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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来源:缙云播报,原标题《【警事】电瓶车撞倒小孩还逃逸 交警照样给你揪出来》

编辑:小小蓝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2138001)

以为电动车撞人就抓不到吗?

缙云交警告诉你

照样抓你没商量!



5月13日傍晚6点左右,缙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渡中队接到报案:东渡镇兰口村幼儿园门口路段有一电动车撞倒一名约6岁小孩。接到报警的执勤交警立即前往现场,抵达现场后却发现,肇事的电动车、驾驶员和被撞的小孩都不在现场。


监控画面


电动车男子撞倒小孩逃逸

经询问得知,肇事者现场逃逸,而小孩已经送往医院。经过现场勘查,交警发现,该路段附近兰口幼儿园位置有监控,立即前往幼儿园查看监控。


监控显示,当天傍晚5点30分许,一位头戴黑色鸭舌帽、身着深蓝色短袖、戴着黑色墨镜、骑着红色电动车的男子途经东渡镇兰口村东渡中心幼儿园门口位置时,将正在路边玩的一个小男孩撞倒。该男子停下车后扶起了那小孩,然后就骑着电动车逃离了现场。


办案交警立马记录下视频监控中男子、电动车的信息以及报警群众的询问信息,然后立即回中队查看附近卡口视频监控信息,经过几个小时,耐心的值班交警通过多种方式终于了解到该男子的身份信息。



经多种方式终于了解到车主信息

该男子姓李,是东渡长坑村人,今年46岁。经交警询问笔录,该男子承认,当时骑在兰口村村中小路,是水泥路面,路宽较宽,有1米5左右,路一边是幼儿园,一边是民房。当时车速有点快,电动车的右把手撞到小孩的眼角位置,导致小孩倒地。


后续下车看小孩,看四周无人,存在侥幸心理,就不计后果逃跑了。当事人李某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愿意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同时也表示愿意承担小孩的医药费。


目前,该事故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交警提醒

驾驶员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必须准守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同样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拘留;

若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切勿侥幸!

好好面对事故才是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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