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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50名新任督学“上岗”,助推眉山教育更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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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7月4日上午,眉山市推进教育督导深入开展暨第三届市督学聘任工作会在市会议中心举行。




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曹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潘春梅出席,会议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市教体局局长廖仁军主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新聘任的第三届市政府督学等90余人参加。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潘春梅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聘任第三届市督学的通知》


经有关部门、单位及区县逐级推荐及资格审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聘任王永江等50 名同志为眉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三届市督学


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曹晖为新聘任的市督学代表颁发聘书


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曹晖讲话


会上,曹晖阐述了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肯定了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取得的成绩。

(一)教育督导能力有新提升

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机构队伍进一步加强、督导领域进一步扩展;

(二)推动工作落实有新成效

有力推动各项教育政策的执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提升教育质量有新作为

基础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全面展开、教育监测评估规范落实、教育督导结果有效运用。

对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一)依法加强对区县政府的督导 ;

(二)依法加强对学校规范办学的督导;

(三)依法开展教育质量监测评估;

(四)认真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对新聘任的督学提出了三点希望

一是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以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投入,认真履职尽责,尊重基层,深入学校,听实话,查实情,讲真话,坚持为基层服务、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好教育督导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学习,创新推进。根据教育督导专业工作需要,不断学习研究,提高政策水平,严肃认真督查,直面现实问题,科学合理指导,推进工作提升。

三是依法依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公正无私,树立好市政府督学的良好形象。


会议结束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总督学郭子明对新聘任的50名督学进行了专题培训,对督导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眉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第三届市督学名单


王永江、陈平 、李四清、王馨婧、郭建华、赖崇华、杨光华、王鹏、侯德宽、曾学令、胡徐、周文强、白炼、李正平、白文超、刘志勇、曾扬、李波、宛露曦、王小龙、刘才亮、曾锐、张景宝、贺贵文、罗美群、徐静、谢宏、王尊友、徐长华、兰志英、李贤进、罗金福、葛兴洪、侯旺、朱利梅、李德贵、袁文春、罗琪玲、李长青、杨永义、卓显忠、蒋汉军、刘杰、袁德强、车霞、陈大伟、陈永光、周宗俊、辜志华、张琼




政府教育督导工作主要包括督政、督学和监测评估三个方面


1.督政。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1)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改革发展,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情况;

(2)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3)校舍的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教育条件的保障、维护情况;

(4)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

(5)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6)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7)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情况;学前教育普及普惠;高中普及质量;特殊教育发展;

(8)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学校建设扶持情况;

(9)创新创造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情况;

(11)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2.督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1)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法治意识,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

(2)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

(3)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4)办学经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6)学校的安全、保障人格尊严等情况,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7)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8)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9)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10)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技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运用等情况;

(11)体育、艺术、实践教育情况;

(12)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3. 监测评估。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包括下列事项:

(1)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均衡发展、现代教育指标达成、群众满意度、学业水平质量等监测评估;

(2)开展本地教育保障、学业水平、群众满意度等监测评估。 

教育督导的主要方式包括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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