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份本属于你的收益,可能连你也忘了

2017-05-12 香市普法
点击上方“香市普法”可快速关注


2016年1月以来,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增加自身收益,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将小区内临近街道的生活、休闲广场,租赁给商家开展各种商业活动,收取了7万余元的“场地占用费”(也就是租金)。近日,该小区业主以广场是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将租金抵减业主应缴的物业管理费,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其理由是:出租小区广场是物业公司利用管理权限自行开展的创收,不仅没有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任何影响,甚至还方便了业主选购物品,业主无权干预。物业公司的说法到底对不对呢?

平平说法

物业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场地占用费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用于折抵全体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一是小区内的广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小区内的广场,作为全体业主生活、休闲的公共场所,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都应当归全体业主。

二是物业公司不能因具有管理权限而对广场作出处分。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物业公司只能是一个受委托的管理者,无权擅自代替全体业主作出任何决定。物业公司要将广场租赁给商家用于开展商业活动,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否则就是越权,也属无权处分。即使已经获得同意,物业公司也只是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委托,帮助业主行使权利。

三是物业公司无权获取因租赁广场而产生的收益。正因为广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是管理人,决定了基于广场产生的场地占用费收益,也必须归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决定具体如何处分或分割,包括决定用于抵减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如果物业公司人员因为利用广场进行创收,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或支出,只能获取适当的劳动报酬或从中扣除已花费的必需费用,而无权私自占有全部租金。




供稿:寮步司法分局  叶瑞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