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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监会完成整顿之前 你我该如何防范股权众筹风险

2017-03-14 罗鹏 菲凡烽火台
2017-03-14   第13期报告分析


2011年开始,创投圈和天使汇的相继成立,拉开了中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序幕。



经过六年时间的培养和发展,尤其是2015年京东、阿里、360、36氪等专业机构和行业巨头的快速进入,使得无论是在项目资源、管理服务、投资人以及股权份额转让上的优势,都让传统的股权众筹机构在短时间内无法企及,无形之中抬高了股权众筹的门槛,加剧了股权众筹市场的竞争,股权众筹市场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1、股权众筹介绍及优势


众筹一词来源于英语crowdfunding,翻译即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根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互联网金融》一书给出的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须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而股权众筹(Equity Crowdfunding)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期获得未来收益。


根据我国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各股权众筹平台在众筹形式上大概分为凭证式、会员式和天使式三种模式。


1、凭证式股权众筹----

凭证式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凭证和股权的捆绑来募集资金,出资人付出资金获得与创业项目或者企业股权挂钩的相关凭证,但并不成为股东的一种形式。


而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凭证式股权众筹融资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已被叫停。


2、会员式股权众筹----

会员式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通过采用同股同权的方式,由相应投资人参与投资成为股东(根据公司法200人股东数量限制,超出部分一般都采用股权代持方式)。


这种股权众筹方式一般都是基于人际交流,并不以资金回报为目的,而实质上是在扩展人脉圈。


3、天使式股权众筹----

天使式股权众筹与天使投资以及VC的模式基本相同,投资人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寻找初创期企业和项目,直接投资入股创业或者项目,这种形式的股权众筹其投资人都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种创新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的优势在于:


第一,丰富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


第二,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起步阶段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优化了国家经济结构;第三,普通民众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提升了企业责任感和企业创新动力。



2、股权众筹市场现状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国内股权众筹平台达到141家,其中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上线50家和84家,占全部股权众筹平台数的35.5%和59.6%。


各股权众筹平台累计成功众筹项目2338个,其中2015年成功众筹项目1175个,累计成功众筹金额近百亿人民币,其中2015年成功众筹金额达到43.74亿。


接近80%的股权众筹平台分布在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他小部分分布在西南、西北和中部等经济中心省份城市。


这主要得益于一线城市拥有的丰富资源和政策支持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良性的创业生态环境,降低了企业初创成本、加快了企业发展速度、提高了创业成功率。


截至2015年年底,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成功融资项目数量达到1366个,从股权众筹融资的项目分布来看,移动互联网、消费生活和智能硬件三大领域占比50%,接下来依次是生活服务、娱乐传媒等。


这表明股权众筹平台上的投资者更喜欢投资自己熟悉了解且与自身生活相关的产品项目。


目前国内股权众筹投资模式大部分都采用领投+跟投的商业模式。


这主要是因为领投投资人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且领投投资人作为GP会负责投资以后的公司管理事宜,为项目融资方增加了额外收益;跟投投资人则作为LP,只享有收益权,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会保留公司某些重大事宜的投票权。

▲“领投+跟投”股权众筹流程图



3、股权众筹风险性


1>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其实质是在向“非特定对象”的公众进行股票发行或者转让,其筹资过程并不符合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因此股权众筹在我国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合法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积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另外根据现行制度,非法集资表现为: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由此可见,

股权众筹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处于一个灰色地带,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者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


2>信用风险----

在股权众筹融资中,传统的融资流程被压缩和精简,加上互联网的公开性、普及性和关联性,融资各个环节的风险均暴露在互联网之下。


例如众筹平台,它作为一个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并没有完整严密的挂牌审核程序,大部分都没有对股权众筹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和法律合规性方面进行审查,一旦股权融资方资信不良,很容易造成违约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同时,现有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盈利主要是依靠项目融资成功后向融资方或者投资方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在当前监管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排除平台为了利益降低项目上线发布门槛、以及平台和融资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甚至平台发生“自融”行为的可能性。


3>监管风险----

目前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在资金管理模式上一般都采用风险备付金存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存管方对资金并无监管职责,平台无法做到资金使用和流向的公开透明。


而大部分平台完全没有实行资金存管,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形成了平台自有的“资金池”,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只有极少数平台会采用资金托管模式,托管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设置另外的二级账户,实现点对点资金流动的实时监管。


但由于托管机构对资金流动监管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而且缺乏相关政策性监管措施的文件,使得很少有有第三方机构愿意承担对资金的监管义务。


4>知识产权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大部分都是因为融资方的创新或创意,但目前“创新”或“创意”并不受版权法保护。


融资方项目发布信息太少,不利于资金的筹集,而项目信息发布太过详细,则很难保证不被其他人模仿抄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真正有价值项目的众筹。


鉴于股权众筹目前的定位和存在的风险,证监会在2014年12月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这意味着股权众筹开始被纳入规范的监管体系中。


另外为了保障股权众筹能够在监管下健康发展,2016年10月,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


通过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和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试点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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