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缙云一男子缓刑期只剩10天,却锒铛入狱!
还剩十天缓刑考验期的尚某某,万万没有想到因为自己在缓刑期间的两次赌博行为,再次让自己深陷囹圄。
社区服刑人员尚某某,2013年因诈骗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服刑期限为2013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
2017年10月,缙云县人民法院进行罪犯名单核对,通过分析,甄别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
经过核实,尚某某在缓刑期间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7月2日和2017年9月22日,两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7年10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罪犯尚某某现已收监。
缓刑是一种放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罚,
是非监禁状态下遵守一定法定义务的刑罚。
罪犯在缓刑期间要遵守的法定义务:
1.遵守法规,服从监管;
2.报告义务;
3.遵守会客规定;
4.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撤消缓刑的法定情形: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据我国《刑法》,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罚?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简而言之,
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者,就执行原判,
情节严重者,将数罪并罚!
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摒弃“大墙之外无约束”的服刑意识,珍惜党和人民提供的改过自新机会,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缓刑期内竟多次犯罪
缙云人千万不要学他!
不约束自己,必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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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缙云检察,原标题《缓刑期间再触法,锒铛入狱悔莫及》
编辑: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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