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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2016-01-07 张海鹰 北京刑民交叉律师



长期以来,控告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常常会面临公安部门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受理、不立案的情况,在近日公安部出台《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际,我们也来全面探讨一下在公安机关对举报案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一、《意见》对受立案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要求,只要是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对于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这里对经济类犯罪案件的立案审限做个补充,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的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案件,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要先进行紧急处置,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对不受理案件的救济方法

公安机关只要是超过了上述规定期限不受理不立案,控告人就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提出控告。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控告人在报案的同时就可以提请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监督受案情况。


三、对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一)提起刑事复议、复核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这里各地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细则有所差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侦查监督复查申请,其他地区的需具体咨询视情况处理。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时,法律还规定了最后一条救济途径,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一步步进行了。

以上就是在控告人遭遇公安机关不予受案立案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最佳的救济方案。



本文作者 张海鹰,德恒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团队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国刑警法院,曾就职于海南省纪委和海南省检察院,擅长代理重大经济犯罪举报及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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