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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公安部:善心汇张天明涉嫌传销等犯罪被依法查处

2017-07-22 菲凡烽火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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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中午12:54分,

公安部发布重磅消息!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善心汇公司张天明等人涉嫌传销等犯罪被依法查处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初步查明,张天明等人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原文:

http://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5743253/content.html


头条号报道

原文:

http://www.toutiao.com/i6445083073036960269/


新华网报道

原文: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351000124131951924642432


微博“平安北京”


相关机构公众号也有发布


央视新闻频道15:25分报道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y0024vhtl9y&width=500&height=375&auto=0


现在善心汇的罪名完全坐实!

那些还在到处泼脏水的黑心秽们,

你们出来,保证不打死你!



头条号网友热评:




我们再来看看这些天,

善心汇内部都发生哪些事!


冒充法学院教授聊天记录

(该有多智障的教授才会说出这些?)


打开这篇内容后


结果显示:

该内容涉嫌违法已经被封


呵呵呵呵...




另外我们收到内线消息称

善心汇内部教唆其会员到京城闹事,

企图将自身违法行为转移视线到职能部门,

用心非常险恶,已触犯多条法律!


内容记录曝光如下

👇👇👇



普法时间:

1、非法集会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聚众闹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3、教唆他人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没有自己独立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因此对教唆犯就应当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使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在教唆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分则有一些专门性规定:

1、刑法分则规定的煽动性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条款。

2、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引诱性行为。如刑法第306规定的妨害作证罪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在政府部门多方位预警、

电视台频繁曝光其骗局下,

那些执迷不悟的贪婪鬼们,

你该为自己的贪婪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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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骗大数据

文章不代表菲凡烽火台立场,请读者仅供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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