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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2017-11-10 香市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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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和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黄海是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黄海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2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2016年12月12日至1月22日,黄海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4234元。2016年、2017年黄海参加东莞某少儿象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0400元。黄女士要求刘先生增加每月的抚养费和承担一半黄海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刘先生认为双方之前约定的每月抚养费1200元已包含医疗教育等费用,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更不同意承担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无奈之下,黄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教育费,应综合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数额和父母的经济承担能力。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黄海参加象棋辅导班,父亲刘先生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也缺乏证据证明象棋班与黄海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刘先生依法应予承担相应的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调整为2000元,直到黄海年满18周岁止,并承担黄海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支出12317元。

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父母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寮步司法分局   尹雪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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