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四川法院高度重视并主动服务四川自贸区营商环境建设,坚持“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和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的良好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四川自贸区整体分为成都、泸州两个部分,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总面积119.99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12月,四川法院共受理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573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71件,刑事案件2件;2018年较2017年增加了35件,增幅为51.47%;2019年较2018年增加了297件,增幅为288.35%;审结364件,2018年较2017年增加了36件,增幅为81.82%;2019年较2018年增加了158件,增幅为197.50%。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5件,占比为16.23%;以撤诉方式结案202件,占比为59.58;以判决方式结案77件,占比为24.19%。图1: 2017-2019年四川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图2:2017-2019年四川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方式在受理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214件,占比为37.48%;商标权纠纷案件78件,占比为13.66%;专利权纠纷案件41件,占比为7.18%;技术合同纠纷案件45件,占比为7.88%;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件,占比为0.7%;其他纠纷案件189件,占比为33.1%。图3:2017-2019年四川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布情况
| 著作权纠纷
| 商标权纠纷
| 专利权纠纷
| 技术合同纠纷
| 植物新品种纠纷
|
数量
| 214
| 78
| 41
| 45
| 4
|
占比
| 37.48% | 13.66% | 7.18% | 7.88%
| 0.70%
|
表1:2017-2019年四川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布情况
1.案件总体数量少,但呈快速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四川自贸区成立以来,制度不断改革创新,市场活力不断激发,累计新设企业超过9.8万家,注册资本超过1.1万亿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突破1000家,国际化营商环境已逐步形成。相较于日渐庞大的市场,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创新创业主体注册时间较短,市场活动尚在初期,知识产权纠纷尚未显现;二是入驻企业行政注册地或自然人户籍地变更登记滞后,相关纠纷案涉地尚未划入或连接点尚未落入自贸区辖区内;三是自贸区内大量与互联网、数据信息等新兴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原告常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为连接点向外省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我省此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显少。相较于全省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虽然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总量较少,但受理、审结的数量呈高速上升趋势,以每年平均169.91%、139.66%的增幅高速增长,涵盖信息技术、加工制造、文化、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多个产业领域。随着国家开放大局持续推进,市场活力不断释放,众多驻自贸区企业稳步发展,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持续快速增长。
四川法院三年间审理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反映出四川自贸区的鲜明特点。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等产业,在定牌加工贸易、品牌代理、在线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计算机软件开发、动漫创作等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纠纷主体主要涉及自贸区境内的进出口企业、电商平台和文化创意等企业。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权领域,其商标权纠纷案件占自贸区商标权纠纷案件总数的35.9%,主要原因是川南临港片区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内,白酒生产为其特色优势产业,白酒产业经济主导布局催生诸多商标权侵权纠纷,目前还出现了大量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等涉及互联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纠纷主要集中在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等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相对其他区域较少。自贸区制度创新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在创新成果增加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云存储空间分享、深度链接等高新技术的出现,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提供了平台与便捷,引发大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电商平台发展、搜索引擎技术优化,催生了涉及搜索引擎关键词、手机APP标识等新类型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领域出现擅自修改他人提供的软件产品、网站竞价排名、通过发布产品对比广告实施商业诋毁等新类型案件;创新成果的落地和利用、数字化办公环境的打造等市场需求增大了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发生概率。自贸区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对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挑战和新要求。三年来,四川法院审理了一系列与新技术发展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互联网大健康产业的商标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的界定;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公司与成都易瞳科技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涉及多主体技术合作、技术成果利用及专利技术实质性特点认定;邱本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涉及网络游戏源代码数据比对,专业化程度不断增高。在四川法院发布的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民事侵权案件判决损害赔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仅1件。自贸区成立以来,四川法院的判赔数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在2017年至2019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赔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到了14件,其中赔偿数额在20-50万元的为5件,赔偿数额在50-100万元的为4件,赔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5件。其中“好医生与平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KONE及通力商标案”,法院判决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分别为300万元、100万元。高额判赔案件主要集中在涉外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领域,涉及互联网技术、电商平台等高新技术产业,不少案件涉及知名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拥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通过公开、公正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彰显了四川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助推创新驱动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四川自贸区成立以来,对外贸易稳步增长,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程度明显上升。为优化自贸区投资软环境、提升核心竞争力,省法院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迅速成立服务四川自贸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紧扣自贸区建设特点,精准对接自贸区核心需求,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积极推进司法创新,全面建设良好营商环境,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省法院、成都中院、泸州中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四川自贸区建设的意见》《关于为四川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四川自贸区各项改革与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成都中院还相继出台了《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管辖规定》《涉自贸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南》,规定对自贸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并对自贸区案件管辖、立案与送达、类案审判指南、执行、审判机制、审判延伸等六个方面作出具体工作指引,提高司法服务与保障自贸区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9年3月,省法院推进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四川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深入推进,我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更加迫切。四川法院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服务对外开放大局”为目标,坚持“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霍尼韦尔商标案”“山特商标案”中,法院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商标权,两案于2018年入选国务院商务部旗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同时,注重保护民族品牌,在野马汽车公司诉福特(中国)汽车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福特(中国)汽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随着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公正司法国际国内形象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信赖四川法院,主动将四川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选地”,持续优化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企业来四川自贸区入驻和投资。在四川自贸区中外品牌不断增多、创新创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断提升的情势下,四川法院秉持公正高效的审判理念,深入分析知识产权纠纷独有特点,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建立了“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该机制具备“两表指导、审助分流、集中审理、判决简化、集约管理、标准操作”六大特点,推进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的审理周期由2015年的140余天缩短至2019年的79天。2018年,该机制被国务院作为支持创新改革举措在全国推广;2019年,该机制入选我国自贸区“最佳实践案例”。
随着自贸区内新型高精尖企业大量涌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为准确查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四川法院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签订《共建合作协议》,聘请专利审查员到法院担任技术调查官。2017-2019年,有10余件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有效减轻了当事人举证负担,提高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
四川法院深入开展自贸区诉源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都中院全面引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化解,打造符合自贸区案件特点的“诉非协同大超市2.0版”;与高校、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接,共同组建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专家特邀调解员数据库,借助“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等载体,实现涉自贸因素纠纷化解的专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四川自贸区调解中心等五家调解组织签订框架合作协议,聘请精通商事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人员为特邀调解员,打造集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立案分流、速裁快执为一体的“诉源治理长廊”,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根据四川自贸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三个片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区布局和案件数量,四川法院分别设立了与其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审判机构。2017年1月,设立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区域集中审理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018年3月,设立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2018年7月,设立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四川自贸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的民商事案件及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增强了自贸区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诉讼的便利性,积极回应了自贸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三年来,我省各级法院主动服务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其中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092件,占同期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51.56%,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带动作用。 图4:2017-2019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案件受理情况
针对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特点,四川法院配备和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外语、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涉自贸区的法院中,配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78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1人,占全部人数的52.56%;本科学历22人,占全部人数的28.21%,队伍知识结构、年龄层次不断优化,构建了精英化的专业审判队伍。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先后被评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争创工作先进集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并有1名审判人员被评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争创工作先进个人”,3名审判人员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除符合法定情形不公开的外,均及时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四川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裁判规则,为自贸区市场主体规范参与市场竞争提供规则指引,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四川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到院旁听庭审,不定期到社区、学校、企业、工业园区等地方进行公开审理,运用互联网技术在新浪、腾讯微博直播庭审等方式,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透明度。2019年2月,省法院公开审理的孙希贤诉成都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被评为首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11月,省法院院长王树江大法官主审并当庭宣判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自贸区建设营造了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四川法院在坚持公正审判的同时,全面拓展审判职能,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司法服务。2017-2019年,省法院连续三年发布《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展示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司法导向。通过召开在蓉世界500强企业及外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座谈会等方式,向中外企业、中小企业及律师代表介绍四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了解自贸区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接受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水平。四川法院在审理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以重视和改进。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大多数企业仅看重物质资产和硬件设施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缺乏应有的关注。部分市场主体虽有自主设计的商品或服务标识,但却出于申请及维护成本的考虑,未及时注册商标,导致该标识被他人抢注为商标而影响了正常经营;部分高科技企业虽然研发了新型技术,却未能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加以保护,在研发人员离职带走科研成果的情况下,企业难以有效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部分企业虽成功获得了专利授权,但却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还有部分企业在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时,不重视对研发成果的归属进行约定,导致在科技成果转化时产生纠纷。四川自贸区有部分创新创造型企业,该类企业处于创业初期,规模尚小,人员结构单一,缺乏专门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如部分企业在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时,未对软件的交付和验收标准进行约定,导致诉讼时难以判断其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部分企业对职务发明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不依法支付发明人奖励报酬,导致部分研发项目尚未完成便产生纠纷;部分企业对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缺乏审查意识,在进货时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知识产权授权情况等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部分企业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认为只要经过行政部门登记,就可以随意使用,但其将企业字号进行突出使用或不当简化使用时,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企业维权不理性,跨越法律界限,采取商业诋毁等方式削弱对手的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自身商誉。
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诉讼缺乏正确认识,对侵权行为不够敏感,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在发现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后,考虑到诉讼费用及诉讼风险等因素,未能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并提起诉讼,甚至放任侵权行为发生。随着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完成,产品更新换代,即便提起诉讼,权利人也难以再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对部分事实怠于举证。部分权利人注重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事实,却对侵权损害事实怠于举证,而请求法院以法定赔偿的方式判决。在我省三年受理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中,仅有不足1%的原告在诉讼中提供有关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等证据。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高,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已远远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由于权利人未能有效举证,导致其难以获得充分赔偿。三是应诉能力有待提升。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采取消极应对态度,甚至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导致企业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注意保存交易对手的营业执照、授权文件及交易合同、支付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导致在诉讼中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助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现就自贸区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以下建议:当前,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科技和综合实力竞争中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四川自贸区的市场主体多为创新创造型企业,更应重视对自身创新成果的保护,务必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意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全面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防患于未然”是做好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规避绝大部分知识产权风险的有力保障。一要加强培训。增强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系统认识,确保在经营活动中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也要防止侵权他人的知识产权。二要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综合运用好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促进企业发展和参与竞争,防止因权利单一而难以覆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打好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三要安排专人管理知识产权。由专人负责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促进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避免因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四要合理审查相关知识产权情况。在销售名牌产品、定牌加工、平行进口贸易等与他人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市场活动中,要对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合理审查,避免因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而构成侵权。四川自贸区的市场主体,均应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一要及时行使诉权。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及时固定、搜集证据并提起诉讼。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法院依职权调查等方式进行收集,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举证不能。二要充分举示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行为及侵权损害情况进行充分举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在先使用抗辩等主张的当事人,应对支持自己抗辩成立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主张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要对履约事实进行充分举证等,谨防因消极应诉、怠于举证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三要注意留存和管理相关资料。对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授权证明、书面合同、支付凭证、宣传推广资料及证明技术合同履行情况的往来邮件、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要在经营活动中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和留存,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举证,避免因自身过失引发败诉风险。三年来,四川法院全力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20年是加速新一轮改革开放进程,持续提升开放型经济的一年,四川法院将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积极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全力助推四川自贸区建设,推动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云华、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生日记公司);被告:赵云华;被告:成都世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达公司)。
花生日记公司开发并发布“花生日记”系列APP软件,该软件在相关应用商店排名靠前且下载量较高。赵云华与世联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世联达公司向赵云华的“聚省联盟”APP提供持续的软件技术支持和服务。赵云华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发布“聚省联盟”APP,后将该APP的标识和标志进行更换,将“花生日记”作为软件名称,并使用与“花生日记”APP相同的软件形象标志。法院认为,花生日记公司的应用软件图标及软件名称属于商品名称标识,赵云华未经许可,将原运营软件“聚省联盟”的名称标识改为与“花生日记”APP相应一致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联达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赵云华自行修改应用软件标识的情形,并在知晓后及时通知赵云华进行修改,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相关应用软件已经下架,法院判决赵云华在其变更标识后的应用软件首页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花生日记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点评】商业标识一般指商家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标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APP软件标识成为移动互联网络发展下一种新型的商业标识,当其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可以构成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名称标识,若他人恶意抄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提供的应用软件类别相同,其恶意抄袭权利人应用软件页面标识,引流大量用户下载,存在搭便车、造成混淆等主观恶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7161号
(2018)川0191民初1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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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本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邱本。
深圳市盛大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美游公司)系“人人”棋牌游戏软件权利人。2017年2月,邱本任职盛大美游公司总经理,其通过职务便利获知盛大美游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2017年5月,邱本通过他人分别设立成都九颗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颗星科技公司)、成都天天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乐科技公司),并成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邱本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2017年8月,邱本从盛大美游公司正式离职后,利用九颗星科技公司负责“大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利用天天乐科技公司上线运营“大赢家”棋牌游戏营利。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底案发期间,邱本个人获利200余万元。法院判决邱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点评】当前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涌现了一批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的游戏产品。受益于各项优惠政策和高科技产业聚集优势,自贸区也成为了游戏产业发展的沃土。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以各类手段侵犯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生。本案即为一起以复制游戏源代码制作同类游戏并运营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在全国同类案件中罕见,影响较大。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非法经营数额等因素,对被告人判处法定量刑幅度内较重处罚,彰显了重拳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态度。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刑初529号
(2018)川0191刑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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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
原告: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公司);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瞳公司)。
2015年8月,易瞳公司委托福特科公司开发定制化360°全景镜头模组,双方签订了《360°全景镜头模组委托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涉案协议签订后,福特科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并交付了全景镜头模组产品及相关技术资料。2015年9月18日,易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包含专利号为ZL201510600697.0的四项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公告后,福特科公司认为易瞳公司的前述专利是涉案协议开发的技术成果,应归福特科公司所有,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或者专利授权技术方案与合同技术成果有区别时,应按照专利实质性特点的完成人认定专利技术的完成人,并据此确认专利权的归属。此外,即使合同相对人参与了专利技术的开发,但其能够预期并接受专利申请人利用合同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不应当分享专利权。经审查,本案诉争专利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是由易瞳公司提出,且福特科公司在缔约之时就已明确知晓并接受易瞳公司有利用合同技术成果并添附技术特征申请专利的可能,故易瞳公司申请诉争专利没有恶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福特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多主体合作完成某项技术或产品的开发、改进已经成为常见的技术合作方式,且越是重大、复杂的技术成果往往越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分工协作。与此同时,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以及因合同技术成果利用方式引发的摩擦也不断增加。本案从鼓励创新和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两方面,综合考虑诉争专利实质性特点的完成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签约、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认定诉争专利权的归属,为各类主体开展技术合作、利用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等活动提供了有效指引,也对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236号北京初见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初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初见科技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悦游科技公司)。
2016年9月1日,北京初见科技公司与成都悦游科技公司签订了《手机网游联合发行合作协议》,约定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提供合作游戏“乱轰三国志”,由成都悦游科技公司进行渠道开拓,完成合作游戏的多渠道上线发行。至2016年12月,成都悦游科技公司开始拖欠分配收益。2017年4月1日,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法院认为,成都悦游科技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在未收取到相关收益的情形下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系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成都悦游科技公司在收到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催款函后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初见科技公司与成都悦游科技公司的合作协议解除,成都悦游科技公司向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支付收益、违约金共计270余万元。
【点评】随着四川自贸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和科技深度融合,新的商业模式、合作模式不断涌现。但是,无论何种经营模式,市场主体均应遵循诚信经营、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成都悦游科技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拖延支付合作方的收益,不仅导致双方合作终止,良好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合同相对方北京初见科技公司得以依法无条件解除合同,其还要向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产生的损失。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规范、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3296号
(2017)川01民终13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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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企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铠甲公司);被告: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通公司)。
金铠甲公司自成立以来,相继开发完成live800综合业务分析系统、智能机器人系统、多渠道管理系统、移动端系统、网站数据分析系统、网上商城B2B系统、动态口令系统、客户端系统等计算机软件(统称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并通过“live800在线”网站(www.live800.com)推广销售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产品。企通公司是53KF企业在线软件北京地区代理商,通过其网站(www.11kf.net)进行推广销售。企通公司在其网站发布“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该文以列表形式对53客服系统与live800客服系统的功能进行对比,其内容中有Live800客服系统的推广做的比较多、成本比较高、推广的费用不可估量,故价格定位比较高,而广告费用需要客户掏腰包等表述。法院认为,企通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采用目的性极强的列表对比方式对二者功能进行评价并发表各种明示live800客服系统不如53客服系统的否定性陈述,意欲通过优劣对比,以贬损金铠甲公司产品的方式来凸显企通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优势,明显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金铠甲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企通公司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金铠甲公司30000元。
【点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自由、充分的竞争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至关重要。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要求竞争必须是正当的、有序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所涉对比广告是商业诋毁行为采取的常见形式,其目的在于削弱对手的竞争力,不当攫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树立了良好的竞争模式和竞争业态,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288号 (2016)川0191民初3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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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米厂与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某购物公司、某米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某米厂称其系涉案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为“某市知名商标”“某省著名商标”。被告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在其超市内销售标注与涉案商标类似标识的大米,该大米由被告某购物公司监制、被告某米业公司生产,产品包装袋正背面居中位置对标识进行了突出性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和高效运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案即为其中典型一例。本案中,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降低了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各项成本,为快速解决商事主体专业性纠纷提供了新样本,为助推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完善“诉源治理”工作平台提供了新动力,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坚实保障。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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