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户外遇险,出了意外究竟谁负责?领队必看!

2017-06-18 议城

登山包如何维护与使用?

15种不科学的户外扯淡“常识”,为什么鲜有人揭穿?

夏季徒步必备装备清单和注意事项,超全!

户外到底带什么食品?人手一份,价值千金!

在野外常见环境中寻找并收集水源,是每个驴友的必备求生技能

你的户外装备都是怎么洗的?千万别再毁掉你的好装备!


来源:超级俱乐部




AA制户外运动

逐渐风靡起来

可是居高不下的事故发生率

也节节攀升


遇难者家属

也往往会通过法律

要求领队及同行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各地的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


那,户外事故

组织者到底该承担责任吗?






案例1



  • “驴友”被山洪冲走 组织者被判赔偿16万


  • 梁某在网上发帖,邀请“驴友”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采取AA制。时年21岁的“手手”相约前往活动地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该团队在河谷中扎帐篷宿营。从晚上至次日凌晨,宿营地区连下几场大雨。晚7时许,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扎营的“手手”被洪水冲走。此后,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距事发地点3公里处找到“手手”的遗体。


  • 之后,“手手”的父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385元。






案例2



  • 郑州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16名“驴友”一起出发,开始“太行拉练”。途中队员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驴友”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爱心款,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15人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


  • 法院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助式户外运动本就有风险性,该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为谁负责的问题。


  • 被告不仅在无过错情况下履行了救助义务,还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问组织者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1、从组织者角度来看,在活动中付出很多,没有赢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 在AA制的活动中,驴友认为领队只是一个善良的组织者,户外俱乐部只是一个给大家交流的平台,无论是领队也好,组织者也好,他们只是比普通队员多了份热情及热心,没有任何回报,也没有盈利,完全的义务为人民服务,如果队伍中一旦出事,还要让他们来承担所谓的责任,还有谁能义务的去做组织者呢?换位思考一下,这样对组织者是不公平的。


  • 其次,在活动的中,组织者还要去联系各个方面,付出更多。在AA形式的户外活动中,组织者和参与者支付的直接活动费用是一样的,但组织者还会支付一些额外的费用和代价:交通费、联络费用、提供公用物资、以及更多的时间、体力和精力、甚至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责任。




2、从参加者角度来看,既然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是否应该为自己行为负责?


  • 首先,AA制户外活动都是大家自愿参加的,既然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算是俱乐部或者领队收取了费用,二者之间发生了经济上的交易,也不足证明俱乐部需要对参加者负责。


  • 例如,大家包车去某地玩,但是不幸在山上发生了意外,车子在山下等着,同样发生了经济上的交易,难道这个还要旅游公司负责吗?而发生意外的时间显然也是在车子的租赁时间内!




3、从活动性质来看,既然是AA制活动,那责任也应该AA吗?


  • 户外活动多采取AA制度形式。本质上是建立在平等支付金钱基础上的一种公平制度。它的精神和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同、利益与风险相同,付出与得到相同,所以,承担的责任也应相同。


  • AA制户外活动本身就是大家自愿自由参加的活动,组织者只是发个帖子,感兴趣的自己参加,没有俱乐部,完全是AA制、个人自由组合,风险也就由各人自己承担!




4、从户外行业的发展来看,责任自负,到底利不利于AA制户外运动的发展?


  • 一些驴友很赞成现在流行的自助方式,认为所谓安全,归根结底还是个人的事情。既然是AA制,拿钱的时候都想着自己,出了事想到组织者,这样下去,一方面,所有的组织者都赔得清家荡产,没有人再愿意组织活动。


  • 另一方面,户外运动必然走向有偿化,所谓的驴友相约根本不够资格参加户外活动。这将堵了很多人进入户外的门路。两方面都不利于AA制户外运动的发展。




5、免责协议在法律层面的有效性如何?


  • 为了尽量避免事后纠纷,很多驴友出发前都会签免责协议。这也是这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南宁骆某7.9案”中,法院一审判定自行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过在二审中又撤销一审判决。在2007年的“北京灵山夏子”案件中,法院判决发起人无过错。


  • 律师解读:财产可以免责,但是人身伤害是不可以免责的。但因为很多户外活动都采取AA制,所以责任的认定就要看情况了。关键在于发起人本身是否有责任,如果有,签了免责条款,还是得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户外运动责任问题之外。俱乐部、组织者、参与者都应该从最基础做起,只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走的更长久!



关于俱乐部  

  1. 为提供给会员更多户外的专业知识,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2. 为参加者购买短期的旅游意外保险。 

  3. 对知名户外线路划分等级,告诉队员什么地方能去,什么地方不能去。  

  4. 俱乐部必须合法化,有经营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向国家相应机构支付一笔钱“先行赔付”,如果出现问题,可直接从中扣除。

  5. 俱乐部的活动性质尽量平民化,避免有一定危险系数的探险活动。  


关于领队  

  1. 公开户外危险系数:向参加活动的队员阐述活动的危险性以及不可预见性所带来的事故。同时,评估参与者是否适合参加所组织的活动。 

  2. 领队必须职业化。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考核,有高收入,能提供专业和人性的服务,给予队员高度的信任。  


关于参加者  

  1. 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来选择)的活动和选择一个有经验、有技术保证的领队。

  2. 谨慎的对待天气等问题。

  3. 户外出行,量力而行。了解自己是否适合参加这样的活动,了解所参加活动的危险性,以及在参加前对自己的安全保障做好保证。参加者如果对自己身体不了解,或者对户外不了解就不应该参加。  

  4. 在活动中,有组织、有纪律、懂得服从。






老生常谈:

组织活动前,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组织者应当完善每个报名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出行线路和时间。


活动参与者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去挑战身体极限,并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务必给自己买份户外保险。尽量降低活动风险。


其实不管最后责任由谁负责,损失都是不可避免,当造成生命死亡时,谁又能承担的起呢?痛苦的教训留给人们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反思与总结。


户外活动虽然能让我们体验到生活的意义,进而更迷恋生活、更热爱自然、更珍惜生命,更关心家庭,更善待他人。但户外活动相对于我们整个生活,相对于我们的生命,相对于我们对家庭责任,是次要的,甚至是微不足道。而父母赐予我们的生命,更应该珍惜。所以,户外出行不是冒险,希望组织者和参与者一定要冷静出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