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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人!就在11日,交警又有大动作!

2017-09-08 看缙云


要告诉大家一个重磅消息

交警蜀黍又要有大动作了

各位不要再任性了哦


2017年9月11日开始,缙云交警将重拳出击,在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交通 治秩序乱象”系列整治行动,严查“乱停车”、“乱行车”、“乱过路”、酒驾、毒驾、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违法查处覆盖面,加强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以及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增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文明参与交通的意识,全面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助力我县创省示范文明县城攻坚工作。


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


从9月11日开始,交警蜀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将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由于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素质参差不齐,遵章守法自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意识淡漠,加之驾驶人上路无需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的培训,导致驾驶人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而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而一旦电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往往是电动车的驾乘人员,仅2016年至今年7月,丽水全市交通事故中造成电动车驾乘人员死亡的共有122人,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21.9%!



那么,交警蜀黍将主要针对哪些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查处教育工作呢?

1、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2、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的



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都说车让人,人也要让车,在现实中,人们往往认为走路的和开车的相比,行人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不得不说,行人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很多人认为作为行人,交警处罚总是能够网开一面,教育一下就算了,再加上没有驾驶员身份的限制,受约束力大大降低,很多人就开始麻痹大意了,行人闯红灯、不服从交警指挥、不走人行道、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1、  行人闯红灯



2、  行人跨越隔离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在此,希望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讲文明、守秩序、保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同时,从2017年9月11日开始,缙云交警将重拳整治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以及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请全体交通参与者配合交警执法。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牵引动物;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二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滞留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车行道上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扒车、跳车、追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

(三)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好样的!交通安全太重要了,文明出行,文明礼让,从我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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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缙云公安,原标题《缙云人别再任性 交警蜀黍又要有大动作了》

编辑: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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