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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得!缙云这人贩卖这东西,被判了15年!

2017-11-22 看缙云


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由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简要案情:


一、2017年2月14日,朱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个,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后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雷某某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5个,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雷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雷某某以1000元价格购买到甲基苯丙胺5个后从中拿走1个,将另外4个在丽水市莲都区雅豪宾馆附近当面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将4个甲基苯丙胺让出租车司机送到缙云县东渡加油站附近给朱某某,后被查获。经鉴定,查获晶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量重3.07克。


二、2015年11月21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购毒人先联系,再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交易方式,在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市场、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八一宾馆、缙云县东渡加油站等地贩卖给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甲基苯丙胺数次。



庭审直击:


缙云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毒品这东西不能沾

一沾就完了!

更不能贩毒,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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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缙云检察,原标题《【检察长办案】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编辑: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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