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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6万户家庭骗取保障房,却没有一个因诈骗入刑

2016-08-17 沧海一粟 菲凡烽火台

骗取保障房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所谓“保障房”,主要是指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如果租,租金低于市价;如果买,售价也低于市价。这个差价,就是骗取的动力。


  骗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是隐瞒收入。由于申请保障房对收入、有无其他房源、人均住房面积都有要求,所以骗房者在这方面要做手脚。今年6月,广州一男子为了骗经适房,在家庭实际年收入超过13万的情况下,仅申报为3万元。

  第二种欺骗行为是不及时退出,历来,到嘴的肉再吐出去都是很难的。简单说,你今年收入符合条件,但当收入提升后,就可能不符合条件。这个时候如果不退出,也属于“鸠占鹊巢”。

惩戒骗房者,处罚甚至轻微到罚款5000元

  全国每年发现几万个骗房案例,但处理结果出奇一致。退房或补差价,甚至只要罚款。比如南方某市,对于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仅仅是罚款5000元而已。

  这不禁让人想到一个案例。河南一个农民,在8个月的时间里,套用军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最后被以诈骗罪判无期。而骗取保障房,也可能获利颇丰,但风险和这个农民比,几乎可忽略。

  还有一种“惩罚”方式更值得商榷。根据2012年出台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要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的资格。

  既然是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房,说明他(她)本身就不具备资格,一个不具备资格的人,你禁止他(她)拥有这项资质,起到什么作用?

骗取保障房,不应该变成诈骗罪的“免罚特区”

  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一个骗取保障房的人,受到刑事处罚。这一点,明显和先进经验有差别:骗租、骗购者承担的责任,应该包括民事的(退还承租或购买的房屋)、行政的(罚款)和刑事的三个层次。中国大陆缺了刑事这一环。

  但在骗取保障房是否应该入刑上,国内并不是没有争议。最常见的一种反对观点是:保障房骗的只是“资格”。在真正购买的时候,掏出的也是真金白银。

  这种说法其实很难成立。虽然骗领人确实是自己花钱买了房,但在同地段下,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公租房的租金与市场租金之间,都有着不小的价差,这个价差,正是骗领人的非法得利。

  当然,刑法有谦抑性,如果走向反面——所有骗取保障房的都坐牢,也不行。比如业内人士就建议,对于家里已有数套住房还骗购骗租保障房的,应该严格入刑;对于隐瞒收入并不多,且确实没有住房的骗购骗租者,则考虑不入刑。

搬出刑法也是无奈,保障房实在搞不好建议取消,直接发钱

  用刑法来解决问题,是最后一步,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国内保障房存在的问题,远不止骗房这么简单,就在审计署公布的这份报告里,还有些情况同样让人非常失望,比如,去年全国共有19万套保障房因为质量不达标而空置。那么,这里面到底有没有贪污受贿,是不是也应该搬出刑法来管一管?

  再比如,许多地方政府抱怨,保障房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金压力太大。结果这次审计署发现,至2015年底,全国726个市县有478.6亿元专项资金躺在账面上,1年没有使用。这里面有没有渎职,有没有挪用公款?是不是刑法也该管一管?

  但是,国情就是这么个国情,完全可以考虑,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改成对住房困难者发放货币补贴。这个想法,其实在2011年时就被时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提出,他希望保障房建设能逐步转变成以货币补贴为主。

  其实,已经有些地方在直接发钱了,比如这次查出问题的5.89万户家庭,就有人直接拿了补助。但完全可以考虑,将发钱政策全国推广,并考虑普遍停止建设保障房。

  从实物提供到货币补贴,也算一个进步,最大的优势是赋予了保障对象自由选择权,由其自己选择在什么地方买房子或者租房。尤其现在国内商品房库存压力很大,直接发钱或许能缓解这一现象。另外,这个时候,如果还有人搞欺诈,那就是直接和钱挂钩,怎么处理,应该很清晰。

  骗取保障房的行为,最大的危害并不是不当获利,而是侵占了弱势群体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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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节选自: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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