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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一男子卸沙不慎致人死亡!如今检察院的决定是…

看缙云 2020-08-29

来源:缙云检察,原标题《【工作札记】还记得那个卸沙不慎致人死亡的案子吗?我们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编辑:小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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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与被害人丁某乙系同村村民。2018年3月8日下午,丁某乙因家中装修需要黄沙而打电话给丁某甲,让其运送一车黄沙到其位于缙云县舒洪镇岭口村的家中。


当日傍晚十分,丁某甲驾驶四轮农用拖拉机将一车黄沙运至丁某乙家门口,在倾泻黄沙过程中未注意站在车尾的丁某乙而不慎将其掩埋,致丁某乙窒息而亡。


不批准逮捕决定


缙云县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3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后于同年3月15日将该案移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在侦查监督部检察官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同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也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缙云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9日将丁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移送缙云县检察院公诉部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人缘颇佳,踏实肯干


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件后发现,丁某甲与丁某乙系同村人,关系素来和睦。此次事件发生之后,案发前后在事故现场出现过的村民纷纷到侦查机关配合侦查,从村民的证言中可以看出,丁某甲是村里人口中的老实人,人缘颇佳,踏实肯干,对村民们的大小事情都会尽自己所能帮助。在案发前一刻还因自己的拖拉机挡住了一名村民回家的路而急忙下车帮助该名村民将手中的重物接过,帮其搬至空旷的道路上。


在检察官讯问丁某甲时,丁某甲亦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真的很后悔,即使我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但这个事情的发生还是对他们家庭造成了重大的伤害。”说完这句话,丁某甲长年干粗活而粗糙黝黑的双手缓缓抬起,盖住自己的脸颊,双肩因为抽泣而微微颤抖。因为这次的事件,他已经失眠多日,原本还算乌黑的头发竟也白了一半。


宣布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并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在确保被害人家属无异议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决定为丁某甲争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遂提起了对丁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检委会议题。缙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在认真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汇报之后,一致表决同意对丁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8年8月24日下午,缙云检察院依法对丁某甲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丁某甲在承办检察官面前湿润了双眼,并连连鞠躬说:“谢谢你检察官,真的谢谢你!谢谢你给我这个机会,我不知道还能说些什么,谢谢你真的……”也不知道究竟道了多少声谢谢,丁某甲才最终离开了检察官的办公室。


望着丁某甲那宽阔壮实又沧桑的背影,检察官心里有点酸,又有些许欣慰。也许对于检察官来说,这只是一件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但是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却影响了一个人的一生。检察官不仅想起那句话:“办案不只是办案,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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