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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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灾难以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在短期内要迅速恢复受难者的生命支持系统,保障食物和水的供应、搭建临时住房、恢复电力等,达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致残、致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省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6.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6.1.3恢复重建。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1.4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6.2社会救助
6.2.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逐步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3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的基础上,作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法律授助。
6.2.5由省卫生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6.3保险
6.3.1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保险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6.4.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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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建立省与市、县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结合,光纤通信与微波、卫星通信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应当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可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重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挥畅通。
7.1.2构建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建立卫星、有(无)线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通信指挥。
7.1.3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把本部门收集整理的基础数据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数字化地形图、人口及建筑物分布、“生命线”工程、危险品分布、主要厂矿企业分布等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
7.2物资保障
7.2.1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应建立物资数据库,制定物资动员计划,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情况调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特殊药品以及生产企业、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帐,逐步完善动态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和专项物资调度制度以及相关措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相关的食品、药品、专用帐篷和救生器材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与其他省市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同时与本地方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7.2.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做好价格的监测工作,建立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为提高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7.3.2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7.3.3省公安厅负责整合训练交通救援、地震地质救援、火灾救援、污染源处置、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灾害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省军区负责整合训练核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交通厅、省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整合训练通信、燃气、电力、自来水、道路、建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校和村委会、街道负责志愿者队伍组织和管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要加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预备役人员的应急救援训练和技能的培训。
7.3.4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7.3.5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7.4.2省交通、建设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道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4.3发生 II级和I级灾害事故时,省交通部门负责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省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海南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省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实现省、市、县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7.5.2由省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5.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4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治安保障
7.6.1省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6.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7.1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用。
7.7.2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7.8经费保障
7.8.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应急保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7.8.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9社会动员保障
7.9.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9.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7.10避难场地保障
7.10.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7.10.2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7.11法律规章保障
7.11.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7.11.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逐步形成以政府在应急状态下政府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力和义务等为对象的具有经济特区特点的地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准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
7.11.3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立法规定程序进行起草。
7.12其他保障
7.12.1省发展与改革、建设、人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2.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适时设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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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8.2.1干部培训。各级政府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应培训课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纳入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8.2.2学校教育。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8.2.3市民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8.3演练
8.3.1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一次。需要公众参与的,需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省政府三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要通过演练,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平时将对各单位演习工作进行检查。演练方案和演练场所要保证安全、合理。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略)
9.2 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9.2.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件的频发性、后果严重性、可操作性和协调面的广泛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总体预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应当制定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9.3 省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9.3.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由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
9.4预案审定和管理
9.4.1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省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以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
9.4.2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9.4.3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5责任追究
9.5.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二)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三)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五)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六)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定和命令的;(七)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九)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十)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5.2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三)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五)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5.3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6监督检查与奖励
9.6.1监督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部门预案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和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9.6.2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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