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分会场 | 专利权——相关问题的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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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4月15日下午2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第五分会场:“专利法专场”研讨会于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准时开始。百余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专利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分论坛上半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周翔、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百度专利事务部高级经理吴晓磊分别从司法审判、律所实务、公司实务等三个方面就各自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周翔以“从司法审判实践看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为题,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畅谈其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一些思考。简单回顾专利法的前三次修改后,吴审判长针对第四次专利法修法的背景、具体解决方案进行详细地介绍。进而,针对此次修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全面的修法建议,明确立法工作应以“实现在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中,推动创新”为目标。
金杜律师事务所石必胜律师则立足于从业实践经验,以“现象—问题—对策”的为进路针对专利无效中止制度发表主题演讲。首先,他总结现存制度中的三个现象:第一,专利应当中止而不中止;第二,内部员工提出权属纠纷;第三,协执决定相互矛盾。进而,石律师结合专利法相关立法规定与理论研究、实践经验,归纳出导致专利无效程序中止的四种情形及其发生中止的可能性,结合我国立法活动的最新进展,解读国家立法层面对专利中止进行限制的最新发展动向。最后,总结言之,专利中止制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也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防止该制度的滥用,在实现专利权保护的同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引发广泛的关注与热议,百度专利事务部高级经理吴晓磊以“人工智能时代专利保护运营面临挑战及建议”为题进行发言。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大背景下,全球人工智能四巨头正用深度学习改变生活。立足于百度人工智能的发展进程,吴晓磊就人工智能的最新技术发展、专利储备与布局、所具特点进行介绍,并深入分析人工智能时代中专利保护运营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具体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寿步、华南理工大学教授杨雄文围绕“专利法修改”这一议题以及专家的论述发表评议。
上海交通大学寿步教授认为,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利益,从现实角度来看,主导意见是司法保护为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提升,看起来会顶替人类的一部分工作,但我个人认为大可不用担心,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又将给人类带来更多新的行业与发展机遇。关于机器是否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主体的问题,寿步认为,机器如果成为专利申请主体将导致专利体系混乱,此外实践中如何操作也存在困难。
华南理工大学杨雄文教授点评称,虽然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周期长,但审判效率蛮高的。我们在引进制度上,应考量不同法律框架的特色。此外,有义务让传统法律接受知识产权变化的冲击,进行自我修订。
“专利法修改”分论坛下半场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申楠主持。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波围绕“职务发明的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向波认为,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在判断“发明是否属于主要利用发明人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时,需要衡量发明人所投入的要素与单位提供的要素(物质技术条件)二者对于技术发明价值的贡献力度。如此,一方面会极大地增加原被告双方的信息成本和法院的审核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判断实际上超出了法院的审理能力。
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向波介绍到,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第4款,有学者认为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发明人与其单位之间没有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对此观点体现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向波认为这并非最佳选择。首先,该种归属模式忽略了外部环境对于双方约定的影响。第二,该种归属模式会对发明人的创造活动产生负面激励的影响。第三,该种归属模式还会引发发明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相比较而言,《专利法修改草案》第6条第4款兼顾了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诉求,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南方医科大学法学系讲师刘昂针对“专利资助政策机制下的专利质量”阐述了自己的实证研究成果。刘昂首先介绍了我国专利资助政策的主要特征、类型以及在专利行为中的运行机制和效能,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得出,政策虚拟变量、科技财政支出与普通高校毕业生数与专利质量代替变量专利族不呈正相关性。
专利申请量、专利授予量和市场开放度与专利族呈正相关性。这表明,资助政策直接影响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予量,但并不直接影响专利质量水平,而是通过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予量间接影响专利质量。刘昂建议,首先,应适度调整专利资助政策运行机制,抑制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申请行为的刺激作用,加重对专利实施行为资助或刺激的力度和幅度,完善促进专利实施的专利配套措施。其次,适度抑制政府在专利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发挥政府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市场并不具备强约束,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政府的价值预期效果。最后,区分专利资助政策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形式的资助方式,对发明专利资助进一步倾斜,提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程序性审查,同时弥补专利资助的初步审查上漏洞。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黄细江围绕“外观设计的本质回归和立法展望”以图形用户界面为考察对象,发表了自己见解。黄细江认为,图形用户界面以形状、图案、色彩为组成要素,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为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任何技术的效果,它仅仅只是一种个性表达和彰显符号,起装饰作用。与技术专利具有天然的冲突性,相反与外观设计具有本质的契合性。黄细江建议,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接受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产生和发展无不是产业利益的作用,图形用户界面将外观设计引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产业利益的要求,外观设计应当直面未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晓围绕“证明妨碍规则在确定专利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刘晓认为,当前法律框架下,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存在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提出了“证明妨碍规则”。但实践中,证明妨碍规则很少适用,存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刘晓认为,从经济学的收益分析角度,推定权利人主张的证据内容真实最能威慑侵权人,促使侵权人协力提供证据,最能实现立法目的,收益最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孔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商建刚围绕“专利法修改”这一主题及专家论述发表评述。
刘孔中评议认为,对于职务发明权属的问题研究,如果要细致的分析,可以说已超过了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涉及劳动契约法的问题。对于专利资助制度,政府的资助政策很有必要,但不应长期持续干扰市场,需要建议一个“退场”机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商建刚认为,关于这个举证法案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举证法案的条件似乎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一下,同时要配套两项制度,一个是事实推定制度,第二个制度是要求提供证据,就说如果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那么法院或者法官要如何处理,或者民事诉讼法提供什么样的支持,这都是需要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