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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缙云发布,原标题《禁止燃放孔明灯,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
编辑:小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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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本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缙云县人民政府印发《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缙政发〔2018〕8号)。
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
一、 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活动。
二、 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综合执法局要予以清理。
三、 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对非法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拒绝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查处;对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火灾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予以劝阻和举报。市场监管、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五、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及社区、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自制、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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