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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如何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诈骗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深入开展,保险公司的增多、保险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细分化,与之而来的保险欺诈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保险欺诈行为也愈来愈专业化和职业化。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使保险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投保人和被保人的正常保险利益,扰乱了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因此,增强保险反欺诈手段、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
从欺诈的主体上,保险欺诈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
01
通过虚构保险标的、伪造保险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来使得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金的行为;02
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方面通过模糊化保险条款信息、夸大保险收益,或是缺乏赔付能力甚至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欺骗投保人或者被保人的行为;03
保险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冒充保单持有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根据保险的具体情况,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方式(狭义上都是指投/被保人的欺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先险后保、倒签保单例如将投保日期前推或者出险日期后推以及补办保险手续。
2
超额投保、夸大标的投保人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是夸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
重复投保、一险多赔虽然我国法律允许重复投保,但投保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且对于超过部分不予赔偿,但不法分子通过伪造、隐瞒信息达到一险多赔。
4
保险标的不存在,伪造信息投保后骗保(例如已死人投人身险,不存在车辆投车险)。
5
保险标的存在唯一性和特定性,为达到骗保目的,欺诈者用类似已投保物体代替未投保物体。
6
投保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并没有发生,在保期内人为制造事故骗保(例如最典型的工地故意制造事故伤害/杀害被保人骗保)。
7
保险事故发生后,欺诈者通过制造伪证,虚报损失获取高额赔偿。
8
保期内事故并未发生,欺诈者通过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使保险人确信事故已经发生,最后达到骗保目的(例如车险,车辆转让/售卖后谎称被盗)。
根据保监会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
2014年各类保险欺诈案件中,车险欺诈比例最高,占比50%-70%,寿险业务中的高额意外险是欺诈案件的高发领域。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近几年我国保险欺诈行为日趋频繁。
目前,我国的保险欺诈犯罪行为主要依靠《保险法》和《刑法》进行界定和惩治,同时《民法》、《合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也对保险欺诈活动起到了规范作用。
而随着保险欺诈行为发展的形势,国家也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解释,如:
2012年提出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年印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
2014年印发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2015年印发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2016年印发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
...
一系列文件通知整治保险行业市场的欺诈非法行为,规范、引导保险行业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存在即合理,保险欺诈行为的产生自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无论是从保险欺诈主体,还是保险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律监管方面,弱点以及漏洞的被利用放大都促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1>
基于保险主体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存在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这为欺诈提供了可能。
投保人有可能会隐瞒标的真实信息,被保险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理赔利益夸大出险信息,而保险人因为更专业,在保险条款和宣传中资料信息偏向模糊化而给投保人造成对保险的错误认识。
在市场交易中和合同关系中,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利益驱使和道德风险等诸多因素,造成了保险欺诈的普遍存在。
2>
保险本身具有射幸特征,他只是对理论上可能发生意外的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保护和期待回报,一旦意外没有发生,就意味着保费的损失而且没有任何回报。
某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会因为这种心理上的落差和淡薄的法制意识,伪造出险信息、虚报出险结果等,导致机会性欺诈甚至职业性欺诈的诞生。
3>
社会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导致保险公司的管理跟不上保险业务发展的需求。
保险专业人员的缺失、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反欺诈数据库的不完善、核保核赔流程的不严谨、重业务轻风控等保险公司的自身原因都助长了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
4>
我国关于保险欺诈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完善,对保险欺诈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大。
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涉及保险欺诈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保险法》和《刑法》,而且对保险欺诈犯罪的定义过于狭隘,仅仅局限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伪造事故证明等,而随着保险欺诈手段的多样化,法律方面的警示威慑作用在逐步降低,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定义和刑事处罚力度。
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给投保人和被保人带来经济损害甚至人身伤害,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侵蚀。
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不仅体现在欺诈保险的直接理赔,还体现在核赔过程中付出的人力、财力。
而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最直接后果是导致在疑似的欺诈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核查周期、理赔周期更长,在给正常的投保人和被保人带来不满和伤害的同时,也会降低公司自身的信誉,长此以往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不利。
由于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基于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一定程度上会通过提高保险费率将欺诈产生的损失转嫁到资质优良的投保人身上,提高了投保人的经济成本,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而对于某些恶劣的保险欺诈行为,为了谋取巨额赔付,不惜有意人为制造出险事故、恶意伤害或者杀害被保人,对他人人身以及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的多样化和专业化,以及对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人造成的财产生命危害,必须要从各方面加强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来维护保险参与人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安定。
诚信道德教育:保险欺诈破坏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危害整个保险机制的正常运行和社会道德标准。
无论是投保人、被保人还是保险从业人员,在保险欺诈获得的利益驱动下,由于诚信道德观念的淡薄和缺失,保险欺诈行为有极大的发生可能。
因此,通过媒介、机构、社区等形式加强对民众道德素养、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保险观念,从根源上杜绝欺诈的实施主体。
完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条例较少,主要依靠《保险法》和《刑法》第198条对保险欺诈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和惩治,但也已明显落后于欺诈犯罪行为的发展。
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并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加大对保险欺诈犯罪的惩治力度,为反保险欺诈提供完善充分的法律保障。
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欺诈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保险公司在最初的承保和事后的核保方面已然落后于欺诈犯罪分子,制定更为专业细致的承保、核保和案件追踪调查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承保时对投保人、被保人资料和信息背景的调查、风险评估,核保时对出险案件的查勘审查(双人查勘定损、理赔复议)等,完善流程、降低欺诈行为发生的概率。
而在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上,在加强专业性和职业道德强化培训的同时,加大对涉及、参与甚至主导保险欺诈行为人员的惩治,如取消行业资质、加入行业黑名单等。
增强反欺诈机制:保险人应开发并完善自身反欺诈数据库的建设(参/被保人画像信息、行为信息、投保资料),在承保阶段做出合格的风险评估。
建立社会信用档案系统,甄选资质优良的投/被保人,对接央行征信、共享保险欺诈信息,屏蔽信用资产不良人群。
推动第三方反保险欺诈服务组织机构,为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人提供专业可靠的保险咨询、保险培训,扩大对反保险欺诈知识的宣传。
对于投/被保人来说,防范保险欺诈首先在于正确认识保险的实质,它并不具备短期内的收益回报,而基于它的射幸特征,保险只是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的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保护和期待回报,所以投/被保人既不要被保险业务员的虚假宣传所诱惑,也需要在没有出险时以正确心态对待。
然后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合法性要正确分辨(保监会可查),保险条款的模糊信息、不明信息要和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核实清楚(最好备份)。
#End#
审核:罗鹏威
校对:王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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