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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拿出200万元,为好人好事“撑腰”……还有近百家企业要捐资

2017-12-24 颍州晚报


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

孩子落水了,救还是不救?

街上遇小偷,敢不敢喝止?


相信不少人有顾虑:怕被“讹”、怕误伤、也怕自己受到伤害无人负责!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为了在社会上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太和县决定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县政府一次性注资200万元,

作为专项启动基金,

同时接受社会各界捐款。

目前,

相关工作正紧张筹备,

近百家企业涌跃报名捐资。



近年来,太和县先后涌现出36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他们是全县英雄人物的突出代表。

为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太和县决定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县政府一次性注资200万元作为专项启动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英雄,并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属进行资助,给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济补助

目前,太和县已有近百家企业涌跃报名捐资。太和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筹备组将适时召开会议,开展募捐活动。


太和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潘江徽表示,太和县见义勇为基金会性质特殊,它是由政府参与、注资、监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机构。太和县将健全机制,严格工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在民政部门慈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基金会的收支情况


颍州晚报记者 曹亚伟 实习生 吴海霞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如何鼓励?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具体咋保护?


一起来看看《安徽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1

如何认定?


《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2

如何申报?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举荐见义勇为。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3

如何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这三类见义勇为人员均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上奖励。

4

如何保障?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等合理费用,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社会保险机构等各相关方承担。通过这些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见义勇为行为一律不担责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


总则中的“好人法”条款几经修改,最终不再区分救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行为一律不担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意味着这将是最为彻底的“好人法”。从此,“好人流血又流泪”这事也算是破了,“见死不救还是舍己救人?”也不再是困扰我们大家的选择难题,大胆做好事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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