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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宴请陪酒伤亡属于工伤吗?

2017-08-09 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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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文化伴随中华文明非常盛行,很多人奉行“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欢”,陪酒伤亡事件层出不穷。但对公务宴请陪酒发生的伤亡,由于名声欠佳,陪酒伤亡的法律性质不明,当事各方讳莫如深,由此引发纠纷不断,成为法律实务中的一大难题。那么,公务宴请陪酒伤亡的法律性质到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应否得到赔偿?


答案是

在公务宴请中发生的陪酒伤亡,应当说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受害者普遍认为应当属于工伤,但是根据目前发生的案例看,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2003年公布、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规定,陪酒伤亡既不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与工作完全无关,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公务宴请陪酒,毕竟与工作有关,能不能视同工伤呢?

根据《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为工伤。陪酒伤亡显然也不属于这种情况。并且,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即使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陪酒伤亡明明是为单位付出了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似乎不近情理。但如果认定因公务宴请陪酒伤亡属于工伤,那么,与工伤保险性质、目的相悖。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的职业伤害提供的社会保障。职业危险指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这种危险由外界直接伤害引起,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赔偿、责任追究,而在于预防、减少和消除工伤事故的发生。为此,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水平尤为重要。将职业伤害纳入工伤保险,在工伤赔偿中加重用人单位责任,可以促使其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将陪酒伤亡纳入工伤保险,预防、减少和消除工伤事故发生的目的将无从谈起。

 如果将陪酒致死纳入工伤范围,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这种办事必喝酒,喝酒好办事的风气不仅损害了身体健康,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是名符其实的歪风,并且会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如果将陪酒伤亡也认定为工伤,就等于放纵了不良习气的蔓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工伤保险制度初衷。


公伤与工伤有何区别

       对于公务宴请陪酒伤亡的情况,某些用人单位在评价该类伤害时将其性质认定为公伤。有人认为,公伤就是工伤,用人单位之所以将工伤认定为公伤,是为了逃避一旦伤亡事件被认定为工伤,就要承担《条例》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规避方式。那么,公伤与工伤有区别吗?

       公伤一般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公伤主要是执行公务造成的因公致残、因公牺牲等伤害,主体是军人和公务员。而工伤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发生《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另外,二者从赔偿标准来看也不一样。公伤与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有差距的,公伤明显高于工伤。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可见,公伤的赔偿标准高于工伤

 陪酒伤亡既不是工伤,也不是公伤,但受害人毕竟是为单位利益伤亡的,单位能以非工伤而推脱责任吗?


虽然按《条例》无法认定此种情形属于工伤,但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责任,也不意味着死者家属无权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单位负有侵权责任,其中还涉及同喝者的责任。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因喝酒或被劝酒死亡的,或在共同饮酒后途中死亡的,同喝者或者劝酒者被判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喝者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预料到饮酒过量会危及他人生命,故对同喝者出现的伤害结果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与以上情形相比,单位要求员工陪酒致其伤亡的情况,比上述情节更为严重,单位应负相对于单纯同喝者更大的赔偿责任。因为单位是员工喝酒行为的发起者,甚至是基于营利目的而强令员工多喝酒借以讨好客户或者实现其经济目的,单位对员工伤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不在乎或轻视态度,故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虽然陪酒伤亡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基于单位的明显过错而要求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高密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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