观念中。高等教育存在一个巨大的供需市场,而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困境,就是人民群众接受更好高等教育的需要与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以及教育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那么,确保教育权利的平等、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教育价值尺度的公正,是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目标指向。由于高等教育发挥着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的正向功能,因而成为个人获得理想前程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稀缺性, 由此导致高等教育机会的有限性和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高等教育公平与否取决于合理的教育制度及资源配置方式,能力评估成为最公平的量化指标,“高考成绩”成为高等教育市场中“购买”服务的唯一“货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成为高等教育资源竞争中被广泛认同的价值标准。在市场化的理性范式中,教育公正由考试成绩所反映,优胜劣汰就是公正,以才取人就是平等。

市场化的理性范式强调教育政策体现平等、规范和理性的价值。从政策工具方面来看,常规式的调控型政策工具、规范型政策工具、监管型政策工具、清理型政策工具是政府最为倚重的治理技术, 因为它们可以快速高效地构建规范运行的高等教育秩序。所谓调控型政策工具,是政府的一种平衡和协调机制,我国高考招生录取实施分省定额制度,将各省的高考招生录取名额的差异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通过合理的区域配额调控实现教育区域公平,即属于调控型政策工具;所谓规范型政策工具,主要指政府作为调节社会公平的职能主体,通过政策规范的形式对高等教育系统中各利益主体遵循的规则、程序、法律和道德伦理作出明确安排,例如“阳光工程”政策,通过强化考试环节、招生环节和录取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过程监督,规范高等教育公平运行;所谓监管型政策工具,主要指通过多种日常监管行动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对教育组织的规范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平的教育环境,通过严厉整肃考风考纪以保障考试安全,保障招生、考试、录取等流程在形式、规则和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性;所谓清理型政策工具,即对教育过程和教育领域的差别性待遇、有损公平的理念和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教育领域不平等现象进行修正和纠偏,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针对考试环节的违纪违规行为、高考加分乱象、高考移民问题进行规范治理,辅以必要的清理和整治措施。

(二)社会化的保障范式

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历史发展的每一个社会阶段都存在着弱势群体问题, 只不过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领域,弱势群体问题的成因、表现和解决方式都各不相同。众所周知,自然禀赋、社会境况、阶层出身、资源获取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将导致有限的高等教育这一准公共产品供给无法在异质群体中完全平等,导致分配结构失衡和处于弱势的学生群体仍有较大规模,因而保障弱势群体教育权益仍是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主线。现代教育的理想和使命是努力减少由出身造成的对个体获得教育机会的制约。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在起点存在着各种差异的个体之间实现教育结果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从政策实践来看,处境不利学生群体的高等教育权益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保障型政策聚焦的对象从中西部地区、农村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到残疾学生群体,政策的瞄准单元不断下沉,瞄准精度不断提高。在政策向度上,它以社会化的保障范式为基础,强调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矫正,运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对高等教育权益进行合理干预。

社会化的保障范式强调教育政策总体上体现包容主义特点。高等教育能否为弱势群体打破教育机会困境提供清晰的价值导向和实践环境,从而为高等教育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提供积极的社会认知和现实可能,成为高等教育公平的保障型政策范式的价值目标。从政策工具方面来看,常规式的建构型政策工具、赋权型政策工具、结构性调控工具、资源支持型工具是政府最为倚重的治理技术, 因为它可以有效发挥政策调控、资源支持和权利保障等基本功能。所谓建构型政策工具,主要是政府通过保障政策的顶层设计,实现保障目标的精准化、保障主体的多元化、保障路径的差异化、保障对象的多样化,构建针对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弱势学生群体的补偿性政策体系;所谓资源支持型工具,主要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性倾斜等调控杠杆,提高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保障条件,通过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和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逐步缩小高等教育资源的系统失衡,增加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提供更多优质的高等教育机会;所谓结构性调控工具,主要是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的方式,改善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失衡的基本格局,将新增的高等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新增招生计划向高等教育资源欠发达、高等教育录取率低的省区倾斜,发挥政府在高等教育公平方面的宏观调控职能;所谓赋权型政策工具,主要体现在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方面,经过不断发展演变已形成明显的制度体系特征,主要方式有从宽录取、优先录取、加分录取、降分录取、少数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等补偿性举措。

(三)自由化的选择范式

自由化的选择范式,实质上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价值在政策领域中的回归。高等教育公平是多样态的,表现为一种多元论立场,可以是资源、权利、机会的均等,也可以是对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公正对待,还可以表现为一种“有限性超越”的方式,把学生自由权利作为审视高等教育公平的尺度,这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在教育政策上的反映。高等教育公平本质上是主体的一种价值判断,必然与主体对教育的满意程度直接相关。自由化选择范式的旨趣在于从教育尺度和人的自由发展理念出发对现代高等教育政策进行系统设计,主张制度规约与学生自由权利的统一。在这种政策理念下,高等教育公平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能否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切”的教育,满足主体能力、兴趣、禀赋方面的不同发展需要,促进和保障每个受教育者充分发展。然 而,当前高等教育体系缺乏足够的“弹性”,这就导致学生教育选择权利诉求与现行教育制度的冲突时有发生,难以有效包容教育需求多样化与学生个性化发展的要求。面向未来,我们需要加强高等教育制度供给,改变高等教育无法满足学生多样化教育选择的困境,提高教育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使高等教育体系更加丰富、模式更加多样、制度更加灵活,致力于为更广泛的学生群体提供更加平等的价值信念、生存方式和发展途径。

自由化选择范式,旨在构建发展型的教育政策框架,从而保障教育选择权和提升教育满意度。从政策工具方面来看,整体性改革工具、运动式监管工具、试验型政策工具、项目式改革工具是政府最为倚重的治理技术。所谓整体性改革工具,即将高等教育公平视为系统性、多维度的教育改革实践,需要通过多方政策协同才能取得教育改革的整体效果,特别是对现代教育体系的制度设计,如“提出举办融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于一体的新型大学”, 打通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通道,保障多样化学习机会,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整体性改革的思路;所谓试验型政策工具,即政府通过在要素、条件适宜的区域设立各类型的教育改革试验区,以实现制度创新试点和经验积累推广效果,如实施新高考改革试点,增加学生在考试科目、报考学校以及专业上的选择权;所谓项目式改革工具,即通过项目设立的方式探索和完善政策方案而进行的“政策生成”活动,是达到政策意图的一种政策改革行动,如通过实施“强基计划”,指导高校探索建立基于考生能力的考察方式、尝试综合评价的招生模式,实现从单一评价向多元评价的转变,体现了自由化选择范式下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所谓运动式监管工具,即通过运动式的政治动员来贯彻落实自上而下的政策意图,开展各类专项治理运动,突破常规化的制度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非常规性、非延续性,如教育行政部门为维护良好教育生态,进一步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加强特殊类型招生的监查工作力度,提升教育公平的保障能力,也体现了促进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实现社会正义的政策导向。

三、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行动逻辑与治理规律

对政策范式的分析是一种解释性的研究,可以对教育实践路径的建构有所贡献。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建构作为具有多维结构的社会行动,通过对政策范式的分类、政策工具的探讨、政策效果的分析,促进了人们对高等教育公平具体政策的整体化理解和系统性认知,从而总结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不断变化的行动逻辑与治理规律,实现持续性的高等教育公平制度优化的目标。

(一)发挥教育政策“元治理”职能,构建协同共治的多元行动体系

在系统思维的意义上,提升高等教育公平治理能力,需要从“元治理”的理论视角构建教育政策框架,实现协同共治的多元行动体系。针对高等教育公平这一复杂性问题的解决,元治理理论主张简化模式,重视关键角色的行为取向、权利职责及规范体系,同时,强调各种治理主体的相互协调配合。教育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建构必然关注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教育政策的民生导向,而市场、社会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政策参与相对较少。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成员对于权利平等的渴望和意愿愈发强烈,高等教育公平问题逐渐成为国家政策关注的重要领域,单一的教育治理模式已不足以解决高等教育公平的复杂性问题,未来的教育政策设计需要正确运用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实现内在的协调与有机统一。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建构也要倡导从单一主体转向多元主体,切实发挥好教育政策“元治理”作用,在政策层面积极构建协同共治的多元行动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责权划分,通过设计协作机制,提出远景设想,发布联合文件,以达成协作目标。在高等教育公平治理过程中,要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明晰教育部门同其他协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定位和权利责任,承担起政策供给、综合试点的宏观统筹推进职能,协同推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落实。同时,把握住制度变革的关键节点,健全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及高等学校对教育公平治理的综合协调作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凝聚社会各方共识,通过深化社会改革,破除阻碍高等教育公平的各种社会桎梏以及利益固化的藩篱,从政策层面明确落实多元主体的职责,促进不同主体间的有效衔接与合作,凝聚教育合力,拓宽开发路径,满足不同教育需求,为高等教育公平政策注入鲜活动力。

(二)发挥复合政策范式的系统效应,注重多样化政策工具的集成优势

面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系统性、复杂性以及多重利益诉求,需要发挥复合政策范式的系统效应,构建三维多层的政策框架,才能有效推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整体目标。其中,三维是指市场化理性范式、社会化保障范式和自由化选择范式三个维度的政策建构, 多层是指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方面的政策体系。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三种范式不仅是“历时性”的,即具有某些前后相继的历史发展特征;它们还是“共时性”的,是平等性价值、包容性价值、发展性价值在教育政策同时“共存”“共融”,各自体现着高等教育公平的不同需求维度。任何单一政策范式都无法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整体目标,强调构建一个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复杂系统,发挥多元化政策价值、多样化政策内容、多维化政策工具的系统效应。在持续优化的政策框架内,政策工具作为衔接政策目标和政策问题化解的重要载体,需要以多样化的政策工具体现复合政策范式的要求,发挥政策执行终端的集成优势。我们需要树立系统思想,强化政策改革的全局性,协调好政策的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之间的关系。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需在实践经验上谋划,而政策工具的选择要在顶层设计的引领、规划、指导下进行,要促进政策宏观架构设计与政策工具选择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同时,要注重政策评估与总结,对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和组合方式,应总结提炼、完善规范,及时推广、借鉴经验做法,不断丰富政策执行手段,提升政策协调和落实的效果。

(三)重视学生群体的多维化利益诉求,细化规划尺度以保障政策落实

高等教育公平涉及面广,利益诉求复杂,因此不能片面追求高等教育公平目标的简单化,笼而统之地盲目开展政策部署。未来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明确教育公平的多元性、教育需求的差异性以及政策价值的多样性,保障底线公平、关注补偿性公平、追求质量公平,构建多维度的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体系;要注重高等教育政策的教育尺度,将政策目标落实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在政策 的“设计—执行—评价”环节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学生群体的多维化利益诉求,为学生的全面成长、个性的高度发展以及最终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提供制度环境和政策保障;要注重教育政策的精细化设计,综合考虑不同受教育群体的利益诉求,真切地了解我国受教育群体的利益需求情况, 以及当前高等教育供给的主要矛盾、重要问题和重点关注的弱势学生群体,尤其要关注到,当下高等教育保障性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处于弱势地位的受教育群体的教育弱势境况依旧存在,各种补偿性政策举措仍存在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等政策落实问题。因此, 政策工具要重视学生群体,尤其是贫困学生群体的多维化利益诉求,实施教育关怀,政策制定过程要充分尊重主体利益诉求和群众基础,以政策目标学生群体的利益诉求为导向,综合考虑他们的多维化利益,以过程参与性强化群众对高等教育公平政策认同感,不断细化规划尺度以保障政策落实,强化政策约束力,从而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同时,要着眼于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复杂性,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因势利导地优化制度设计,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体系,使各方面政策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四)强化整体性改革和供给侧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

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整体目标,需要构建一个内涵广泛、角度多元、主题丰富的复杂政策系统。完善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体系的内在结构,需要以系统论的研究视角,突出整体性改革和政策的供给侧改革,持续优化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如今,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的新阶段,职业教育也加快了发展步伐,构建普职融合、上下贯通的现代教育体系的政策愿景日渐清晰,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群体的高等教育需求的政策目标,成为新时期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增长点。但碍于结构性体制机制障碍、资源要素的配备问题,人民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教育需要还无法在教育体制层面给予保障。要将美好的愿景与目标转化为高等教育实践中可接受的现实,关键在于强化整体性改革和供给侧改革,取决于如何进行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和怎样的政策环境与政策调节。当前,我国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政策主线比较明确,出台了“加强高校分类管理,实现高质量多样化教育供给”“引导高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变,打通职教学生发展通道”“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衔接机制,提供多样化升学机会” 等一系列政策规范,为构建各类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指明了方向。但这些大多以纲领性政策、发展性规划为主,公共政策力度偏低,整体效力不足。未来高等教育公平政策制定过程中,应从提高政策供给质量出发,优化部门间合作关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形成政策合力,提升高等教育政策供给对教育需求变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充分激发和释放政策有效空间与活力,最终实现高等教育公平,达成人人都能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高等教育之目标。

四、结语

全文从政策范式的视角对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演变作了一个总体概述,分析了不同政策范式下其政策取向、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策风格等方面的差异性,以期为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改进与优化提供可行性建议。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高等教育公平问题,针对不同时期的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实施了不同的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使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状况在大多数时期内都是处于可控状态,从而为我国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厚实的基础。中国高等教育公平是国家政策主导下的渐进式发展过程,包含了市场化的理性范式、社会化的保障范式和自由化的选择范式等三种政策范式,相关政策范式的形成与演变与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复杂性相关,也显示了国家在发展高等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责任与担当。科学地探究高等教育公平政策范式演变的特点及其背后的行动逻辑,对完善高等教育公平政策体系、提升高等教育公平治理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未来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创新与调整上,中国政府应发挥复合政策范式的系统效应,充分利用我国制度体系的集成优势,将国家宏观战略、社会系统规划与教育发展和社会多样化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宏观制度的顶层设计,优化和细化政策工具系统,完善制度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为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高树仁  宋 丹  曾剑雄

作者简介:高树仁(1981-),男,辽宁法库人,管理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区域教育规划、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宋丹,大连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剑雄,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0年第6期 P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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