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要对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进行立法!征求您的意见……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阜阳市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环保委办公室起草的《阜阳市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8年1月23日至1月31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阜阳市颍州中路306号建设大厦7楼阜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3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阜阳市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通过传真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0558-2162121。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uyang12369@126.com。
阜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阜阳市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盘香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本条例所称大盘香,是指整体直径超过4cm和整体长度超过20cm的盘香、根香等。
第四条 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大盘香。
第五条 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区域为市中心城区,即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边界。
各县(市)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区域内,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大盘香。
第七条 除已划定的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燃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办公场所和家属院,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和家属院;
(二)通信、邮政、快递、金融等企业;
(三)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公园、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3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附近;
(九)高层建筑,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八条 在已划定的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燃区域及地点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禁燃区内停止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在禁燃区外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在禁燃区内不再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在划定的禁燃区内停止发放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许可。禁止在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大盘香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禁止焚烧大盘香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沿街兜售、出店销售和违规焚烧大盘香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物业公司对负责的小区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燃宣传。
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处、殡仪馆、陵园墓地等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燃宣传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市教育系统内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燃宣传工作。
宣传、住建、质监、交通、旅游、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宾馆、饭店应通过设置宣传台、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燃宣传工作,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查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焚烧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查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不低于200元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焚烧大盘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零售经营者在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焚烧大盘香的区域内销售大盘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焚烧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举报查实不奖励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大盘香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阜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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