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型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被“竞业限制”绑架,无力跳槽?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在和员工签合同的时候都加上了“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是很多职场人对这种条款一知半解,甚至有人根本没发现合同当中存在着这样的条款。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竞业限制。
那么,那些签了“竞业限制”协议,有且仅有一项技能的小伙伴们是不是都不能“愉快”地跳槽了呢?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赵某就职于甲劳务公司,是某大厦的保安人员。2015年,大量保安工作人员从甲劳务公司跳槽到乙劳务公司。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甲公司人事经理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一笔违约金。2016年赵某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继续担任保安人员。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此举违反了 “竞业限制”协议,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
仲裁机关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请求。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的判决同样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劳务公司和赵某明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仲裁机关和法院却都没有支持甲劳务公司的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
原来,竞业限制毕竟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只针对特定部分员工适用,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有的企业和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认为这样才能全面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对竞业限制的误解。赵某只是个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甲公司与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系限制赵某再就业,明显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被认定无效。
另外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员工可以向企业申请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供稿:寮步司法分局 黄蕴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