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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 | 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何以盛行——基于“数字”作为治理媒介的视角

奋进的 大学教育科学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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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何以盛行

——基于“数字”作为治理媒介的视角


刘文杰


作者简介:刘文杰(1986-),男,河南开封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厦门,361005。

(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2年第4期 P102-109)


摘要: 中国高速增长的学术产量离不开作为一种治理媒介的“数字”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的作用。数字因其“清晰”与“可控”的双重特性较好地契合了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便捷且可度量”的实然诉求。在当前中国“上下分治”的高校制度结构中,数字通过从指标的生成、到指标的分解、再到指标的验收一整套完整的“指标治理”手段,与高校科研评价“完美”地统一起来,形成了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现实景观。然而,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的“数字”也潜藏着“悬浮”“专制”“狂妄”的弊端。超越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积弊,不仅需要评价实施机制从“专制体制”向“协商体制”的内在改观,同样也需要形塑“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共融的格局。

关键词:高校科研;量化评价;数字指标;上下分治;指标治理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学术科研事业走上了一条高速发展道路,学术产出成果呈爆发式增长趋势,国际学术影响力与日俱增。根据2021年自然指数年度榜单(Nature Index 2021 Annual Tables)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总论文发文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二,且与位居首位的美国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中国高速增长的学术产出背后离不开科研量化评价制度的激励逻辑,即通过科研量化评价权的分配将大学组织宏观目标、学院组织中观目标和学术人员微观目标三者统一起来,产生的强激励。然而,统筹上述三种目标背后的制度基础是什么呢?是否存在一种动力机制支配着上述科研量化评价模式呢?要全面理解高校科研量化评价这一现象,除探讨一般性的评价机制与激励策略外,还要深入到治理媒介这一更为抽象的层面。通过对已有研究的分析不难发现,量化评价机制所表现的特征均聚焦于“可观察的数字”这一媒介,即作为一种治理媒介的“数字”(Number)概念进入到本研究视阈中。为更好地探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领域中“数字”作为治理媒介得以盛行的制度基础,刻画高校科研量化评价领域的权力运作机制,解释不同行动者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的多重行为逻辑,本文将从高校科研评价中的“数字”及其特性、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制度基础、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运作机制等方面分别予以分析,对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积弊进行省思,并提出完善高校科研评价的改革思路。

一、高校科研评价中

的“数字”及其特性

(一)高校科研评价中“数字”的嵌入

高校科研评价作为高校场域内部评判学术科研活动及其行动的统称,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学术人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的集体智慧,为持续的学术创新提供激励和支持。为合理地配置高校学术资源,提高学术人从事学术创新的积极性,高校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以保障科研评价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中,“学校—学院”两级管理的体制奠定了高校科研评价的基础性,学院“学术—行政”双重管理的组织属性决定了高校科研评价的复杂性。高校科研评价不仅在宏观上强调正式制度,突出“自上而下”的工具主义治理逻辑,在中观上聚焦于“学校—学院”两个层面的学术事务及其相关行动者在实现基层组织学术决策、审议、咨询、评价权责过程中形成的诸多作用关系,而且在微观上重视学术人的行为逻辑,关注在特定组织情境中上述行动者的内在动机。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高校科研评价愈加趋于精细化管理。高校科研评价要实现精细化,从横向来说是要有健全的制度和机构,而从纵向而言是要有数据。实际上,自从现代统计学诞生以后,数字已经深刻嵌入到社会政治生活、经济建设、生态环境等诸多领域,并被冠以“科学”或者“功利主义”的种种考量。数字通过各种精确化、精细化的方式对人进行考察与赋值,将人抽象为同质化的数字符号,塞进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中。可以说,现代社会的运转已离不开数字及其科学的实践应用与拓展。

数字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有效交流方式,当其能承载信息并体现权力意志的时候,将成为一种监控组织行为的方式,从而发挥治理的功用。特别是数字被引入高校科研评价体系以后,它便成为了一种多维度、多层次、多方向的信息传递方式。这种传递方式不仅贴合了大学内部高效治理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承载了学术考评利益表达的政治需要。当前,数字同高校治理组织与治理手段的“完美”契合,使得数字已经成为一种治理媒介嵌入到广泛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当中,从而形成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现实景观。量化评价的实质是一种数字治理技术,这种治理技术并非通过引进新技术来提升治理效能,而是指治理手段越来越技术化。因此,可以将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定义为:为提升高校科研评价效率,科研评价主体从评价目标的确定、分配到考核均依赖于“数字”,通过“数字”实现科研评价权的重构与再分配,并以此开展相关评价的过程。高校科研评价中“数字”的嵌入是科研评价主体、外部环境和制度属性三者之间互动作用的结果。

(二)“清晰”与“控制”: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双重特性

近年来,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具有越来越重视数字作为考核、评价核心要件的倾向。数字之所以能够成为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不断被应用并促进自身管理方式更新的手段,根本原因在于数字背后隐含的“清晰”与“控制”双重特性。正是这种特性调和了科研评价主体与科研评价客体之间的矛盾,从而在提高科研评价有效性的同时保证了权威体制的稳定与流畅运转。

所谓“清晰”,意指科研评价主体对科研评价客体信息掌握的准确程度。数字可以通过各种精确化、精细化的方式对组织或个人进行考察与赋值,将组织或个人抽象为同质化的数字符号,产生一种虚幻的认识论中立性和同样虚幻的社会验证。作为科研量化评价行动的前提,“清晰”是高校对学院以及学院对学术人实施评价行为的基础。也就是说,科研评价主体必须在充分了解科研评价客体行动的内外部环境后,全面地理解科研评价客体的内在诉求,采取多种方式最大程度地提高目标的清晰度,才能做出合理的决策并提供选择方案。

“控制”作为管理中的一项基本要素,被定义为用以保证既定组织目标而采取的纠正组织或个人行为的一系列方法或举措。“控制”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目标偏差,对治理对象采取纠偏措施。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过程中,由于数字可以将个体和集体的社会关系及劳动标准化,科研评价主体便能够通过对数字的把控掌握科研评价客体的动态,更好地保证高校科研总体目标任务的顺利达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偏差。毫无疑问,只有在保证高校科研评价组织目标“清晰”的基础上,科研评价主体才能较好地进行“控制”。

由此可见,在逻辑关系上,“清晰”与“控制”是相互依赖互为依托的关系,“控制”的实现有赖于对科研评价客体的“清晰”描述,与此同时,“控制”所带来的权力掌控又引发了对“清晰”的极度需求。总之,数字表达手段不仅“清晰”且不易失真,可测量性非常高,而且其信息概括程度高,可以简化大部分学术质量评价工作。正是数字表达手段独有的直接性、快速性、简易性等鲜明特征,较好地符合了高校对有效科研评价与高效科研评价的双重诉求,使得数字逐步演绎为一种强有力的治理技术。此种治理技术不仅推动了清晰治理,促进了高校学术不同治理主体的协同强化,同时对学术人的学术需求也更为敏感。总体而言,数字使得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变得有迹可循,既提高了科研评价体制的运行效率,也调动了体制内学术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上下分治: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制度基础

制度作为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对于经由制度运转的各类活动,能够产生整合与改造的作用。如前文所述,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具有“清晰”与“控制”的特征,这种特征只有与特定的制度基础相契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凸显数字的优越性,从而形塑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治理场景。

(一)“上下分治”制度的结构设计

总体来看,当前中国高校正在形成行政权力上移和学术权力下沉、管理自治在大学层面持续增强和学术自治在院系层面获得保留的发展趋势,可将其概括为“上下分治”现象。“上下分治”的制度结构彰显了大学治理中上层控制系统集权与基层学术组织分权持续博弈、妥协与互动的状况,昭示着以分权、合作与制衡为核心的上下互动的伙伴关系正逐步形成。基于权威体制控制权分配形式的不同,“上下分治”的高校制度结构可以划分为“上层治理”与“基层治理”两类。“上层治理”是高校管理学院的权力,包括下达学院年度学术科研考核目标,考核和奖惩学院;“基层治理”是学院管理学术人的权力,通常直接面向学术人群体,包括裁定学术人的学术能力、定义学术人的学术产出等。由于权力运行逻辑不同,“上下分治”的制度结构不仅体现了上层组织与基层组织两个治理层次之间的差异,同时也反映出客观因素对权力行使方式的约束,可视为一种“集权的简约化治理”。从理论上讲,“上下分治”的制度结构将作为权力核心的高校与学术人隔离开来,学院在两者之间担当缓冲区,一方面能够塑造高校在学术人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降低科研目标不能达成的风险,确保高校科研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上下分治”的高校制度结构,其主要特征是能够产生一种分散执政风险的达成机制,避免高校与学术人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与此同时,高校在与学院沟通的过程中,还能够自发调节集权程度,缓和与学术人的紧张关系。在实践过程中,“上下分治”带来的科研评价效果是:在学校提供的总体目标导向下,各个学院可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办法,尽管各学院的政策办法具有较大差异,但是这种适切性调整是被学校所默许的,学校一般不会对学院的政策办法置于评判,除非引起较大争议时才会予以介入。

(二)“上下分治”制度中的“数字指标”标识

在“上下分治”的制度结构中,若想实现科研量化评价的结果预期,首要的是将这种静态结构转化为一种动态的行动。此时,作为能动标识的“数字指标”进入到这一体系并具有重要的意义:数字“清晰”且确定的特征构成了减少交易成本的一种重要手段。“数字指标”可以明确学校与学院之间各种具体行动的价值衡量方式,使得高校科研量化评价过程中的各种行动变得易于预测和评估,并大幅降低科研治理的管控成本。与此同时,“数字指标”还成为了学校对学院、学院对学术人进行了解与施压的一种手段,无形中加强了上下之间的沟通。从整体性视角出发,“数字指标”的下达过程需要在“上下分治”的结构体系中进行。首先,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整个行动的主导者,拥有“数字指标”的主导裁量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出于科研管理的需要,学校层面会确定一套科研管理方案并确定要实现的管理目标。其次,在学校层面达成共识后,指标会逐级下达至各学院,具体科研任务交由学院分别执行,作为学校代理人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只负责通过指标的监控和验收来保证“指标治理”的成功。在科研指标达成过程中,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占据主导权,力图凭借“数字指标”的清晰性特征实现对学院科研的可视化与可比化管理,从而加强对学院科研行为的管控。但是,科研目标达成的过程并非单向度的管控,学术人和学院对完成学术成果的预期也会反过来影响上级的管控,上下两者间博弈的结果最终也会被纳入到“数字指标”的设计过程,从而使得整个过程更富有弹性。由于指标下达过程是一个层级下放与逐步摊派的过程,学校的层级制度已为“数字指标”的调整预留了必要的空间,从而可以在两个维度上实现对数字的微调:一是高校对学院指标的层级加码或减码行为,二是同层级指标的差异性分解摊派行为。

(三)“上下分治”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机制

“数字指标”作为一种能动标识,遵循着“上下分治”的基本规范;同时,“上层治理”与“基层治理”的分离设计,也成了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必要条件。由于权力的二元分离使得学校无法直接面对学术人参与科研评价,而必须依赖作为代理人的学院,因此催生了多重“委托-代理”机制。学院之于学校扮演了受托人的角色,而之于学术人则扮演了委托代理人的角色。数字作为一种“清晰”而确定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效地缓解了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难题。在此过程中,学校的“上层治理”不负责“数字指标”的具体实现,主要通过对指标实现度与实现样态的考核加以监控,配合学校对学院的资金支持与政策支持等激励手段,施加压力要求学院做出必要的行动与反馈,最终实现对学院行为细致入微的“控制”。与之相仿,学院“基层治理”的运作效率也能够通过数字及其背后的权力刺激而被“清晰”地评估,“基层治理”的运转也会因为数字而变得更加平滑,从而使得学校对学院科研绩效的评价有了更为清晰、具体的依据。总体而言,数字在“上下分治”的制度结构中得以有效实施的同时,也在“清晰”与“控制”两个方面确保了这个制度结构的稳定有序运作。数字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进入高校科研评价场域,并不是偶然性的选择,而是基于组织需要与治理体制自身长期稳定诉求的合意之选。随着大数据及现代数字科学的推陈出新,基于数字运作的权力将变得愈加强大,同时也会变得更加具有统摄力。当前,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已经步入绩效导向的评价模式,由于量化评价虚化了时间,甚至掩盖了关于学术活动的目的性辩论,导致衡量学术人学术水平的权力轻易交给了“圈外人”。

三、指标治理: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运作机制

“指标治理”作为评判个人、部门或组织业绩好坏的一种治理机制,核心要素在于指标体系的量化,其实质是各级政府力图实现科学管理的一种努力。“数字指标”由于具有清晰性和简化性的特征,因而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过程中显得更具刚性,在实际的执行中也更容易引起科研评价主体的关注。这种现象曾被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威尔逊(James Q. Wilson)称之为官僚的“选择性关注”倾向。就当前高校科研量化评价而言,“指标治理”可以概括为指标的生成、指标的分解和指标的验收三个阶段。

(一)指标的生成

“数字指标”最初来源于GDP指标扩展而形成的一个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其涵盖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并通过不断拓展任务情境对社会治理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指标”最为突出的表现是:高校学术领域为迎合国家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科研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要求,以发达国家高校科研“数字指标”为标杆开展的一系列运动式治理行为。这直接造成了高校及其学术人对于“学术GDP”与“学术绩效主义”的追捧。正如前文所述,在“上下分治”的高校制度结构中,学校之于学院、学院之于学术人,始终存在着前者对后者“控制”的倾向,并需要通过设定完整的指标体系对后者的行为进行“控制”,于是高校便自上而下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数字指标”选取与设定等行为。高校通过吸纳体制外的某个指标或者创造出一个新的指标,将其纳入学术考核的范畴,使其成为当前高校科研量化评价赖以运作的一个重要工具。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高校在实施科研量化评价考核之前,开始确立诸如课题项目、学术期刊、科研获奖的等级与分类,并以学校政策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使其具有法定性效力;另一方面,高校要求各学院、学院要求各学术人在规定时间阶段定期汇报指标任务的达成情况,对其进行持续跟进式监督。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国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制度,如“学术锦标赛制”“学术目标责任制”“学术发包制”“学术项目制”等。

(二)指标的分解

数字指标产生以后,接下来就是要在高校治理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指标的分解。指标作为一种关键性治理工具,其生成、下发、分解、监督和考核等过程都体现了深刻的制度性逻辑。在“上下分治”的高校制度结构中,“数字指标”产生以后将会在治理体系内被层层分解并逐级下达。在“数字指标”分解和下达的过程中,高校仅负责总体指标的确定和分解,最终的“指标治理”任务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予以完成。由于作为学校代理人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面对着若干下级学院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一个责任主体要与多个学院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对于一些总量性的目标,比如课题项目立项数、学术论文发表数、教学科研获奖数、专业建设获批数等,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通常做法是将任务加以分解后下达到各学院,从而将自身压力分散化。当然,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进行指标分解时并非遵循平均主义原则进行划分,而是根据不同学院的实际能力与发展情况协商决定的。同时,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与学院签订责任书的时候,一般不是仅仅将自己所要完成的目标简单直接加以分解,而是采取层层加码的方式,以保障科研指标的如期达成。这种“分散烧锅炉”的风险分散机制,不仅分散了科研目标无法达成的风险,同时亦形成了一种纠错机制,即一个学院的目标未果将成为有价值的信息被其继任者吸取教训。与此同时,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也能够自发地调节集权程度,随各种因素的变化做出动态调整。总体来看,此举较好地提高了高校科研治理方案中的“容错率”,有利于高校科研评价总体指标的达成。

(三)指标的验收

为了实现对下级的监控,确保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成效,高校还需要进行指标验收。通常来讲,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考核标准,在公布年度学院任务目标完成状况的基础上对学院实行排名,并以此作为激励机制,开展学院业绩考核与评定。由于高校组织兼具“学术”与“行政”二元组织特性,高校对学院的验收排名可被视为一种有别于其他组织验收的“弱激励排名”。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院的角色地位所决定的。高校一方面期望学院能够保证完成任务,另一方面也希望看到各学院在完成任务基础上体现差距,而又不希望这种学院间的差距过大。其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完成任务的角度来讲,高校指标设计的初衷是促使学院有所作为,能按期完成任务,但这种指标激励强度不宜过大,以避免出现非预料性后果。二是从激励的角度来讲,通过绩效指标的考核,有助于削弱作为上级的高校对作为下级的学院的主观判断,强化可置信的考核承诺。三是从体现适度差异的角度来讲,高校与学院的合作还蕴含着一种互惠机制,即互动过程不能仅考虑组织内部利益,还需要顾及其他相关组织的诉求。这表明高校与学院双方需要考虑彼此的要求和期待,类似于学校与学院间的一种义务或责任关系。总体来看,高校对学院指标的验收既要防止过度干预造成学院工作积极性的下降,又要确保学院行动的可控性。这要求高校需要有足够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验收过程中。然而,针对个别学院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能达到指定目标的情况,学校必须采取及时行动予以干预或纠偏,使其尽快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与之同理,学院对于学术人的学术指标验收亦遵循上述规则。

四、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积弊及其隐忧

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兴盛必然导致一整套学术秩序的建立,此时治理便具有极强的刚性。在既有的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体系中,限时的目标、集中的力量、细小的事务之间形成了诸多悖论,无论是学校、学院还是学术人,都成了体系运转的某个环节。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泛滥是高校扭曲的学术评价观和政绩观不谋而合的结果,其后果势必导致内部学术动机的式微与外部功利动机的强化,也必然引发对数字指标的斤斤计较与名利的精心算计。然而,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过度使用往往会无形地忽视学院及学术人在实际权力操作中的具体机制和隐性规则,加速学术评价手段与评价目的的错位,从而使行政科层化在工具意义上背离了“以学术为本”的治理理念。

(一)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悬浮”

所谓“悬浮”是指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过程中,“数字指标”无法完整地表达其背后所承载的各类信息,遮蔽了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清晰”和“控制”的双重特征,导致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失败。“悬浮”作为数字信息表达方式的固有缺陷,主要根由在于人类认识事物理性的有限性而导致的信息表达失真。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高校与学院、学院与学术人之间可被简化为一种治理与被治理的相对关系。在此期间,高校与学院、学院与学术人之间的互动是以彼此了解并掌握充足的信息为首要前提的,即前文所表述的清晰性。然而,通过实践观察不难发现,在高校学术科研量化评价历程中,治理的对象不再是具体的组织或是个人,而是转化成作为整体的“目标物”。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不再着眼于对评价客体的具体行为方式展开规训和引导,而是关注于在整体层面上最大化开发运作过程中的资源,研究并利用整个运作机制的规律。这种整体性的代价就是要尽可能多地牺牲掉一些关于细节的信息,如果这种被忽略的细节信息恰巧是获得成功决策的前提,就会直接导致信息失真情况下治理主体的行动误判。当前高校中广泛存在的“一刀切”式科研管理方式就是因限制了治理过程的优化,而引发的简单粗暴行为。

(二)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专制”

数字作为工具,其概念和应用的发展体现在组织或个人绩效的测算、指标组合的构建以及数据目标合同的制度上。在特点明显、定义模糊的活动中,以数字为基础开展量化评价通常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然而,如果机械地应用数字开展量化评估,就会导致一种数字的“专制”。法国学者文森特·高乐雅克(Vincent Gaulejac)称之为“数量隔膜征”,指的是对数字的狂热。数字犹如现代社会的“鸦片”,一旦附着在治理机制中,将会导致整个治理体系产生一种内在的路径依赖,从而造成治理有效性的退却。在高校科研集体判断时大量使用“数字指标”,随之而来的问题将是如何面对这些数字。如果整个高校抛弃了科学知识、专业判断权而沉浸于数字的梦境中,那么学术评价将成为学术数据的评价,科研评价也终究成为科研数据的评价。归根到底,问题不是数字本身,亦不是测算本身,关键在于对数字盲目崇拜而引发的数字的“专制”。数字内化为高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思考逻辑之后,科研评价便围绕数字进行而失去一种与其他信息表达方式交互与沟通的可能。依此来讲,数字越发达,就越有可能导致高校科研量化评价陷入“内卷化”的陷阱。

(三)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数字的“狂妄”

数字与治理的方式有着差不多悠久的历史,权力以它自己的标准设计了一种或者多种测算尺度。作为一种治理媒介,数字已暗含于多重行动者权力分配与利益博弈勾勒的谱系中,不仅给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带来了种种挑战,同样也深刻地影响着体制内的学术人,处处展现出“狂妄”的面孔。当前中国高校似乎陷入了一种不能自拔的怪圈,所有的科研设置及学术评价都围绕着“学术绩点”旋转,致使学院或教师不得不为获取理想的分数而绞尽脑汁不遗余力地争取。尽管“学术绩点”作为学术人个体学术能力的实然表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教师的学术科研水平,但是用数字“框”人,将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简单量化为论文、项目和获奖数量等,并非完全合乎实际。尤其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过于强调数字,将数字思维和精准计算运用于对学术人的评价和考核之中,从长远来看未必能够产生有益的效果。如今,类似的数字竞争已经渗透到高校的方方面面,围绕论文的数量和级别的竞争,只是数据主义无所不在意欲掌控一切的表象而已。尽管我们已经开始注意到“以数量论英雄”的多重弊端,政府也自上而下提出要破除“五唯”,但是只要教育主管部门或者高校仍然沿用数字的思维和做法来评估和考核大学的教学业绩与科研业绩,抑或将一系列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科研评价仍旧会在数据主义的泥淖里越陷越深。

五、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中对“数字”的省思与超越

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事实上是一种“理性的”管理方式。在量化评价导向下,科研水平被简化为成果数量和期刊等级,科研人才的想象力、学术激情、好奇心、科学家精神等非理性因素在评价规则中失语,在评价结果中失踪,科研人才由此沦为单向度的工具人而非鲜活立体的知识贡献者。然而,高校科研评价的终极目的应在于通过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对学者的学术发现予以及时承认,激发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动力与潜能,推动学术创新。因此,未来高校科研量化评价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转变。

(一)从“专制体制”到“协商体制”: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实施机制的内在改观

尽管说高校科研量化评价如今已在合法化的过程中取得了“胜利”,并显示了“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与权力的关系是平等的。在高校科研量化评价之中,有一个核心因素关系着量化评价体制及其配套指标,即科研量化评价机制的实施是制定的还是协商确定的。如果说科研量化评价机制的实施过程是由上级部门制定的,且测算发挥着一种认知简化的作用,那么这种体制可概括为“专制体制”;如果科研量化评价机制的实施过程是由上下协商确定的,且测算发挥着揭示本真面目的作用,那么这种体制可概括为“协商体制”。

在“专制体制”中,由于科研工作量是以单边方式制定,科研评价客体被规约为一定数量且没有具体内涵的代理人,其特征是用“数字”来体现科研工作的成果,此种境况下必然会造就数字的“悬浮”“异化”“狂妄”等诸多弊端。此外,由于科研量化评价的过程缺乏民主,忽视了合同要求与实际工作之间的空间,当这种空间受到限制时,科研评价客体只能按照工具化的理性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寻找科研评价中存在的“漏洞”与“缝隙”,力图用最低成本达成既定目标。在“协商体制”中,科研评价主体与科研评价客体在辩论与商讨的开放空间中进行表达,决议的过程特别受注重,其目标是在共同交往的基础上达成集体妥协。“协商体制”的认识论基础不再是仅仅考察评价客体,而是让评价客体有意识地参与到评价实施的集体思考中,此时评价内容得以被认定、估算与保护。在“协商体制”中,科研评价客体是评价实施过程中的一员,他们承认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对科研评价整个过程负责,通过参与商讨达成相互理解,建立起被认可的公众利益空间。从“专制体制”向“协商体制”的转变,有助于在增进科研评价主客体相互理解的前提下,尊重学术人应有的真实样貌和内在特质。

(二)“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相融合:对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超越

如果我们审视当前高校科研量化评价的运行,一定会惊叹于当今高校对数字的依赖和运用程度。翻开任何一项科研情况与总结,我们都会发现一系列数字用来概括当年科研学术增长的状况。这些数字既描绘了学院或学术人过去一年的绩效,又提出了未来的工作目标与重点。总体来看,依托科学计量学等量化统计方式,并根据一定标准对学者既有研究成果数量作出的相对客观的评鉴与判断,属于“量化评价”。与之相对应,在高校科研评价中还存在“质性评价”。所谓“质性评价”,是学术人对学术成果的知识贡献度与创新性作出的一种审视与接纳。如果说“量化评价”是一种基于事实判断的间接性评价,那么“质性评价”则属于基于价值判断的直接性评价。在此需要明确,“量化评价”同样具有质量属性,只不过“量化评价”数字自身的缺陷将可能导致对不可定量测量的创新贡献的挤压,同样也会对科研人员自身的行为造成误导。

质量是高校科学研究的内在规定性,亦是学术共同体赖以生存并矢志不渝追寻的不二法则。在科研管理手段日益丰富的背景下,亟需强化定量指标与质量导向之间的兼容性,既充分利用定量评价客观、简便的优势,又尽可能避免其与质量导向的偏离。为此,合理的高校科研评价应是“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实行以定量评价指标为参考的代表作同行评价制度,通过将同行专家评价结果与定量评价信息之间的显著差异进行审核,形成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定量指标的质量标准对数量标准的单向替代机制,牢固确定高质量成果的不可替代性,让低水平成果失去意义。总之,高校科研评价唯有摆脱简单实用主义的逻辑,超越量化评价的单一向度,在增进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尊重多元价值评价和综合评价,复归学术人应有特质,才能涵养一个更加积极向上的学术文化生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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