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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之窗】姜涛:区别类型提升涉疫犯罪治理效果

姜涛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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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姜  涛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教授

  当前,我国正处于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或从严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下称涉疫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严惩涉疫犯罪,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从严”面向的强调。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法治轨道上惩治涉疫犯罪,需要在区分涉疫犯罪类型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刑法适用规则。


  疫情防控期间,涉疫犯罪种类较多,且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疫情也成为某些犯罪的新情势、新空间和新对象。归纳而言,涉疫犯罪大致有五类。  (一)以疫情为情势的犯罪。以疫情为情势的犯罪是利用疫情的紧张情绪实施的犯罪,包括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犯罪在疫情发生之前本身就存在,在疫情发生后,利用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势,借助于疫情带来的恐慌等来实施犯罪,因为疫情导致此类犯罪更加容易得手。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此类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它既侵害到原有个罪保护的法益,如市场管理秩序,还会严重危及民众的人身安全。  (二)以疫情为空间的犯罪。这是在疫情防控的战场上,对疫情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秩序造成危害的犯罪,典型如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在疫情发生后,国家权力委托行使,会形成临时的疫情防控空间,比如,收治患者的医院、设点检测体温的卡点、集中的医学观察场所等,这种临时的疫情防控空间,对实现战“疫”的胜利至关重要。在这样一种临时的疫情空间,也会发生妨害公务等犯罪。这类犯罪除侵犯个罪的保护法益外,亦会附带性侵害疫情防控秩序。  (三)以疫情为对象的犯罪。包括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均涉及疫情及与疫情相关的物资等。这类犯罪除了侵害个罪的保护法益外,并不会附带性侵害疫情防控秩序,因为个罪的保护法益本身包括疫情防控秩序。  (四)以疫情为工具的犯罪。该类犯罪以疫情作为犯罪的手段,成为某种犯罪的新类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刑法分则部分的“兜底罪名”,各种危及公共安全的方法均为“其他方法”所涵摄,比如,在感染新冠毒肺炎后拒不配合隔离或就医,而是故意出入各种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犯罪的特点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形成就了某种犯罪的新类型,疫情是其犯罪的新工具,其侵害的法益并没有发生变化。  (五)以疫情为理由的犯罪。以疫情为理由的犯罪,主要是为防止疫情扩散,未经法定程序实施一定防疫情措施,而触犯刑法规定罪名的情况,比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则可能涉及此类犯罪。  应确立区别对待的刑法适用规则。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疫情防控秩序就成为一种需要刑法保护的新兴法益,这种法益是一个综合的体系,涉及医疗物资保障、医护人员保护、检测秩序维护、人员流动监控等,以法律有力保障这一特殊法益,是取得疫情防控秩序的关键。如果某种涉疫犯罪在侵犯自身保护法益的基础上,附带性地侵犯疫情防控秩序,则具有从严从重处罚的基础,当然,如果具体个罪的保护法益本身就包含疫情防控秩序,则这种犯罪并不具有从严从重处罚的基础,只须依据刑法规定正常定罪量刑即可。不同涉疫犯罪所侵害的保护法益不同,当采取不同的刑法适用规则,以合理组织对涉疫犯罪的反应。  首先,关于以疫情为情势的犯罪和以疫情为空间的犯罪的惩治。这些犯罪在侵犯个罪的保护法益外,还附带性侵犯疫情防控秩序,比如,以不合格的口罩假冒合格口罩实施诈骗,这一犯罪行为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疫情防控秩序,具有导致购买和使用假口罩的民众在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新冠肺炎风险,而这种风险在非疫情爆发期间是不存在的,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笔者认为,依法从严从重大致有三种含义:一是犯罪在遭遇罪与非罪临界点争议时,适当强化一种入罪解释,比如,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罪,对暴力、胁迫的解释可以适度强化一种入罪解释。二是犯罪在遭遇重罪与轻罪临界点争议时,适当强化一种重罪解释。三是对不面临上述临界点争议的犯罪适当予以从重处罚。  其次,关于以疫情为工具的犯罪与以疫情为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本身就是疫情防控秩序,可以说,没有新型冠状肺炎的爆发,就没有该种类型的涉疫犯罪,行为人以新冠肺炎为工具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利用疫情爆发,散布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信息不符合的虚假信息,这是其构成犯罪的必要且充分条件。  最后,关于以疫情为理由的犯罪的惩处。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而实施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比如,以医学观察为由实施非法拘禁,或以控制疫情为由破坏交通道路设施,此类犯罪虽然侵犯具体个罪的保护法益,但主观上或客观上有利于疫情防控,在利益权衡之下,使得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程度有所降低,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因此,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特别指出,“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面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种犯罪问题,司法机关仍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刑法保障,也不失刑法的强度、温度、效度。




内容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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